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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

            更新時間:2025-12-07 20:41:12 閱讀: 評論:0


            2022年8月2日發
            (作者:商品房預售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

            篇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解讀

            淺談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一款的理解與適用

            2013年修訂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

            第55條:“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

            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

            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

            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將過去

            的“1+1”懲罰性賠償制度修改為“1+3”,增加了小額損害的最低賠償標準,

            并進一步明確了與《食品安全法》十倍懲罰性賠償的關系,對審判實務

            具有重大意義。筆者擬對此進行淺顯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條與2013《消法》第55條第一款的區別

            1994《消法》第49條明確規定了商品、服務欺詐的二倍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

            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

            服務的費用的一倍。】。2013《消法》與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

            商品、服務欺詐的懲罰性賠償力度有所加大。最為直觀的體現從過去的

            “1+1”(退一賠一)修改為“1+3”(退一賠三)。自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

            以來的20年,雖然1994年的“1+1”賠償模式對預防和減少經營交易中的

            欺詐行為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并未出現大量的懲罰性賠償索賠案

            件,人們對小額的違法行為依舊傾向于息訟厭訟,忍氣吞聲,不愿維權。

            隨著互聯網平臺的發展,通過提高違法成木來遏制商家為惡,以致維護

            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顯得額外重要。只要違法成本遠高于違法收益,

            違法預防才能在實踐中真正落實。其次,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有所擴

            大。

            2013《消法》建立起了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1994《消法》僅僅規定二

            倍的違約欺詐賠償,新《消法》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現有第55條第二款侵

            權致害的懲罰性賠償。最后,懲罰性賠償規范更加細化、明確。新《消

            法》不僅延續了懲罰性賠償數額的上限,還針對小額損害明確了最低賠

            償標準為500元。筆者認為這是立法機關結合國情,針對消費者因經營

            者的違法行為遭受了小額損害制定,有利于調動受損消費者主張索賠的

            積極性。

            二、對新《消法》第55條第一款的法律適用理解

            (1)賠償的法律關系及適用條件。

            《消法》是以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買賣、服務等)合同作為賠

            償的基礎法律關系。《消法》第55條第一款以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

            作為其唯一的適用條件。關于第55條的“欺詐”該如何定義,有人采用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

            的意見(試行)>》第68條之規定欺詐“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

            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

            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也有人認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

            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的行為。”(即《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后被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總局頒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5、6條所吸收)。

            楊立新教授認為,商品欺詐,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有欺詐行為,經營者

            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假冒偽劣的商品,包括假貨、冒牌貨、偽裝真貨的商

            品以及質量低劣的的商品;服務欺詐,是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

            以偷工減料、以假充真、欺騙糊弄、多收費、名不副實等手段,使消費

            者陷入錯誤而做出接受服務的意思表示的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參見中

            國民法典立案研究課題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

            中國民商法律網]筆者贊同楊立新教授的觀點,《消法》中的欺詐應包

            括:

            1、主觀上,經營者有欺詐之故意;2、客觀上,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

            為;3、消費者陷入錯誤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消費者處于對商品

            或者服務擁有的信息量較少的地位,要求其提供確信證據證實經營者存

            在欺詐故意,其可行性有所困難。對此困境,楊立新教授認為應從客觀

            標準來判斷經營者的主觀狀態。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都有客

            觀標準,只要消費者舉證證明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明顯違背了客

            觀標準,則應認定經營者存在欺詐故意。消費者應如何舉證證明客觀標

            準又將是一大難題。

            第55條的適用條件是否要求考慮消費者的主觀狀態(知假買假者是

            否有權主張“1+3”賠償?)。有人認為“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或者

            經營者對故意購買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也有人認為“知假買假”不應

            適用“1+3”賠償,2013《消法》并未改變1994《消法》對消費者的定義,

            《消法》的調整范圍是指“消費者+消費行為”,知假買假為非消費行為

            的消費者,不屬于《消法》的調整范圍。[參見稅兵:《懲罰性賠償的

            規范構造》一以第23號指導性案例為中心,《法律實務》

            2015年第4期。]

