毛某(男)1996年與劉某(女)結婚。結婚后一直未生育, 1999年從鄰村抱養一女孩,取名毛小艾。因毛、劉二人不能生育,對小艾視為掌上明珠,非常疼愛。然而,2005年劉某經過治療后懷孕生有一男孩。從此,劉某改變了對小艾的態度,每天讓剛滿七歲的毛小艾干家務活,稍不順心抬手就打。小艾因經常吃不飽,于2007年6月的一天,偷吃了弟弟的餅干,遭到劉某的毒打后,被毛、劉夫婦丟到村外的溝里,幸遇好心人救助,小艾才免死于非命。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享有我國婚姻法所賦予婚生子女的所有權利。養父母應對養子女盡父母所應盡的義務。《婚姻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82 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毛某、劉某對毛小艾進行體罰、責打和遺棄,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侵害了毛艾艾的人身權利,觸犯了刑律,應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