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
摘要耶律楚材是元朝著名政治家,他提出來的法律思想對元朝影響很大,其中的一些重要
的方面甚至影響到后世法律的發展。他的法律思想很可以反映當時漢族士人們的法律思想,
作為一名契丹族的后裔,一名元朝的高官,卻在很多的方面與被統治的漢人的思想有著諸多
的相似點。
關鍵詞大一統專制主義統治儒家思想陰陽觀念
耶律楚材并非漢族人,他字晉卿,是契丹族人,是遼國皇室的后裔。《元史》說他“三歲而孤,
母楊氏教之學,及長,博學書,旁通天文,地理,律歷,術數及釋老,醫卜之說”。
從這些介紹來看,可以大概總結出幾點他身上的典型的漢族文人的彩:
一:他是契丹族,而且是皇室后裔,但卻肯為異族服務,出任他國的官僚,其實很有點漢族
士人為天下人服務的意思,就是現在說的:“為天下蒼生”。而他這樣做又有很深的時代背景,
可以說他這樣做在當時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不這樣做反而有一點不正常。史書記載耶律楚材
在元太祖和元太宗時期,任事近三十年。可以說他同絕大多數的漢族士人一樣有的只是“文
野之辨”而不是“華夷之辨”。
二:《元史》上對他早年事跡的一段記載,我們會發現它像極了漢族多數士人早年的經歷。
一樣的是早年貧寒,是通過自身的一步步努力才取得今后的偉大成就的,這一步步的走來靠
的是政績,靠的是學識,靠的謀略,而不是家門,門第,背景身份。而這也是自秦漢以后由
貴族政治過渡到平民政治的必然。耶律楚材無論是在知識構成上還是在早年的經歷上都與漢
族的士人有諸多的相似點,而這也就決定了他的法律思想與漢族士人的法律思想極為的相似。
而且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很具有代表性。可以說他的法律思想代表了中國古代主流漢族士人
的法律思想。
三:“博學書,旁通釋老”但是從他的經歷與主要法律思想來看耶律楚材主要崇奉儒學,他
對儒學的研究也是最深的。他的主要和許多法律思想都是基于這一知識構成而提出的。例如
“立法定制,寬刑慎殺”,“崇尚儒學,標榜文治”,但是他也是旁通釋老的。他的這一知識構
成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唐以后的許多知識分子,大都是這一知識構成:以儒學為最為主要的,
最基本的知識構成,而佛學與道學老莊思想也兼收并蓄。唐季以來很多人都說是“三教并行”,
其實還是主要以儒家為主的。
一:崇尚儒學,標榜文治
這是他法律思想的主要方面,包括重用儒士,重開科舉,以儒士治國等等,而這一點的提出
根本點還在于維護元朝的統治。而且也只有提倡儒學,融儒學于法才能從根本上鞏固元人在
中原的統治。他說過“三綱五常,圣人之名教,有國家莫不由之,如天之有日月也”,不單他
這樣視為,前代的周公也是這樣認為的,宋儒更是將它們發揚廣大。中國地域遼闊,而且形
成中華文明的主要源頭中原地區是廣大的平原,極易形成地域遼闊的大國。而中國人早期的
陰陽觀念與特殊的生殖崇拜也促成了統一大國的形成。總的來說就是祖國的山河地理與先民
的生殖崇拜促成了統一大國的形成。而統治這一大國是需要一個宏偉的理論來指導的。前代
的周公首先創立了這個學說。
二:立法定制,寬刑慎殺
在中國古代,禮法合一或說禮法合流。法律不外乎人情統治著人們的思想先秦的諸子百家時
期人們就曾激烈的討論到底是以法家治國還是以儒家治國。有秦一代,以用法家的學說而亡。
漢之賈誼評之曰: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漢代用儒家,武帝用董仲舒的學說“罷黜百家,
獨尊儒術”,開漢四百年的基業。但是我們同時又發現但凡用儒家或者是提倡儒家就會變成
弱國,而且離亡國不遠。而如果用法家的學說就大多是強國而且都是處于王朝的鼎盛時期。
于是后世的人們發現治國的話法家不可少,儒家更不可少。于是中國古代禮法合一,融儒于
法。耶律楚材這一點的提出無疑就是基于這一點的。耶律楚材這一點的提出無疑也是對統治
者有限制作用的,對細民給與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護。
三:賞罰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權貴
第一:這其中賞也好,罰也罷,恩威的最終決定權在于君主,這些都是為專制主義統治服務
的,只是君主駕馭臣下的工具罷了。在夏商這兩代是不需要這種東西的,因為那是一切都有
嚴格的禮樂規范。但是后來呢,禮樂崩壞了,專制主義統治也是越來越強了,使得君主們越
來越需要這些東西了。第二:不畏權貴,耶律楚材的這一點像極了漢族歷代的士人。士人的
不畏權貴這方面,我們是很可以看看明朝的。明朝的廷杖非常的有名。動不動就有大片大片
的大臣想要去冒犯皇帝的威嚴。但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后來刑上大夫了,似乎法
律到了這里應用到了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可是事實好像并不是這樣的,還有一個人在法律之
外,這個人很重要,這個人就是高高在上的皇帝。法律之于君主,法律實際上就是君主的工
具而已。但是問題也不可這樣片面的不理解。法律對于君主還是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的,也樣
的話也就同時對細民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了,這是一個相對的過程。這樣的法律在一定的
程度上是限制了帝國的官員為非作歹的。現在的我們講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統治
階級進行階級壓迫的工具,這樣的觀點有時候是不全面的。君主在一定意義上超拔于法,這
樣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做到了全民的守法,權貴們到最后也是不會去守法的,有事反而會去亂
法。從某種意義上了說耶律楚材的這種做法其實只是一種徒勞而已。殺這些亂法的權貴只是
去為了維護君主的根本利益而已,而如果這些亂法的權貴一旦維護的是君主的根本利益時同
時在這里君主又是超拔于法律的時候,耶律楚材們也許就殺不了這些個亂法的權貴們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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