            筆者認為“知假買假”者應當適用于《消法》的懲罰性賠償。理由有

            三:一是消費者使與經營者、生產者相對應的概念,如果承認購買者在

            市場中不是消費者,那么在邏輯上其對應的身份地位為經營者、生產者,

            這明顯是違背了常理。故知假買假者為消費者。二是即便購買者存在“明

            知”,只能說明購買者對虛假商品或服務存在常理的推斷可能性,但須

            經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人鑒定后方能認定商品之真假;三、《消法》的

            目的是為了鼓勵市場主體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因此應當側重考慮的是經

            營者的主觀惡意。經營者商品、服務欺詐行為本身屬于擾亂正常的市場

            秩序,與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在利益上屬于對立面。如果不支持知假買假

            的消費者則意味著法律保護了經營者利益,顯然違背了法律上的利益平

            衡。此外,《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規定》第3條經營者、生產者不得以知假買假作為食品、藥品糾紛的

            抗辯理由,可見消費者知假買假不影響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

            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可主張“1+3”賠償,這將是立法趨勢。

            (2)責任性質的認定及賠償數額的計算

            有人認為《消法》第55條第一款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根據《合同法》

            第52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若損害國家利益,直接認定

            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為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參見李國慶:《“有欺詐行為”經營者賠償責任的體系化思考--

            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為視角》,《天津法學》2014第3期]

            經營者違背先合同義務以欺詐手段,致使消費者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消費者可行使撤銷權,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也有人認定既是締約

            過失責任,也是違約責任,需根據經營者在欺詐的主觀方而來認定。根

            據《合同法》第42條、第52條、第54條之規定,合同因欺詐導致無效,

            受損害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3條、第107條之規

            定,一方在履行合同時有欺詐可追究違約責任。關鍵在于經營者對其欺

            詐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參見王心語:《《消保法》第55條中“欺詐”

            的理解與適用》,山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可與版)第14卷(第4期)。]

            筆者認為《消法》第55條第一款系違約責任并無爭議。首先,《合同法》

            第113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

            任。”,第113條規定的是違約

            責任賠償,第113條下的第二款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

            欺詐行為的賠償問題加以明確規定,與此同時所指向的是《消法》第七

            章法律責任,包含了《消法》第55條。由此可知,《消法》第55條第

            一款的懲罰性賠償指的是違約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其次,如果從主觀狀態來認定欺詐行為,那么將有故意欺詐、重大過失

            欺詐、過失欺詐。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是不成立的。“欺詐”字而含義

            是指用狡猾奸詐的手段騙人。這本身就是具有目的的故意行為,若從主

            觀狀態來認定欺詐行為,顯然有逐末到木之意。第55條第一款的商品、

            服務欺詐懲罰性賠償是增加賠償,即在賠償實際損失后,增加三倍賠償。

            簡言之,可將第55條的三倍賠償解釋為:退還已經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

            格或接受服務的費用+賠償3倍價款或費用(增加部分)”。增加部分數

            額不滿500元,消費者可以請求按照500元賠償。需要注意兩點:一是

            增加部分的賠償雖有法律規定,但應以消費者訴請,法官不可主動裁判;

            二是增加部分低于500元,消費者訴請超過500元,對于超過500元的

            部分,應不予支持。500元數額的限定,法官對此沒有自由裁量權。

            三、《消法》第55條第一款“三倍賠償”與《食品安全法》第96條

            “十倍賠償”的關聯性

            《消法》第55條第一款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里的另有規定指的是《食品安全法》第96“十倍賠償”即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

