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識淡薄的案例
【篇一:法律意識淡薄的案例】
“最近三日,保定大午農產品公司三百畝梨園遭到高陽縣斗洼村幾百
村民哄搶,磚墻被推倒,職工被打,十幾萬斤梨被哄搶。”梨園監事
長孫大午微博發出求助呼吁。28日上午,公安機關對多次進入
果園摘梨且不聽勸阻的7名村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事態已得到
控制。(2015年8月29日中國青年網)
諸如這樣的眾哄搶事件早已不是新鮮,只不過有的是搶魚,有的
是搶辣椒,今天是搶梨。按理說附近村民應該雪中送炭,參與幫忙
才對。而我們看到的更多是有人趁火打劫、趁亂哄搶,然后迅速脫
離現場,“滿載而歸”。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有明文規定,盜竊、、哄
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話,可以訴諸侵犯
財產罪。貨物從車中散落,不代表貨物沒有主人,完全不能成為可
以哄搶的理由,那么這些事件為何屢次發生?
一是法律意識淡薄。許多參與哄搶的村民都認為哄搶不算大事,不
算犯法。大多村民更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毫不知情。同時因為
參與人數多,又會有“法不責眾”的想法,于是哄搶起來才爭先恐后、
“理直氣壯”。
二是道德意識淡薄。許多村民在貪便宜和從眾思想的支配下,在哄
搶過程中完全不顧及貨車司機的感受和損失,明知不道德,還是在
“不搶白不搶”的意識下參與進來。殊不知一人搶一點,哄搶者得到
的是小便宜,而對于貨車司機而言,卻是重大損失,很有可以因此
傾家蕩產。
三是問責難。發生哄搶都是附近村民集體出動。人數眾多使得最后
追回貨物和問責工作很難進行。警方很難及時有效控制住參與哄搶
的人,即使控制住一部分人,他們在歸還貨物后也很難進行處罰。
這些原因使得哄搶風險小,成本低,加之村民法律和道德意識的缺
失,也就讓哄搶事件屢屢發生,并且屢禁不止。
針對哄搶事件預防難、問責難的特點,要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主
要應該從提高村民法律意識,加強其道德觀念入手。同時相關部門
應該制訂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使得哄搶者的違法成本、違法風
險增大。雙管齊下采取措施,才能堵住哄搶事件的口子。(文/過)
【篇二:法律意識淡薄的案例】
一、張汝華受賄案
基本案情:張汝華,原淮安市環境保護局調研員。2013年12月25
日,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經查,張汝華
在擔任淮安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
相關人員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張某等多人賄賂,共計人民幣
1217767元,歐元2000元,金條2根。2014年8月14日,淮安市
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汝華犯受賄罪,判決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犯罪特點:1、上行下效,“一把手”腐敗形成惡性循環。淮安環保系
統發生坍塌性腐敗,“一把手”張汝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張汝華
曾擔過任基層組織部長,到了環保部門工作后,專吃“窩邊草”,為
己謀利,在環保系統內部樹立了極壞典型。上行下效,相關人員通
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職位后,極易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
在查辦的26名環保人員中,有7名干部向張汝華行賄買官并被檢察
機關立案查辦,他們在提拔后對污染企業大開方便之門,收取巨額
賄賂后再向張汝華行賄買官,形成惡性循環。2、犯罪手段單一,權
錢交易隱秘難發現。張汝華賣官并沒有復雜的方式,犯罪手段單一,
多為直接的現金交易,不通過銀行等其他方式,亦極少收取貴重物
品。并且張汝華和相關行賄人員形成利益鏈,達成共識,張汝華賣
官做到“誠信為本”,杜絕了內部檢舉的可能,犯罪手段極其隱秘,
不易發現。3、赤裸裸明碼標價,膽大妄為觸目驚心。張汝華賣官受
賄嚴格“遵循”市場經濟。首先做到“童叟無欺”,對職稱、級別和職
務都明碼標價,以錢作為提拔的標準。其次,張汝華還能做到“跟蹤
服務”,行賄下屬如沒有得到理想的職務,張汝華可以盡量調配同價
格職務。同時,張汝華不僅主動索要,還在環保系統內部“做廣告,
發展下線”,利用下屬做他的掮客,讓王桂先、劉昊月等人散布送錢
才能提拔的信息。4、案件牽連甚廣,社會影響極壞。張汝華受賄起
于2003年止于2013年,貫穿其在環保局任局長十年時間,涉及行
賄人員20余人,涉嫌受賄100多次,涉案金額120余萬元。其中環
保系統內向張汝華行賄買官的官員多達17人,由此帶出的10余件
