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建筑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5.29
?【字 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
?【施行日期】1996.07.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0號)
《四川省建筑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已經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宋寶瑞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建筑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消防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建筑裝飾和室內裝飾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的消防管理,適用本規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辦公用房的裝飾裝修和其他非重點防火單位的零星裝修(以下簡稱小型零星裝修),其設計、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戶主、業主和施工單位參照本規定自行管理。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的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標準,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設施設備。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業主對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設計、施工單位對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設計、施工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消防安全依法實施監督。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設計防火管理
第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由具備相應等級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
第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經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證書。在資質審查中,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征求同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變配電房、通風空調機房、發電機房、大中型計算機房、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場所、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禮堂、歌舞廳、商場、賓館、車站、機場、碼頭、郵政電信樞紐等公共場所,其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必須按技術規范的要求選用具有相應防火性能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九條 裝飾裝修的電氣設計必須符合電氣設計規程要求,設置在吊頂、夾層等隱蔽部位的電氣線路必須穿入金屬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內蔽護。
第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裝飾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技術標準,選用的
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設備,必須是經省以上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批準生產、銷售,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完成后,設計單位必須將設計文件按規定報送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審核。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有關防火規范對設計單位報送的裝飾裝修設計文件進行審核。
第三章 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等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經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裝飾裝修施工資質證書。在資質審查中,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征求同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確定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配備專兼職現場防火值班監護人員,落實防火責任制。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業主與施工單位應簽訂施工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管理權限和責任。
第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滅火預案,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對焊接、電氣、噴涂、油漆等特殊工種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