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拆借資金涉稅問題?
在營改增之后,財稅《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之間發生了資金拆借,無論是否收取利息,都應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僅僅只有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稅。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當然,根據現有法律及政策規定,如果不會因此導致國有資產貶值,且不計息也無需繳稅,則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適當的利息或者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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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22:5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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