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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銀行客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預留印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XX銀行客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的管理,完善人
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體系,保障客戶資金安全,降低操作風險,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XX銀行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單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預留印鑒是指在XX銀行(以下簡稱我行)開立人民
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我行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
賬戶時留存的印模,是客戶憑以辦理款項支付結算的權利證明,也是我行辦理支
付結算的審核依據。
第三條在我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包括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和人民幣個人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開戶單位”)以及在我行開立的同業存款
賬戶、單位定期存款賬戶等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戶單位預留印鑒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印鑒應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簡稱個人名章)。其中預留印鑒中留存的個人名章為代理人時,該單位應
出具法定代表人對代理人的授權書。
(二)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預留印鑒應和其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
(三)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其預留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
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姓名的簽名或蓋章。
(四)存款人為自然人的,其預留印章為該自然人的簽名或者蓋
章。
(五)開戶單位的預留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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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簡稱時,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第五條開戶單位預留印鑒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預留、變更、掛失補辦、注銷
等。
第六條開戶單位印鑒的預留、變更、掛失補辦、注銷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
開戶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除出具相
關的證明文件外,應出具經法定代表人或開戶單位負責人簽章(字)的授權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或法人代表證、營業執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
身份證件。
第七條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于開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函、公安機
關提供的印章遺失證明、地市級以上報刊登報遺失聲明、有權批準開戶機關的證
明公函、單位人事變動的文件、法人代表證、司法部門的證明、事業單位出具政
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等證明。
第二章印鑒的預留
第八條XX銀行預留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每套一式三聯,編號
相同。第一聯客戶留存聯由開戶單位留存,第二聯支行留存聯由支行留存,第三
聯管理員留存聯由總行印鑒卡管理員留存。
第九條我行綜合柜員為開戶單位辦理印鑒預留手續時,應審核單位印章、
營業執照、開戶申請書名稱是否一致,并要求客戶根據提交的開戶申請書相關信
息,填寫印鑒卡上除賬號以外的信息內容,開戶單位賬號欄由經辦柜員填寫。
第十條印鑒卡正反兩面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完整不得缺項,記載內容不全
的預留印鑒卡無效。每套印鑒卡一式三聯記載事項必須一致。
開戶單位領用印鑒卡應在《XX銀行重要空白憑證使用情況登記簿》
(以下簡稱“使用情況登記簿”)上簽收。
第十一條開戶單位在印鑒卡正面加蓋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在印鑒卡背面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印鑒卡上的簽章和所有記載事項必須清晰準確,印鑒卡背面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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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單位公章,為今后辦理更換印鑒、印鑒掛失、賬戶撤銷等相關業務提供核驗
依據。
第十三條開戶單位預留印鑒的圖像必須從經審核無誤的印鑒卡上掃描獲取。
(一)開戶單位預留印鑒在票據印鑒防偽系統中進行建檔錄入時,經辦柜
員必須使用印鑒卡第一聯。
(二)會計經理必須使用印鑒卡的第二聯對經辦柜員錄入票據印鑒防偽系
統中的印鑒進行核驗。
(三)總行印章審核員在對票據印鑒防偽系統中的印鑒確認時必須使用印
鑒卡的第三聯對印章進行最后的校核。
第十四條對同一賬戶,開戶單位不能預留兩套(含兩套)以上的預留印鑒,
其印章(含公章和個人名章)為篆體字時,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開戶單位預留印章的啟用日期不得早于賬戶正式開立日期。
第十六條開戶單位在辦理印鑒預留手續時,應盡量遵循在柜臺辦理的原則。
對于確實無法在柜臺辦理印鑒預留手續的重要客戶(必須是我行大客戶),需
將印鑒卡帶回單位加蓋印章或需我行人員上門服務的,可區分下列情況進行辦理:
(一)客戶無法攜帶相關印章到我行柜臺辦理預留印鑒業務的,應提交公函