            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里的損失不同于第55條第一款

            的損失。第55條第一款的損失指的是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包括合同

            預期利益損失;第96條的損失實際上是涵蓋在《合同法》第113條之規

            定的違約責任之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一款直接明確了損害賠償

            的適用前提是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因此這里的損失是包

            括了固有的實際損失,也包括了合同預期利益損失。《食品安全法》與

            《消法》屬于同一位階的法律,但在適用上應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的原則,因此經營者因食品違約欺詐造成消費者損失,且符合第96條適

            用條件時,消費者可依據《食品安全法》除要求賠償實際損失外,還可

            以主張十倍賠償,即賠實際損失+賠償

            十倍價款。倘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標準的,造成消費者死亡或

            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除有權索求實際損失外,還可要求依據《消

            法》第55條第二款主張所受損失的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但具體采取

            幾倍計算賠償數額以法官綜合考量經營者故意欺詐程度、消費者受損程

            度等等因素進行自由裁量。

            篇二:解讀《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條款

            解讀《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條款

            [鄭志峰]——(2013-11-4)/己閱80次

            2013年10月25日通過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

            《新消法》)受到人們的關注,如其中“網購七天無條件退貨”、

            “電器產品舉證責任的倒置”等都是消法歷史上的首次規定,而其中第

            55條懲罰性賠償條款同樣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

            容上都具有重要意義。其一、形式上,《新消法》第55條是繼《侵權責

            任法》第47條之后,第二個明確使用“懲罰性賠償”詞眼的條文,這進

            一步確認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侵權責任體系中的地位;其二、從內

            容上說,《新消法》第55條包括2款規定,第1款規定是對《舊消法》

            第49條雙倍賠償的揚棄,變雙倍賠償為三倍,并以五百元為兜底賠償,

            加重了對經營者欺詐情形的懲罰力度,而第2款則是對《侵權責任法》

            第47條的確認和進一步解釋,有利于明確后者的適用。

            懲罰性賠償制度無疑是現代侵權責任法發展的一個新的趨勢,盡管早

            在羅馬法時代,就有懲罰性賠償的影子,《十二銅表法》第八表第18-22

            條分別就利息超過一分的放者、不忠實的受寄人、侵吞被監護人

            財產的監護人、虛報土地面積的出賣人等,分別作出了予以4倍罰金、

            加倍罰金等規定。但近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起源于英國,其后在

            美國法中得以完善發展起來。我國很早就規定了懲罰性賠償,1993年的

            《舊消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第一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而隨后的

