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考研分數線劃定及復試的說明
教育部:2006考研分數線劃定及復試的說明
(六)復試
1.復試時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復試辦法和程
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一般在5月上旬前結束。招生單位認為必
要時,可再次復試。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在復試進行,成績計入
復試成績。
2.對以同等學力資格(以報名時為準)報考的考生(不含“MBA”和
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一律加試。招生單位要全面、嚴格復試。復
試時,要進行本科主干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
于兩門,每門考試時間為3小時。
3.少數民族地區及少數民族考生的復試:
少數民族地區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
方簡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區域。
考生的少數民族成分網報時應如實填寫,虛假成分及復試時更改
無效。
4.為西部地區定向或委托培養的在職考生,戶籍和人事檔案須在
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所在地,方可享受優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據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研究生招生
計劃和報考的生源情況,以及總體初試成績情況,對報考統考、MBA
及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考生提出確定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
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對應屆本科畢業生和非應屆畢
業生實行統一的參加復試最低分數線。
對單考生參加復試的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經教育部批準的北京大學等34所高校自行確定本校復試分數線。
各招生單位原則上進行120%左右的差額復試
符合復試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額限制無法錄取的參加“MBA聯
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只能轉到其它校同一專業復試,
不得轉其他學科專業復試;未參加“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
的考生,亦不得轉到工商管理碩士專業、法律碩士專業復試。
調劑復試的要求均以初試結束后教育部發出的2006年錄取工作
通知的規定為準。
2006年34自主劃線高校復試線公布時間確定
七、體格檢查
考生復試時應按招生單位規定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
等)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具體要求,見各招生單位招生簡章或復試通
知。
八、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
試和復試)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
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參加統考、“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考生可被錄取為定
向或非定向碩士生,也可被錄取為委托培養或是招生單位自籌經費
碩士生。
參加單考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碩士生或
委托培養碩士生。
招收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
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
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定合同。
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學資格,
參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九、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托培養碩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單位。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時采取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
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學校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畢業生調配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十、其他
(一)考生報名時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考生與
所在單位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上述問題
使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的
后果,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生后,培養經
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培養合同辦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可根據本簡章,結合
各地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四)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軍隊系統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
招收碩士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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