申請(必須注明愿意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經開戶行會計經理審核同
意后,授權經辦柜員為客戶辦理印鑒卡領用手續,
柜員登記《使用情況登記簿》,由客戶簽收。
客戶根據開戶資料內容填寫印鑒卡信息并加蓋預留印鑒,印鑒卡應于3個
工作日內送回開戶行。
公函申請放入賬戶資料袋中保管。
(二)客戶要求我行為其上門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客戶提交書面公函申請,
經支行行長或主管業務行長審批同意后,提交會計經理。會計經理審核無誤后,
授權經辦柜員將印鑒卡封包,并在騎縫處加蓋業務公章及經辦柜員私章后,交本
行的外勤人員,同時登記《使用情況登記簿》,由兩名外勤人員同時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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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在印鑒卡上加蓋預留印鑒后,應將印鑒卡封包,并在騎縫處加蓋單位
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后交由外勤人員送回會計柜臺交經辦柜員。印鑒卡的領取、送
交客戶、取回的過程必須由兩名以上外勤人員共同完成,嚴禁單人操作。
經辦柜員應審查外勤人員交回的封包是否完好,騎縫章是否完整、與印鑒
卡上的印章是否一致。同時,應由會計經理與客戶電話聯系確認,并在印鑒片上
簽章認可。
公函申請放入賬戶資料袋中保管。
第十七條對未在柜臺上辦理預留印鑒業務的開戶單位,經辦柜員對其交回
的印鑒卡必須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一)印鑒卡是否為本行發放;防偽情況鑒別;
(二)三聯印鑒卡的編號、內容是否一致;
(三)印鑒卡所載簽章是否正確、清晰;
(四)印鑒卡背面的單位公章是否與開戶申請書上的單位公章完全一致。
第三章預留印鑒的變更
第十八條開戶單位因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等原
因需要變更預留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印模的,必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公函、原預留
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原預留印鑒卡(第一聯)等相關證明材料,到開戶行辦理預
留印鑒的變更手續。
辦理更換印模業務時,開戶單位應填寫《XX銀行更換印鑒申請書》(以下
簡稱“更換印鑒申請書”)。
第十九條開戶單位申請更換預留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印模時,可由法定代
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
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
證件或法人代表證;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
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或法人代表證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
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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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開戶單位申請更換預留的個人印模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
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
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或法人代表證。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
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
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或法人代表證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授權書以
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一條開戶行經辦人員收到開戶單位提交的《更換印鑒申請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時,應認真審查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在本支行開立有銀行結算賬戶。
(二)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件是否有效,授權辦理的授權書是否有效。
(三)印章更換申請書上填寫的變更內容與單位公函和相關證明的內容是
否相符。
(四)開戶單位交回的印鑒卡客戶留存聯與《使用情況登記簿》登記的號碼
是否相符,與本支行留存的印鑒卡第二聯是否一致。
(五)需要留存復印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內容是否相符。
第二十二條印章變更分以下情況辦理:
(一)因賬戶名稱變更等原因需變更公章、財務專用章的,開戶單位應向開
戶行提交:《更換印鑒申請書》、變更名稱后的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印鑒
卡客戶留存聯、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名稱的相關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及
經辦人員身份證件。
(二)因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更換等原因需要變更個人名章的,開戶單
位應向開戶行提交《更換印鑒申請書》、營業執照(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
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印鑒卡客戶留存聯、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
份證件或法人代表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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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需變更預留的授權代理人名章的,可以不提供營業執照,但必須
