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年休假的國家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
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
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
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10年的,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
20年的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的休假日、
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
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
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5、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
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
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
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處理。
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
1、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
薪年假。
2、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
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本文發布于:2022-07-25 01:00: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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