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新聞寫作中存在什么問題,請將其改寫一下。
新華網北京2月11日電(記者田雨)日前出臺的
一個司法解釋明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
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為被告
或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存在的問題:條理不清、措辭不明、語言混亂
改寫:日前,出臺司法條例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在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中,
作為被告或第三人的此類案件,分別由其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閱讀下文思考記者與律師調查的異同
【官員“自殺”案采訪手記】記者不是福爾摩斯
2011年09月18日18:00本文來源于財新網訂閱《新世紀》|注冊財新網
標簽:官員“自殺”案采訪手記
采訪官員非正常死亡事件,我不用想著去調查究竟是自殺還是他殺,因為
這實在是個費時費力還不討好的事兒
【財新網】(財新記者王婧)我特別不喜歡采訪這種“非正常死亡”的題
材。因為我清晰地知道,讀者希望看到的,是媒體能夠就“自殺”還是“他殺”,
做出一個獨立的調查,最好能夠印證出自己腦海中推斷的那個過程。但我做不到。
2009年底,湖南武岡市副市長楊寬生離奇死亡。在公安機關的解釋中,楊寬
生最先用刀割頸部和左手上手腕,未自殺成功。隨后,楊右手割破左手下手
腕,連續割了幾刀,再用剪刀剪斷動脈。楊在割破手腕后,還嘗試了觸電身亡的
方式,仍未成功。楊在大量流血虛脫之后,在一段時間內并未死亡。隨后他選擇
了跳樓,第一次并未翻過陽臺,在掉回陽臺內側后,楊第二次攀爬時才從陽臺墜
下。“在下墜時,還被二樓的遮陽板剮到”,這是其肩部淤血的原因。
我和所有的讀者一樣,從未見過這么稀奇古怪的“自殺”。與此同時,“政
治謀殺”這一坊間說法已經上了各大網站的首頁。我就像打了雞血一樣,非得讓
編輯派我去現場,我幻想著自己能成為福爾摩斯,通過蛛絲馬跡,到楊寬生“死
于謀殺”的證據。
編輯給我潑冷水,讓我不要抱啥期望:“要推翻公安機關已經有的結論,必
須有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和邏輯鏈,否則,你的結論比公安機關的結論更站不住
腳。”
我到達當地的時候,案發現場已經不存在。我問家屬是否有尸檢報告,家屬
說,只見過自殺結論,從未見過尸檢報告。
物證缺失的情況下,我想到了人證。據死者的一名學生稱,在尸檢結束的第
一時間,他曾經反復問過尸檢的法醫,法醫給他很肯定的結論,“這是他殺。”
我通過電話聯系到了這名法醫,他在電話中沉默了一會兒,對我說:“官方怎么
說,你就怎么寫吧。”
此后,我再也沒有能夠和他通上話。我還試圖尋楊寬生死亡時的目擊者,
但因為事發清晨6點,只有人見到他墜樓后的樣子,至于此前幾十分鐘的時間內,
在他身上發生了什么,沒有人能夠告知。
我的最后一線希望,是他的親人和當地政界人士,聊聊是否有他殺的線索。
這一聊,各種版本的故事都出來了,但僅僅存在于人們的想象中,沒有任何可相
互佐證的事實。
我在公安系統的朋友曾經告訴我,物證是“強證據”,人證是“弱證據”。
大意如此,專業術語我不大記得。
我最后給北京的刑偵專家和痕跡學專家打了電話,我想問問他們,官方披露
的信息中,是否存在明顯的漏洞?很遺憾,專家們說,沒有。
專家說:“你要讓我漏洞,至少也要給我看看尸檢報告吧。連主體都沒有,
哪里來的漏洞?”我咬牙說,我給你!專家說,“那你怎么知道你拿給我的報
告,他們沒改過呢?這東西不到現場去看,誰能判斷啊?”
我的“福爾摩斯”幻想就此破滅。
2010年底,浙江樂清訪民錢云會離奇死亡,死時胸頸部被車輪碾壓,雙腿拱
起,呈匍匐狀,官方稱是這是“交通事故”,但坊間認定是“謀殺”。我對調查
是否交通事故沒有任何的信心,因為我知道,我根本就不可能到完整的證據鏈
和邏輯鏈。
這次編輯鼓勵我說,2004年哈爾濱寶馬車撞人案,《南方周末》記者劉鑒強
就到了一個寶馬車的技術專家,給出了一個很站得住的理由,后來那個案子啟
動了再調查的程序。
后來此事的新聞發布會,我忍不住還是去聽了下。浙江樂清警方公布了整個
偵查過程,結論當然還是“交通事故”,但對警方給出的證據鏈和邏輯鏈,不管
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因為我不到疑點。在警方的證據面前,不能不承認自
己此前的推理可能是幼稚的。
2011年8月底,接到編輯電話,讓我去湖北公安做謝業新的案子的時候,我
已經本能地知道,不用想著去調查究竟是自殺還是他殺,因為這實在是個費時費
力還不討好的事兒。
但當我見到他家屬時,第一句話我問的仍然是:“尸檢報告拿到了嗎?”答
案當然也沒有出乎我的意料:“沒有。”
于是,我只能又一次放棄擔任“福爾摩斯”,因為我知道,做不到。■
從身份上來看,記者由于其身份的限制,在一些涉及法律的事件
(如刑事案件)原由調查中會受到各方面的阻礙;而律師則可以根據
司法程序進行調查取證,這是其合法權利。
從調查目的與專業方向看,記者調查注重的是新聞事件本身背后
的意義及其所取得的輿論結果和社會效果;而律師調查則是立足于事
實本身,調查事件的真相,以達到支持訴訟(或辯護)成功的目的。
從性質看,記者調查立足于客觀事實,向受眾報道事實客觀真相;
而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則會帶有主觀選擇,律師作為司法訴訟代理人
(或非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在調查事件時選擇的是有利于其
當事人、有利于其訴訟(或辯護)成功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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