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某某與周某、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4.08
【案件字號】(2021)蘇06民終151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錢鋒盧麗曹璐
【審理法官】錢鋒盧麗曹璐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朱建達;周某;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當事人】朱建達周某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當事人-個人】朱建達周某
【當事人-公司】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俞陳琴江蘇海萌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俞陳琴江蘇海萌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俞陳琴
【代理律所】江蘇海萌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朱建達
【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本院觀點】周某與朱建達于2019年8月26日11時15分許發生交通事故,周某于8月29日上午8時左右因腹部疼痛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脾破裂血腹、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兩側胸腔積液、左右額顳部硬膜下積液。
【權責關鍵詞】撤銷委托代理侵權鑒定意見新證據關聯性質證高度蓋然性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朱建達駕駛的蘇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20年8月17日,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受海門市交通事故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中心委托,對周某傷殘程度、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進行了法醫學鑒定,并于9月15日作出了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周某脾破裂血腹,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兩側胸腔積液,左右額顳部硬膜下積液的診斷成立,其脾破裂切除術后,構成八級傷殘;其11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誤工期為135日,護理期為
60日,護理人數傷后二周內為二人、其余時間為一人,營養期為90日。周某支付鑒定費2716.5元。 朱建達對周某的傷情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及周某治療XXX、高血壓病的醫療費金額申請鑒定。海門市交通事故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中心于2020年9月17日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10月30日作出了鑒定意見:1.根據遲發性脾破裂的病理生理機制,結合周某的外傷史、病程特點、手術所見和病理檢驗,考慮周某遲發性脾破裂的可能性大,故不能排除脾破裂與2019年8月26日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2.醫療費清單明細中未見專門針對腎結石、高血壓病的相關治療。朱建達支付鑒定費用3576元。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周某與朱建達于2019年8月26日11時15分許發生交通事故,周某于8月29日上午8時左右因腹部疼痛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脾破裂血腹、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兩側胸腔積液、左右額顳部硬膜下積液。朱建達認為周某在事發后數日才就診,對其傷情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提出異議,應其申請,相關機構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延遲性(遲發性)脾破裂是外傷性脾破裂的一種特殊類型,在外傷和脾破裂、出血之間有48小時以上的無癥狀期。結合周某的外傷史、病程特點、手術所見和病理檢驗,周某遲發性脾破裂的可能性大,不能排除脾破裂與本起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鑒定意見同時載明:目前材料未發現周某此次交通事故傷后存在再次腹部外傷史。朱
建達也未能舉證證明周某在交通事故之后再次受傷,故一審根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原則認定周某傷情與本起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朱建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96元,由上訴人朱建達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4 15:10:01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08月26日11時15分左右,周某駕駛海門36××32電動自行車沿G228國道南通市海門區臨江鎮地段由西向東行駛至臨江鎮紅綠燈西側左轉彎朝北行駛時遇朱建達駕駛蘇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G228國道臨江鎮紅綠燈西側南側快車道由西向東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受傷及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未及時報警。2019年08月29日周某親戚向公安機關報警。9月20日,海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朱建達負事故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周某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二、交強險賠償限額為多少? 關于爭議的第一個焦點,周某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后,未當即前往醫院就診,于8月29日因腹部等疼痛前往醫院治療,診斷為:脾破裂血腹,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兩側胸腔積液,左右額顳部硬膜下積液。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不能排除脾破裂與2019年8月26日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現朱建達未能舉證周某于2019年8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后再次發生外傷史,故根據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法院認定周某之傷與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爭議的第二個焦點,2020年9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公告明確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原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朱建達委托代理人認為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上述公告后,交強險限額為20萬元賠償。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之前,故朱建達委托代理人認為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限額20萬元承擔責任,是對上述公告內容的錯誤理解,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周某主張損失如下:醫療費7100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6元、營養費600元、誤工費16875元、護理費7500元、殘疾賠償金308990.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500元
、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716.5元。 朱建達質證后發表如下意見:醫療費金額無異議,對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有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的住院天數應為26天;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無異議;周某達到退休年齡,故誤工費不予認可;護理天數無異議,標準認可每天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過高;鑒定費不屬理賠范圍。
【二審上訴人訴稱】朱建達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周某負擔。事實和理由:1.本次交通事故當時只造成周某輕微外傷,因傷情顯著輕微,周某未去醫院,故四天后周某的脾破裂、血腹、左側肋骨骨折等傷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上述傷情明顯較重且痛感較強,如果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不可能忍到四天以后才去醫院治療。故一審認定有違常理。2.從錄像資料看,周某的脾臟、左側肋骨部位并沒有受到任何外力碰撞,故本次交通事故不可能造成脾破裂、血腹、左側肋骨骨折等傷。3.從醫院出院記錄看,周某在住院檢查時,腹平、軟,穿刺抽出不凝血,腹盆腔少量積血,左側胸腔少量積液,如果是四天前的脾臟破裂、肋骨骨折,周某的積血、積液不可能是少量的,因此該傷不是四天前造成的,而是住院前剛發生的。4.法醫鑒定意見也僅是說不能排除關聯,但也沒有肯定關聯性。故鑒定意見結論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綜上,周某的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關聯性,朱建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朱某某與周某、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蘇06民終151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建達。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亮亮(系朱建達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陳琴,江蘇海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漢軍,南通市海門區新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
年中路153號5幢第3層,313319、321323、325327室。
負責人:沙曉燕,總經理。
審理經過 上訴人朱建達因與被上訴人周某及原審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2020)蘇0684民初6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