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法規重點: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有
關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向社會公眾開展證
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有關規定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
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
貨投資咨詢服務。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
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
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
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
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
測或建議。
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
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
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作充
分說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
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人
姓名。
5.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報刊、電臺、電視臺合辦或者協辦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版面、節目或者與電信服務部門進行業務合作
時,應當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合作內容、起
止時間、版面安排或者節目時間段、項目負責人等,并加蓋雙方單
位的印鑒。
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
動:
(1)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2)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3)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4)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5)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6)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7.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就同一問題向不同客戶提供的投資分
析、預測或者建議應當一致。具有自營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超
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就同一問題向社會公眾和其
自營部門提供的咨詢意見應當一致,不得為自營業務獲利的需要誤
導社會公眾。
9.中國證監會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有權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機構和投資咨詢人員的業務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的證券、期貨投
資咨詢機構及投資咨詢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擾和阻礙。中國
證監會和地主證管辦(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檢查過程中,對
所涉及的商業秘密應當注意保護。
10.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社會公眾提供
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11.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根據投資人或者社會公眾的投訴或者舉
報,有權要求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說明情況
并提供相關資料。
12.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投資咨詢人
員或其他機構和個人有違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投訴和舉報。
13.地主證管辦(證監會)對違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
辦法》的行為,應當進行立案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0:25:1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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