            《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

            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和第14條第2款

            都相繼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47條更是第一

            次使用了“懲罰性賠償”詞眼,宣告了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進入了一個

            新的階段。此次《新消法》出臺,第55條則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第47

            條這種形式理性,明確使用“懲罰性賠償”詞眼。

            傳統的侵權責任法建立在主體人格平等的理論基礎之上,以過錯來限

            制侵權責任法的適用,個人行為自由和矯正正義成為其價值中心,填補

            性損害賠償自然就成為主要的責任形式。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抽

            象人格平等受到猛烈批評,人們開始關注具體人格的差別,注重實質正

            義的實現。而實現中,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大規模侵權事件的普遍發

            生,使得侵權責任法不得不對其價值定位進行重視審視,以填補性賠償

            為主的責任方式己不能滿足社會對于侵權責任法的訴求,懲罰性賠償制

            度漸漸成為侵權責任法責任方式的中一員。

            懲罰性賠償制度相比傳統的填補性損害賠償,有其獨特的優勢。其一、

            補償功能,傳統的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但卻并不能真正實現補

            償受害人的目的,在損害發生之時,法官在判決賠償數額之時,“往往

            會打上折扣,又考慮賠償金支付的時間折舊問題”,受害人拿到手的賠

            償金與損害差距甚大。而在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之時,受害人的

            損失更是傳統的損害賠償制度難以填補的,比較而言,懲罰性賠償制度

            則能更好實現這一功能,給予受害人以充分的補償,填補受害人的損害。

            其二、懲罰功能,這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相比填

            補性賠償制度最大的特點。在適用懲罰性賠償之時,侵權人付出的往

            往是一般侵權賠償數額的幾倍甚至更多,這使得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威懾

            功能巨大,當然懲罰性賠償適用也僅僅是針對侵權人惡意侵權造成嚴重

            后果才適用,但這種懲罰性力度是必須的。如在2003年11月14日,美

            國阿拉巴馬州的一個陪審團,在阿拉巴馬州訴艾佛森石油公司欺詐案中,

            裁決被告支付680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外加118億美元的懲罰性賠

            償金。陪審團做出如此天價賠償的理由也很簡單,認為像艾佛森石油公

            司這樣的大集團,如果不如此判決根木不能起到懲罰的作用。其三、預

            防功能,盡管傳統的損害賠償也有一定的預防功能,但是其效果并不明

            顯,特別是在產品質量、環境侵權頻頻出現的今天,侵權者所獲利益與

            付出的侵權成本不成正比,兩者之間巨大的剪刀差成為侵權者不斷出現

            的內在利益動力,不剝奪此剪刀差難以達到真正預防之目的,懲罰性賠償

            正好能達此目的。

            從這個角度看,《新消法》第55條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那么

            解讀條文就變得非常重要。第55條包括兩款規定,第1款實質上是《舊

            消法》第49條雙倍賠償的升級版本,主要變化體現在懲罰力度的加強。

            該款可以從兩個層而理解,其一,變雙倍賠償為三倍賠償,如果經營者

            有欺詐行為,消費者要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力度為購買商品和接受服

            務費用的三倍;其二,五百元墊底,如果按照前半句三倍賠償所獲賠償

            不足五百的,以五百計算,這種兜底性規定無疑是對《舊消法》第49條

            雙倍賠償不足的彌補。在現實生活中,經營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

            單價很低,雙倍賠償或者三倍賠償根木對其沒有威懾力度,而此次五百

            元兜底性規定,能夠很好的威懾經營者的行為。當然,經營者有欺詐行

            為之時,消費者首先要主動提出三倍賠償,如果三倍賠償數額不足五百,

            提請增加至五百。

            第55第2款的適用則需要做到內外兼顧。從第2款本身來說,既有

            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也有普通侵權賠償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

            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

            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49條、

            第51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規定的就是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

            第49條、第51條分別規定的是侵權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條都是

            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而在依據第49條、第51條提前損害賠償

            之外,還可以“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即有權要求懲

            罰性賠償。而從條文外部適用看,第2款必須要與《侵權責任法》第47

            條協調,從某種程度上說《新消法》第55條第2款是對《侵權責任法》

            第47條的延續和進一步規定,體現在兩個方而。其一、擴大了適用的客

            體,《侵權責任法》第47條是在第五章產品責任中,其適用的客體是產

            品,具體到第47條,適用的客體是有缺陷的產品,而《新消法》第55

            條第2款適用的客體不僅僅是有缺陷的產品,還包括有缺陷的服務,擴

            大了適用的客體范圍;其二、明確了懲罰性賠償數額的限度,《侵權責

            任法》第47條僅僅規定“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并無具體的確定方法,

            而《新消法》第5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為“損失的二倍”以內,按照新

            法優于舊法的法理,在缺陷產品致人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之時,懲罰性

            賠償的力度為所受損失的兩倍以內,而所受損失則應依據《新消法》第

            49條、第51條來計算。

            總之,《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既包括對過去雙倍賠償

            的升級,也包含對《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進一步確定,兩款條文的規

            定有利于遏制經營者不誠信之行為,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市南岸區法院)

            篇三: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六大亮點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六大亮點

            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屆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消法》),