案件,均為10萬元以上大案。
犯罪原因:1、從主觀方面分析,個人放松學習,自律意識差。張汝
華工作經歷豐富,先后在檢察機關、組織部門工作,本應具備較強
的法律知識和自律能力。但是我們在辦案中發現,張汝華在任環保
局長后,未再看過一本書,未認真參與一次培訓,都是流于形式,
不斷放松對自己的要求,世界觀、價值觀逐漸扭曲,升遷無望后,
在利益的誘惑下,把黨紀國法拋之腦后,大肆進行權錢交易。2、從
客觀方面分析,監管不到位,制度存在缺失且執行差。缺乏外部監
督。對一把手監管不到位,張汝華自己供述其任局長十年間,未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其進行警示教育談話,亦無人對其權力進行監管。
十年期間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輪崗、交流,在位時間太長,張汝華
將環保局經營成自己的“自留地”,致使環保局一潭死水。3、內部制
度缺失、不執行。人事任免制度、紀律檢查制度未與時俱進,多為
十多年前的規定,行為無內部規范文件制約,工作隨意性大。僅有
的人事任免制度、議事制度也沒有嚴格執行,人事提拔過程中的黨
組討論、民主評議均成為過場。對下屬的監管制度不落實,處罰機
制從不啟動,發現貪賄行為不移送司法部門,采取捂蓋子的方式,
致使下屬權錢交易嚴重。
二、胡濱受賄案
基本案情:胡濱,原任揚州市江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
險科科長。2014年1月10日,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
賄罪對其立案偵查,經查,胡濱利用擔任揚州市江都區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科長職務便利,于2010年至2013年,在辦
理職工病退業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
共計人民幣48.8萬元和美元4000元。2014年6月10日,揚州市
江都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胡濱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判決
后,胡濱表示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犯罪特點:1、里應外合,形成利益鏈條。胡濱與職業掮客在辦理病
退過程中相互勾結、相互利用,形成了一條黑利益鏈。掮客在社
會上招攬生意,打聽有意辦理病退的人員,明碼標價收取“費用”,
偽造、變造病歷、檢查報告及住院記錄等虛假申報材料,胡濱負責
初審通過和在體檢、復檢及評審過程中協助,打通關系,確保
病退最終審核通過。胡濱與掮客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搞起一條
龍服務,最后達到只要申請人交錢和參加體檢,就能辦理病退。申
請人通過賄賂達到少繳養老保險金、提前領取退休金的目的,權力
掮客達到利用胡濱的權力,獲取賄賂差價的目的,胡濱通過出賣公
權力達到收受賄賂,滿足個人欲望的目的。申請人、“權力掮客”、
國家公職人員間形成一條黑利益鏈,非法利益被明碼標價,潛規
則擠占了國家明文規定。2、上下勾結,拓展權力空間。胡濱只負責
病退的初審,病退最終需要上級業務部門審批,為幫助請托人審批
通過,達到受賄的目的,胡濱刻意與原揚州市養老保險處處長葉宇
宙(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
搞好關系,通過請客、送禮、行賄等手段,將葉宇宙手中的審批權
力變成自己權力的延伸。葉宇宙在接受胡濱吃請和賄賂后,心照不
宣,為胡濱違規行為大開綠燈,在評審過程中將不少不符合條件的
人予以照顧通過。實在無法通過評審程序的,胡濱與葉宇宙就繞開
評審程序,擅自審批通過。市、區兩級養老保險業務部門負責人通
過上下勾結,最終造成了病退審批權力的濫用。3、心存僥幸,長期
持續作案。從2007年任養老保險科科長以來,從最初的接受吃請和
禮物、禮品,到淪落為與“掮客”勾結,明碼標價,大肆受賄。胡濱
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辦理病退提供幫助,時間長達連續6年之久。尤
其在該局紀委已經提醒談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調查之后,胡濱仍
不收斂,繼續收受他人賄賂,胡濱僥幸心理之嚴重可見一斑。4、涉
及面廣,危害結果巨大。胡濱收受賄賂為上百人辦理病退,涉及面
較廣。同時,通過中間人及已經辦理過病退人員的介紹,在社會上
形成了“不人辦不成,辦理病退要花錢”傳聞,甚至部分傳聞中已
經明碼標價,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社保部門形象。
胡濱收受賄賂后為部分人員違規辦理病退,造成了社會不公平,引
起許多社會矛盾,同時給社保基金造成了極大損失。
犯罪原因:1、法律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行使手中權力。胡濱雖然是
