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 號】冀政辦[2013]37號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冀政辦〔2013〕3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2月17日
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及其管理組織。主要包括:
(一)較大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較大規模的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
(三)超高層及較大規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
(四)通過性能化設計的超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建筑;
(五)重點要害單位以及人員密集且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設區市政府認為應當列入本地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的領導,統籌研究、協調解決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管理,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文化、安全監管、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行業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結合單位特性加強員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等“四個能力”建設,保證消防工作經費,積極應用先進的消防安全管理技術和設施設備,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任何人發現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都有權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符合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要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后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火災高危單位登記。在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或者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確定申請人屬于火災高危單位
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直接予以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已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年統一由市級公安機關書面報本級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單位全面負責,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火災高危單位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班組),配備消防安全管理專員,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第九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班組)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具體組織協調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安全狀況;
(二)擬訂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監督檢查本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執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按照《河北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指南》(DB31/535-2011)、《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DB43/T581-2010)要求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對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整改工作進行督導,并實施責任追究;
(六)明確專職消防隊、保消聯勤隊工作職責,制定管理規定和年度訓練計劃并定期組織培訓和考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專員負責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練掌握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二)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組織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監督檢查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
(四)定期組織開展單位內部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工作;
(五)監督檢查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單位內部動用明火作業,并督促做好現場監護;
(六)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員工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檢查、整改臺賬,按照工作要求報送有關消防信息數據;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和新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九)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十)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專員調整后,要在1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總平面布置有利于滅火和應急救援,建筑結構有利于防火和疏散逃生。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等要設置明顯標志。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筑,要結合建筑改造改善消防條件。涉及磚木結構文物古建筑的,整改方案要經專家論證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