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
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
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
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效勞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
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
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那么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
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表達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
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表達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
多的內容表達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
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表達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
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
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
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附屬關系。而勞務合同那么不具備上
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
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
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
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
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
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
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
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效勞的合同;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
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
那么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
同更多的表達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而勞動合同除了表達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表達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
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
表達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
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
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
導的附屬關系。而勞務合同那么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
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
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jīng)仲裁前置程
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
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
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本文發(fā)布于:2023-05-24 05:48: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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