一名共產黨員,但沒有真正理解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深刻含義,
真正從思想上解決好為誰掌權,怎樣用權的問題,接受法律教育少,
對一些廉政警示教育也是敷衍了事,從不入腦入心,法律意識淡薄,
不能實現自我約束。正如胡濱在悔過書寫的:自己開始不注重學習,
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忘記了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和黨員干部,自己
也開始飄逸起來,把自己凌駕于組織之上,法制觀念開始淡薄,黨
紀國法不放在心中,造成了今天這樣使人痛心的后果。2、抵擋不住
誘惑,權力被掮客。胡濱意志薄弱、不注意世界觀的改造,自
覺拒腐防變的能力低下,抵擋不住誘惑,在一些權力掮客的恭維下,
在社會“潛規則”下,放松了警惕,很快便迷失了方向,人生價值觀
蛻變為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心思不在工作上而是濫用手中權力,
大肆收受賄賂。在收受了掮客賄賂,與掮客形成利益同盟之后,其
手中的權力也被掮客,上賊船容易下賊船難,在整個利益鏈條
中,胡濱成為無法自拔的一環,欲罷不能。3、有功求償,心存僥幸。
辦理該案過程中,胡濱交代自己是單位的業務骨干,從2002年開始
就擔任中層干部,自認為為單位做出了較大貢獻,但在歷次競爭中,
自己都未能提拔為副局長,現實與預期的落差導致其心理的不平衡,
從而形成補償心理。加之胡濱心存僥幸,認為你給我錢,我給你辦
事,互利互惠,不會出事。即使出事,為了共同利益也不會被出賣。
正是這種有功求償及心存僥幸的心理,使其一步步陷入受賄泥潭,
最終身敗名裂。4、制度落實不嚴,程序形同虛設。根據揚州市病退
辦理規定,申請人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醫學診斷證明、門診
病歷、出院小結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并經過體檢、評審、審批等
嚴格程序確定喪失勞動能力才能辦理病退。該案中,部分負責審核
材料、體檢、鑒定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隨意放
寬標準,甚至有部分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相關制度沒有得到
認真貫徹,形同廢紙,病退所規定的嚴格程序形同虛設。5、權力過
分集中,監督制約機制薄弱。所有的權力環節,都可能靠著權力去
謀私,即通常說的“尋租”,如果缺乏監管,都易引發腐敗。江都區
病退工作長期由胡濱一人負責,能否通過初審胡濱一人即可操縱。
從材料審核開始,胡濱即可對虛假材料視而不見,在體檢過程中,
胡濱可以予以關照甚至修改檢查結果,評審過程中,胡濱也可以打
招呼。此外,每年審批通過人員名單胡濱也不按照規定進行公示,
整個病退審批過程胡濱的權力沒有受到有效制約,導致胡濱權力尋
租空間大。
三、張兵受賄案
基本案情:張兵,江蘇省廣電有線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
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常州
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查,2002年至2014年間,張兵利用擔
任常州廣電董事長、總經理,江蘇有線常州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
理等職務的便利,收受請托人陳某等人賄送各類財物合計價值人民
幣575118.37元,請托人在業務拓展、人事調整、工作安排等方面
謀取利益。2015年6月4日,常州市戚墅堰區人民法院判決張兵犯
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
犯罪特點:1、長期擔任常州廣電公司一把手。1998年常州廣電公
司成立以來至2014年案發,時間長達16年,張兵一直擔任常州廣
電公司的一把手,全面主管常州廣電公司,大權獨攬,對人事任免、
項目建設等事項的決定權基本上是一人說了算。
2、作案持續時間長,受賄手法多樣。從2002年開始至2014年,在
長達13年的時間中,張兵持續收受多人多次賄賂,受賄時間多數集
中在其間的春節、中秋節等節假日、其女兒結婚及張兵出國考察之
時,甚至以支付牙齒費的名義收受賄賂。除了收受現金外,還
收受各類購物卡、金銀首飾、高檔手表、高檔相機等物品。3、一邊
收受一邊上交。張兵為自己設了一道紅線,對于客戶送的大額現金
(超過1萬元),張兵一般都是交給辦公室主任或者紀委書記吳某
讓其退還,沒有退還的,也就一直放在紀委書記處,至案發時,張
兵共計上交人民幣30多萬元。另外,對于下屬或者客戶送的購物卡,
數額較大的(超過1萬元),也上交給了紀委書記。4、行賄人多為
交往頻繁、熟悉的朋友或者下屬。對一些不熟悉、不信任的人送的
財物,張兵一般不收,即使當時拒絕不了收下了,也會上交。其主
要行賄人中,多為關系比較好、走得比較近、得到其認可的朋友,
對于下屬送的財物,一般也只收其提拔的中層干部所送的財物。