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撤銷原授權并對新的代理人授權的授權文件或授權證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或法人代表證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經辦人員身份證,并
留存復印件。
(四)因印章磨損等原因需要更換公章、財務專用章或個人名章的,所提供
材料參照本條前三款執行。但客戶提交的新印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內容必
須與原預留印章內容一致,新舊印章大小、字體必須有明顯區別。
第二十三條為客戶辦理印章變更手續后,支行經辦人員應及時在票據印鑒
防偽系統中對該賬戶預留印鑒進行相應的變更。并在《使用情況登記簿》備注欄
注明“某年某月變更”字樣。
第二十四條開戶單位在變更印鑒時舊印鑒卡未能交回的,應出具有關證明,
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客戶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公章或財務
專用章的,視同印章丟失,按預留印鑒掛失的相關條款辦理(見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變更后的印鑒啟用日為印模變更手續辦妥的次日。開戶單位在
新印鑒啟用日之前簽發的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內的票據,經辦人員應受理并按新
印鑒卡背面的舊印模驗印。
第二十七條印鑒卡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出現模糊不清、破損時,應及時通知
客戶,比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印鑒卡變更。
第四章預留印鑒的掛失、補辦
第二十八條開戶單位發生印鑒遺失、被盜等情況時,應及時向開戶行提交
公函并填寫《XX銀行預留印鑒掛失申請書》(以下簡稱“印鑒掛失申請書”,
見附件2),辦理書面掛失后,重新辦理新印章的印模預留。
第二十九條印鑒的書面掛失是指客戶在丟失印章后向我行提交公函,說明
原印章失效,請求銀行不再將其作為辦理支付結算審核依據的行為。
第三十條開戶單位辦理印鑒掛失業務時,應填寫《印鑒掛失申請書》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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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
第三十一條開戶單位預留印鑒的掛失按掛失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個人
名章不同情況處理:
(一)開戶單位掛失公章或財務公章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交公函、《印
鑒掛失申請書》,同時提交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工商
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相關證明、印鑒卡(客戶留存聯)、聲明印章遺失的相關
資料及經辦人員身份證件。
(二)掛失個人名章的,開戶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交《印鑒掛失
申請書》,印鑒卡(客戶留存聯)及加蓋公章的法人授權書及經辦人員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開戶行為開戶單位辦理印鑒掛失手續后,應即時在印鑒卡上注
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已掛失”字樣,同時在印鑒卡上注明掛失申請經辦人、
掛失原因和日期、經辦柜員。
已經建檔的印鑒卡還應在票據印鑒防偽系統中進行掛失操作。
第三十三條銀行經辦人員受理掛失后未及時進行掛失處理造成客戶損失的,
由經辦人員負責;受理掛失前該賬戶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由客戶自行承擔負責。
第三十四條掛失有效期自掛失手續辦妥之時起至客戶重新辦妥新印模預留
手續時止。
第三十五條對辦理掛失手續之后我行所見到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支行不予
受理,所掛失的印鑒不再作為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的審核依據。
第三十六條印鑒掛失后辦理補留新印模手續時,開戶單位應提交補辦日前
一天與銀行核對賬務后確認無誤的對賬回執、客戶新刻制的印章在相關管理部門
(公安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證明(公章、財務章),辦理補辦手續。
經辦柜員按照第二章的相關規定重新為客戶辦理印模補留手續。
第三十七條掛失后補留的新印模內容必須與掛失前預留印章內容一致,但
印章大小、字體必須有明顯區別。
第三十八條新印鑒的啟用日期不得早于辦妥掛失手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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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開戶單位重新刻制印章并辦理補留手續后,開戶行登記《使用
情況登記簿》,在備注欄注明“某年某月某時某分補留”字樣,并在新印鑒卡
上注明印鑒卡更換日期,然后在票據印鑒防偽系統中做預留印章變更操作。
印鑒自掛失之日至辦妥印章補留手續前,原印鑒卡仍保留在支行印鑒冊內,
辦妥印章補留手續后根據上款規定將舊印鑒卡更換。
第四十條印鑒掛失后又辦理解除掛失的,開戶單位需填寫《XX銀行解除預
留印鑒掛失申請書》(見附件),支行經辦柜員在印鑒卡上注明“某年某月某
時某分解除掛失”字樣,同時必須在票據印鑒防偽系統進行印鑒解掛的相關操作。
第五章預留印鑒卡的注銷
第四十一條開戶單位申請撤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更換預留印鑒、辦理
印鑒掛失等業務時,均應交回印鑒卡第一聯。
第四十二條開戶行在辦理印鑒卡注銷時,應將印鑒卡第一聯、第二聯以及
《使用情況登記簿》上登記的印鑒卡號碼三者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注
銷。
第四十三條客戶丟失印鑒卡第一聯的,開戶行應要求其提交加蓋行政公章
的證明,并承諾“由此帶來的損失自行承擔”,支行應在票據印鑒防衛系統中
核驗行政公章,無誤后辦理注銷。
第四十四條客戶銷戶時,若已將公章、財務專用章等預留印章銷毀,開戶
行應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銷毀印章的證明、印鑒卡第一聯、法人、代
理人身份證件或授權書等相關證明,在審核無誤后方可為其辦理銷戶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總行運營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業銀行預留
印鑒管理辦法》(洛商銀[2007]257號)于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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