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
者不起訴。并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
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衽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
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于行政訴論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
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
不起訴、撤消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
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責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迅逼供、
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
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
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
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
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
押人員罪、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
犯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并進行科學鑒定,
對有關的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
賄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控告,并進行查處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受理舉報、申訴的范圍
1、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2、不服人民檢察院決定的申訴案件。
3、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判決裁定)
4、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
5、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范圍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
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國家
秘密案;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6、枉法追訴、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
私入在押人員案;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3、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稅款案;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
案;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17、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
18、環境監管失職案;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21、
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22、放縱走私案;23、商檢徇私舞弊案;24、商檢失職
案;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
為案;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案;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30、
不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案;31、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案;32、幫助犯罪
分子逃避處罰案;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失、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
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的時候,經報以上人民檢察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貪污、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一)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
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受賄罪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四)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行賄罪
1、行賄數額在1萬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不滿20萬元的,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萬元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
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雖然不足上述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單位行賄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隱瞞存款罪
隱瞞存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上的。
(十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稅款5萬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
在5萬元以上的。
(十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
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
律咨詢,代起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
移送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
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論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
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
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
取得賠償權利。
(二)義務:
1、如實回答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
受檢察人員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
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權要求回避。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請求立案的權利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可申請復議: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
民檢察院提出立案請求。
5、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對于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的決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或者
向人民法院起訴。
6、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7、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8、請求抗訴的權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后五日以內,有
權請求人民檢察院起抗訴。
(二)義務:
1、如實向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
2、接受司法機關對其進行人身檢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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