犯罪原因:1、權力過于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在長達16年的時間
里,張兵一直擔任常州廣電公司的一把手,從人員的招錄、職務晉
升、工程建設及設備采購等等,都是張兵一個人說了算,在常州廣
電公司就形成了一個以張兵為圓心的熟人圈子。客戶也都清楚常州
廣電的這一特點,深知只要張兵同意了,那么就能一路綠燈。所以
為了能夠打進常州市場,客戶特別是機頂盒生產商們千方百計跟張
兵套近乎,逢年過節總要來拜訪拜訪。在公司內部員工中,很多員
工都是張兵招進公司并一路提拔的,張兵就像是家長、大哥,相互
之間都能稱兄道弟,用張兵的話說就是形成了熟人社會,根本就談
不上管理、制約和監督,也不想去管理和監督。2、是非觀念錯亂,
不能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從張兵的受賄事實看,其收受的單筆現金
或者財物價值絕大多數不超過1萬元,用張兵的話說,他自己給自
己劃了一道紅線,這個紅線就是1萬元,超過1萬元的,張兵認為
數額比較大,可能涉嫌犯罪了,所以超過1萬元的,大多數上交了。
對于1萬元以下的,張兵認為社會上大家都是這樣的,逢年過節拜
訪拜訪,屬于人情往來,自己收下來也沒有什么問題。特別是在人
事安排上,對于下屬送的財物,張兵覺得上交或者退還有可能會傷
了下屬的面子,態度比較曖昧,這在客觀上助長了常州廣電公司請
客送禮的不良風氣。3、過分強調業績,放松了廉政教育。常州廣電
公司對于領導、中層干部以及員工都有考核指標,這些考核指標都
是圍繞業務增長而設立的,只要業務指標完成了,那么經濟收入就
能上去。因此,在常州廣電公司形成了一切以業務考核為核心的工
作模式,張兵也只關注業績能不能提升,對于廉政教育、廉政學習,
都是流于形式。作為一個國有企業,常州廣電公司在很長一段時間
內沒有設立紀委書記,沒有人履行紀律作風的監管職責,后來設立
了紀委書記,卻是分管人事工作,對于紀律作風建設同樣也是不聞
不問。這種對廉政紀律作風長期的漠視,導致了常州廣電公司的集
體腐敗,公司的黨組成員全軍覆沒,還有多名主要業務部門的中層
干部也被查處。面對這樣的結局,張兵追悔莫急,庭審過程中,其
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提出任何的辯解,反復的說:“我
這個家長沒有當好,害了這些跟著我干事的人。”廉政教育只有底線,
沒有上限,張兵為自己劃了一道1萬元的紅線,最后只能是自欺欺
人。
四、譚炳泉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案
基本案情:譚炳泉,金壇市政協委員,金壇市直溪鎮人民政府副鎮
長。
2014年3月6日,金壇市人民檢察院對金壇市農業部門相關工作人
員濫用職權以事立案,3月21日確定譚炳泉為金壇市農林部門相關
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經查:2010年至2013年
間,譚炳泉在擔任金壇市直溪鎮農業綜合服務站站長期間,在協助
金壇市農林局組織實施高效設施漁業項目、第五期池塘循環水養殖
工程項目過程中,明知金壇市某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等多家單位存
在虛報面積、未匹配自籌資金,施工不符合項目要求、無法通過驗
收等現象,仍幫助上述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編制虛假申報材料、虛
增工程量,通過項目驗收,造成我省高效設施漁業項目和池塘循環
水養殖工程項目補貼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80萬元。此外,2011年
至2013年,譚炳泉在擔任直溪農服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
其妻子名義成立的金壇市天旺湖現代漁業有限公司申報池塘循環水
生態養殖示范工程、無公害常規魚質量安全示范基地項目過程中,
采用虛構事實、虛報費用等手段,騙取、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85.38
萬元;2009年至2014年春節前,譚炳泉在擔任直溪農服站站長、
建昌養殖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等人的賄
賂人民幣共計20.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4年11月12日,一審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
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以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
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七萬元。
犯罪特點:1.權力尋租,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相互交織。在漁業項
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專項補貼類資金的使用、監管由特定部門和特
