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人大監督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關系
在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厘清人大
監督權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之間的異同,理順兩者之間的
法律關系,對于推動和實現人大監督權與檢察監督權的有效
運行和有機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
度,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
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時,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我國
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
定獨立行使檢察權(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
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從上述關于人大監督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地位
的分析來看,兩者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很大區別。因此,在
地方人大監督和檢察監督工作實踐中,要正確認識兩者的性
質、作用,準確把握人大監督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之間的異
同,從而依法理順兩者的法律關系。
一、兩者的相同之處
一方面,檢察權正是為了監督制約行政權和審判權而設
立的一項獨立的國家權力,另一方面,設置檢察權的上述
目的又暗合了實施人大監督的目的和意義,都是為了保障憲
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都是
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通過實施監督來發現存
在的問題,提出糾正的意見和方法,從而實現社會公平與公
正的目的。此外,兩種監督權都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運用國家權力所進行的監督,具有手段和方法上的強制性。
同時,作為一種職權的行使,兩種監督權的監督主體若不履
行相關的職責,同樣都會承擔因失職帶來的不利后果。
二、兩者的不同之處
一是監督的主體和地位不同。由于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
人民,而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機構是全國人大及其
常委會,所以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人
大監督的地位和權威,要高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這是檢
察機關所不能有的一種權力。我國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行
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
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
檢察院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生并對其負責,各級人大有
權組織、指導和監督本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選舉、任命和
罷免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人員和檢察人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
督權力是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
律監督機關,其監督的權力是人大派生出來的,因而其監督
地位和權威要低于人大的法律監督地位和權威。
二是監督的對象和范圍不同。人大的監督對象是那些由
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的、并向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國家機
關及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包括本級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及
其組成人員,即是通常所說的“一府兩院”及其組成人員。
此外,法律規定,人大監督的對象還應當包括下一級國家權
力機關。檢察機關作為特定的國家機關,就不能對任何國家
機關或公民的活動進行監督,而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
特定的對象進行監督,如只能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國家工
作人員和其他從事公務人員通過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方
式進行監督。
三是監督的內容和方式不同。目前我國人大監督的內容主要
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以及人事監督等。法律監督是對
“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是否違反憲法和法律
的行為進行監督。工作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
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正確貫徹人大的
決議、決定,正確行使職權所進行的監督。工作監督一般是
通過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工作檢查、信訪督
辦等形式來實現。人事監督,即對“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
履行職務以及勤政、廉政情況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的內容是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主要是通過審查起訴、出庭
支持公訴、提出抗訴等方式進行。按照法律門類的劃分,檢
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活動法律監督,民事、
經濟、行政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以及立案查辦貪污賄賂、徇私
枉法、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直接對國家工作人員觸犯刑律
的行為實行監督。
本文發布于:2022-07-16 17:26:1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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