            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該法此次修改內容涉及而廣,對網絡購物、

            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而的熱點問題作了明確

            規定。筆者試從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過案例的形式對該法進行解

            讀,認為其具有以下六大亮點:亮點1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迷你小冰箱,可使用兩

            個月后,小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到商場,但商場認

            為小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幫張先生免費修理。張先生無奈將

            商場告上了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小冰箱存在質量問題而

            被判敗訴。

            亮點2賦子消費者反悔權

            《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

            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訂做的;(二)鮮活

            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

            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

            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雙十一”購物節時,王小在某大型購物網站上看到一雙高

            跟鞋,款式新穎,價格也很便宜,王小毫不猶豫點擊了購買,并支付了

            貨款。收到貨后,王小覺得這雙高跟鞋雖然新穎,但顏跟網頁上的

            圖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聯系上網店店主,要求退貨,并愿意承擔來往的

            運費,但遭到店主的拒絕。解讀:近年來,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逐漸成

            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遠程購物的

            “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信息極不對稱,因為商家可能隱瞞了

            商品的負而信息,但由于無法直接接觸商品,消費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

            遭受損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

            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修改后的《消法》,

            上述案例中的王小有權要求退貨。

            反悔權僅適用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

            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

            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點3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消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

            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

            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

            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案例:吳先生在某大酒店預訂了婚宴,并留了電話。可是不久,婚慶、

            旅游等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吳先生不堪其擾。吳先生發覺,在婚禮

            操辦過程中,唯一留號碼的就是在訂酒席環節。于是他到酒店,但酒

            店告訴他,打電話的婚慶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這是酒店為方便新人

            而免費提供的一項增值服務,新人在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應的折扣優

            惠。吳先生聽了后非常氣憤,但卻“走投無門”。

            解讀: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

            投訴。修改后

            的《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

            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雖然《消法》將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確認下來,但這一規定目前僅停

            留在文件上,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果個人信息被泄露,消費者如何取證、

            維權?相關經營者將獲怎樣的處罰,有待進一步規定。

            亮點4消協可提公益訴訟

            《消法》第37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應履行以下公益性責任:??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

            者依照木法提起訴訟。案例:杜先生請朋友到某餐館吃飯,結賬時,發現

            餐館多收了24元錢。杜先生詢問得知,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時

            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費用,所有顧客都收了。杜先生認為餐館這種強制性

            消費違法,向當地消協投訴。但經調解后,消協也表示愛莫能助,讓杜

            先生到法院起訴。為了24元錢到法院打官司太劃不來了,于是杜先生只

            得作罷。

            解讀:近年來,我國不斷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體性消費事件,對

            于消費糾紛數額較小的事件,相當多的消費者衡量維權成本后,出于各

            種原因不愿意維權。在諸如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體性消費事件中,

            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常常陷入尷尬境地。修改后

            的《消法》明確了消協的訴訟主體地位,對于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

            可以請求消協提起公益訴訟。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法》,杜

            先生可以請求當地的消協提起公益訴訟。亮點5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

            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

            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

            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的購物方式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經營資

            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

            但另一方面,由于賣家眾多,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買賣自

            由,雙方自愿,要求網購平臺進行直接監管也是不現實的。為此,此次

            修改后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

            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的,承擔賠償

            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法》,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

            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6加碼消費欺詐賠償

            《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

            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

            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

            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孫小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

            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覺得挺便宜,便買了1公斤。后孫

            小又買了1公斤蘋果,蘋果原價15.5元/公斤,促銷價10.1元/公斤。

            結賬回家后,孫小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蘋果的原價進行

            結算的,于是她到超市要求賠償。

            解讀:修改后的《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

            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上述案例中,超

            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修改前《消法》,孫小只能要求獲

            得雙倍賠償即52元;而根據修改后的《消法》,孫小可能獲得3倍賠

            償即78元,由于該數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

            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

            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

            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解讀淺談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一款的理解與適用2013年修訂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簡稱《消法》)第55條:“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本文發布于:2022-08-02 15:05:4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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