定人員經辦,權力較為集中,給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譚炳泉
不僅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幫助編制虛假申報材料通過漁業
項目驗收,涉嫌濫用職權、受賄,還利用職務便利,在申報池塘循
環水生態養殖示范工程等項目中,騙取、侵吞公款,占為己有,涉
嫌貪污。2.內外勾結,向“體化腐敗”演化。查處案件的犯罪形態向
“內外勾結、上下串通”發展,向“體腐敗”演化,呈現出“普遍化”、
“體化”的發案態勢,當前涉農項目的制度建設逐步規范,使得單
獨作案的可能性降低。該案中不僅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的共同職務犯
罪,還涉及非公職人員的行為,作為直溪農服站站長的譚炳泉
在多次協助市農林局實施監管漁業項目過程中,與副站長串通授意
他人虛設專業合作社申報設施漁業項目,并制作虛假驗收報告通過
項目驗收。此外還與一些個體養殖戶內外聯手,相互勾結,共同騙
取財政補貼資金百萬余元。3.信息壟斷,持續性、隱蔽性明顯。一方
面,由于漁業項目名目多、資金涉及面廣,自2008年以來,補貼政
策持續多年,相關項目資金職務犯罪也呈現出持續性的作案特點。
譚炳泉以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虛報池塘循環水3期、5期
養殖工程項目,并非法侵吞公款,連續作案、多次作案時間長達五
年多,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另一方面,補助政策涉及面廣、專
業性強、科目多、變化快,宣傳工作又不到位,給相關人員形成十
分有利的信息壟斷優勢,給不法分子弄虛作假、暗箱操作提供了方
便。4.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不可小覷。譚炳泉在任直溪鎮農服站站
長期間,不僅幫助他人編制虛假申報材料、虛增工程量,先后騙取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180萬元,還收受他人賄賂21萬元,并以家屬名
義成立公司,虛報漁業項目,騙取、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80余萬元,
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直接侵害了政府的補貼政策和人民眾的
切身利益。
犯罪原因:1.漁業項目權力增大給犯罪留下空間。近年來,隨著水產
養殖規模化、高效化、現代化的發展,國家對漁業項目建設的投入
也逐年增加且增幅較大。在此背景下,基層站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
權力隨之增大,掌握著大量的物資處分權和項目審批權,而相關的
配套監控機制卻沒有同步跟上,給不法分子實施腐敗犯罪提供了可
乘之機。2.少數監管人員對騙取項目資金的認識有偏差。一些涉農職
能部門人員對虛報套取項目資金的行為性質認知度低,不認為是犯
罪,還認為是“政績”,甚至出于本部門經濟利益考慮,或明或暗慫
恿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行為;對濫用職權套取項目資金的社會危害
和懲治必要性認識不足,認為“自己不揣腰包”、“也是為了工作”,
不應追究刑事責任。3.少數基層公務人員“補償”心理嚴重,抵制不住
誘惑。基層涉案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思想素質不高、職責觀念不足、
法律意識淡薄,容易被各種社會不良現象侵蝕,被利益誘惑,產生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和“明利不足暗利補”的陰暗心理和消極思想,
不能正確把握一些是非原則問題,不注重依法辦事,不按程序操作,
不注意細節,不自覺走向犯罪深淵。4.漁業項目實施存在信息壟斷,
易造成“暗箱操作”。在具體項目申報過程中,由于項目內容、申報
條件、審批流程等信息未能及時、公開、透明發布,給一些申報主
體通過弄虛作假謀求利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留下可乘之
機。此外,在執行、落實漁業項目補貼政策時事務公開不及時,政
策宣傳不到位,資金操作不“陽光”,導致眾難以了解相關政策的
實施情況,也給職務犯罪留下隱患。5.項目推進與落實缺乏規范化內
控機制。一方面,漁業項目的實施由于程序性規則嚴重缺失,導致
上下串通式的“抱團式作案”,規章制度形同虛設,內部監管無法奏
效。另一方面,外部監管粗放,多頭監管淪為無人監管,使得權力
濫用有恃無恐。
五、凌志純濫用職權、受賄案
基本案情:凌志純,蘇州市農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處職)。2013
年7月11日,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對其立案
偵查。經查,凌志純利用擔任蘇州市農林局黨委委員兼蘇州市畜牧
