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歷任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劉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慶齡,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
席的職權)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義行主席職
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
宋慶齡(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楊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2003年3月15日至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頒布,此時只有中央人
民政府主席一職;
1954年的設立至1975年第二部憲法對的撤消;
自1975年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憲法對的恢復;
以及1982年至今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
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
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
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
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
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
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于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
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于。
第一部憲法的產生至“”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開始于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
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
委員會,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
家的象征。同時第一部憲法還對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
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國的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
至1959年4月,和朱德分別擔任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
年,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根據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國
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并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6年至1975
年間,由于擔任的劉少奇被迫害致死,職位長期處于空缺狀態。
取消時期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成立后的第二部憲法。憲法正式取消了的建制。1978年3月5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第三部憲
法。該部憲法仍然堅持不設置。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
規定的由行使的一些職權,包括: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
全權代表,批準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行使。
第四部憲法以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成立后的第四部憲法,恢復設置、副主席。1982年憲法于1988
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5年4月經過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繼
續堅持、副主席的設置,從而使制度得到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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