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年月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
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
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高效
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完善道路
基礎設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交通事故應急機制以及道路交通
安全狀況評估機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
育,提高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建設、規劃、農機、衛生、工商、
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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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息共享機制,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
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制教育的內容。學校應
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
全宣傳教育。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條
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安全檢查、加強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載和
處理交通事故,定期對機動車駕駛人組織安全教育,切實維護交通秩序和交通
安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有權勸阻、舉
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提供道路交通安
全志愿服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第八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申請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
驗合格后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逾期六
十日不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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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其他新
能源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等燃料裝置,應當在具有改
裝資質的單位進行改裝,取得改裝合格證后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
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保持
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等車輛
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應當具有衛星定位功能。
第十二條注冊登記的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上應當
按照規定噴涂單位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核定載質量等內容。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粘貼符合技術條件的
反光標志。
第十三條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安裝教練員可以控制車輛行駛的安全裝置,兩側車
門噴涂單位名稱。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校車,建立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市
場運作、管理規范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噴涂或者設置統一的專用標志。
禁止貨運汽車、拖拉機接送、搭載學生和學齡前兒童。
第十五條禁止機動車安裝和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監測的裝置、
材料以及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等裝置。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維修車輛實行登記制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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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內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
號碼以及承修項目。
機動車維修單位發現送修車輛有盜搶、拼裝、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應當
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加強對報廢車輛的監督管理,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
銷售、拼裝、擅自改裝車輛(包括車輛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行
為。
第十八條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報廢機動車回收實行登
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
(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回收日期以及報廢車輛解體過程中拍攝的照片等圖
像資料。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向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及
時將報廢機動車信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并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學習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和駕駛技能,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
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
證。
第二十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進行仔細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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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提倡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一年以上駕駛經歷后再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
駛。
第二十一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
且最近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未滿十二分和無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記
錄。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
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駕駛證核發
地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關知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公開制度。駕駛人駕駛安全信
息包括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
其他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并及時公布、更
新相關信息,為單位和個人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節非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對規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
道路行駛前,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需要登記的具體種類由省人
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簡化手續,便民快捷,一
次性收取牌證工本費。
自行車不實行登記制度。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時按照規定對自行車
統一編號、敲印、建立臺帳,定期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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