獸醫局局長、蘇州市農業委員會黨委委員期間,明知13個農業補貼
項目建設達不到驗收標準,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違法決定通過驗
收,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累計人民幣575萬元。在負責財政支農補貼
項目、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督、農業產業化等項工作中,非法收
受金某等36人非法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9萬余元及玉石一
塊、三星翻蓋手機一部,并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2014年4月10
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凌志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
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之
后,凌志純提起上訴,2014年12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
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犯罪特點:1、案件涉及范圍廣、作案時間跨度長。涉案農補項目涉
及相城、常熟等7個市、區,時間跨度達5年以上,在相城區2008
年—2011年實施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專項資金(涉農部分)中,
就有6家項目單位7個補貼項目、總額達500余萬元的資金被違規
使用。2、弄虛作假,非法套取專項農補資金造成國家損失大。本應
專款專用的涉農補貼資金,在凌志純等人眼中儼然成為了隨意宰割
的“唐僧肉”,他們編造虛假材料,非法套取國家農業補貼資金,造
成國家財產巨大損失。3、權錢交易,監管人員與騙補企業負責人相
互勾結。申報項目“托關系、靠熟人”,“金錢開路、利益共享”等潛
規則盛行,“跑項目專業戶”、“項目掮客”、“專業包裝中介公司”應
運而生,甚至在個別地方形成了“一條龍”利益鏈條。某專項補貼資
金總額50萬元,申報單位將其中35萬元用于行賄多名不同層級的
國家公職人員。
犯罪原因:1、權力運行體系不完備,滋生腐敗溫床。凌志純自
2006年3月擔任蘇州市農林局(蘇州市農業委員會)黨委委員以來,
先后主管或分管農產品質量建設、畜牧獸醫、農業產業化和農業規
劃等重要業務工作,對標準化養殖場規模建設、現代農業建設等財
政專項補貼資金項目負有審查、監督、檢查、驗收等職責,權力過
于集中,客觀上為凌志純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同
時,權力運行不盡規范。沒有形成定期輪崗交流制度,沒有嚴格執
行重大行政事項集體會審制度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的職權沒有進行科學分解。再次,
風險防范不盡嚴密。凌志純等少數農業系統工作人員在案發前的很
長一段時間內,就已經多次實施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濫用職權違法
審批、檢查、驗收農業項目等行為,而主管部門在檢察機關查處之
前并未察覺,這也暴露出農業部門相關的管理模式、廉政風險預警
及防控體系仍存在隱患。2、項目管理制度缺位,容易產生尋租空間。
從申報評審環節來看,一些項目申報、立項、審核存在“暗箱操作”
行為,沒有健全信息覆蓋面廣的公開申報制度,沒有完善、細化申
報評價標準、方法。一些項目受審批人員主觀因素影響較大,存在
“看人放項目”等現象,一些條件不達標的企業違規獲得項目,而一
些條件達標的企業反而未能獲得項目,個別企業甚至違反規定重復
獲取同類項目。從監管檢查環節來看,沒有形成環環相扣、可操作
性強的長效管理制度,沒有嚴格對照項目下達計劃和實施方案批復
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時監管,個別項目甚至從來沒有進行
實地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也沒有及時督促限期整改。再
次,從竣工驗收環節來看,竣工驗收偏重書面審查,現場查驗力度
不夠,沒有健全科學合理的驗收表決機制,專家驗收組現場討論會
浮于表面,驗收人員未能全面客觀發表個人對項目完成情況的評價
意見,最后在驗收組長“一言堂”的驗收意見下通過項目驗收。3、監
督制約缺乏有效性,容易導致防控失守。首先,管理責任不夠明確。
沒有完善職權明確、責任清晰的業務工作責任制,項目管理職責不
夠明確,致使部分工作權力不明,職責不清。如凌志純認為自己在
水環境污染防治項目上沒有監管權,相關文件證明其應該具有監管
職責,而農業部門沒有就此在項目中明確具體的管理責任人員。其
次,對項目管理責任人監督不夠系統。未健全動態跟蹤督查機制,
在項目立項、監管、驗收、資金撥付等環節中,對項目管理責任人
的履職情況和承建單位的建設情況監督力度不夠,沒有系統架構管
理過錯責任的追究體系,也沒有規范全程監控的風險防控體系,致
使凌志純等管理責任人在項目監管中可以尋監督盲點。再次,監
督不夠全面。沒有完全形成齊抓共管、協作一致的項目監管運作機
制,對項目配套資金、補貼資金的撥付、使用缺乏監督,致使一些
項目建設投入資金不到位,補貼資金未專款專用,少數項目建設甚
至根本沒有投入資金。
六、劉漢洋、陳士明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劉漢洋,東海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監管科原科長。陳
士明,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原副隊長。2012年6月6日,
東海縣人民檢察院以相關監督管理人員在江蘇康潤特大“地溝油”案
件中涉嫌玩忽職守罪以事立案。2013年10月10日,確定劉漢洋為
犯罪嫌疑人;10月11日,確定陳士明為犯罪嫌疑人。
2012年2月,王某某等人經營的江蘇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產、
銷售“地溝油”,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查
處。該案經央視《焦點訪談》欄目報道后,在網上廣泛傳播,造成
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經查,2011年11月15日,劉漢洋在組織實施
對康潤公司進行地溝油專項檢查中,未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
具體規定,未對康潤公司食品原料進行認真檢驗,未能認真檢查該
公司的原材料賬簿、原料采購情況、原料生產者的有效證明文件,
未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以致未能及時發現被監管食品生產企業康
潤公司以“地溝油”為原料生產和銷售食用油脂的違法事實。陳士明
在擔任連云港市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食品中隊隊長期間,
在稽查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兩次對舉報康潤食品公司生產地溝油的檢查中,均沒有嚴格執行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對于應該重點檢查的原材
料未能做到認真負責,以致未能及時發現被稽查食品生產企業康潤
公司以“地溝油”為原料生產并銷售食用油脂的違法事實。康潤公司
生產的“地溝油”共計銷售到北京、四川等5省市,金額達6000余萬
元。2014年8月7日,東海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劉漢洋、
陳士明有期徒刑一年。劉漢洋、陳士明未上訴。
犯罪原因:1、法制觀念淡薄。質量監督局負有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的
重要職能,但相關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沒有嚴格規范執法,
沒有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有認識到失職瀆職
行為的嚴重性及對自己、家人、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因而在執法工
作中表現責任心不強,工作存在敷衍了事的情況,對地溝油的危害
缺乏足夠認識,對食品安全生產監督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沒有把
好食用油生產安全監督關,導致非法生產的地溝油再次流向百姓餐
桌。2、內部監管乏力。“民以食為天。”任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
罪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懲罰。對于食品安全的犯罪每個公民都有監
督舉報的義務,作為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的工作人員更負有規范監督、
從嚴查處的職責。案發事實表明質量監督局執法工作人員民生意識
不強,對內部人員的執法情況缺乏嚴格監督,導致相關食品監管制
度形同虛設,難以落實到位。3、業務能力不強。質量監督局相關工
作人員業務工作不熟,執法能力欠缺,綜合素質低下。對出現的問
題缺乏應有的職業警覺和敏銳性。如涉案的執法人員在兩次接到詳
細明確的案情舉報后都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嚴格
去履行各項檢查職責,甚至在案發現場發現大量工業用白土后也沒
有聯系舉報情況引起足夠的警覺,在任用該部分一線執法干部中存
有一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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