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日發(作者:四年級作文300字)

道路交通違章處理條例
0013D392112C
一、道路交通違章處理須知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是指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1、當事人對交通違章行為認定無異議的處理
當事人在15日內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違章記分卡》和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到執行機關處理違章窗口取回證件或辦理有關手續。
2、當事人對交通違章行為認定有異議的處理
當事人在15日內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到執行機關接受調查。
3、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處理
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依法向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門復議,或者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當事人的聽證權利
當事人對被處以以下處罰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聽證:
(1)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 罰款數額較大處罰的;
(3) 強制車輛報廢的;
(4)對車輛權作出罰沒決定的。
5、當事人聽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須知
(1) 聽證須知
①告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
②持聽證通知書和當事人的身份證(或駕駛證、戶口簿)復印件;
③當事人親自參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須交違章者親筆所簽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委托律師的,還須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④進行申辯和質證。
(2) 申請復議須知
①交復議申請書;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③持違章者身份證(或駕駛證、戶口簿)復印件;
④違章者委托他人辦理的,須交違章者親筆所簽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委托律師的,還須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3) 提起行政訴訟須知
① 交行政訴訟申請書;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③交違章者身份證(或駕駛證、戶口簿)復印件; ④違章者委托他人辦理的,須交違章者親筆所簽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委托律師的,還須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6、每種交通違章行為或發生交通事故應記錄記分分值的標準
每種交通違章行為或發生交通事故應記錄記分分值的標準以公安部第45號令《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為依據。
7、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執勤民警對違章當事人不作當場記分,當事人持民警開具的有關憑證到執行機關窗口接受處理,由窗口的民警按規定進行記分,再將記分的情況錄入計算機。
8、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記分辦法
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卡》的使用
《記分卡》應當與駕駛證同時使用,駕駛員應隨身攜帶《記分卡》,以便檢查。
10、《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卡》的換發
《記分卡》的換發分為正常的年度換發和被記滿12分后的換發。
(1)年度換發:《記分卡》每年(含二年一審的駕駛員)換發一次,換發的時間與駕駛員年審時間相同,駕駛員到縣級交警大隊換發。
(2)被記滿12分后的換發:駕駛員的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屬汽車類的,到市級交警支隊考試和換發《記分卡》;其它準駕車型的到縣級交警大隊考試和換發《記分卡》。
11、《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卡》的補發
《記分卡》的補發一律到駕駛證核發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部門辦理。
12、境外人員使用、換發、補發《記分卡》事宜
境外人員持有國內駕駛證,應到發證所在地申領《記分卡》,《記分卡》的使用與國內駕駛員同樣使用,應當與駕駛證同時使用,駕駛員應隨身攜帶《記分卡》,以便檢查;正常的年度換發和遺失、破損需要補發應到發證所在地辦理申換《記分卡》;被記滿12分后需要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部門辦理,參加學科考試和道路駕駛考試。
13、交通違章記分值查詢
機動車駕駛員可以通過各市交警支隊、大隊設在辦證大廳的計算機或者電話查詢交通違章記分值,駕駛員在計算機的觸摸熒屏上或者通過撥打“168”警務公開查詢電話進行查詢,輸入本人的駕駛證檔案號和密碼后即可查詢到違章記分值。
14、辦理糾正錯誤違章記分的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發現自己的違章記分值記錄有誤,應憑有關證明材料到駕駛證核發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部門核對。
15、被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后繼續駕駛車輛的條件
機動車駕駛員被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后,在《憑證》有效期內,可以持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憑證》駕駛機動車。
16、被滯留機動車駕駛證正、副證不能繼續駕駛車輛。
17、機動車被拖曳或鎖定機動車車輪后的處理辦法
執勤人員應通過標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當事人接受處理的地點和聯系電話,當事人接受處罰和繳納清障費后,取回車輛。
18、公安機關撤銷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把車輛上繳財政部門的情況
經通知超出6個月不去領取暫扣車輛、被滯留機動車行駛證的,可以撤銷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并按規定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
19、被撤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被撤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被撤銷決定生效后一年內不準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吊銷決定生效后兩年內不準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違章處理的權限
1、 路面執勤執法民警的權限
(1) 當場處以五十元(含)以下罰款權;
(2)警告處罰權;
(3)對違章事實清楚,而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或者吊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理的,有開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到執行機關接受處理權;
(4)對當事人進行傳喚或者暫扣、滯留、收繳駕駛證、行駛證和非法裝置、牌證或者拖曳或鎖定機動車車輪的強制措施權。
2、 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
(1) 對違章異議的調查權;
(2) 對當事人留滯權;
(3)警告、罰款、吊扣、吊銷等行政處罰權;
(4)對違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罰款、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和對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審批權。
根據公安部《交通違章程序處罰規定》,中隊一級沒有交通違章處理權,但可以根據大隊的授權處理相應的違章行為。
3、 支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
(1) 全市范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
(2) 全市范圍內的違章處罰權;
(3) 對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處罰的復議權;
(4) 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或留滯權;
(5)對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含)以上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批權。
4、 總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
(1)全省范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
(2)全省范圍內的違章處罰權。
5、對報廢車輛處理的權限:市一級或省一級車輛管理部門有作出對報廢車輛強制報廢的決定權利。
6、對沒有合法來源憑證車輛的處理權限:市一級或省一級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1994年的規定,可以對車輛權作出罰沒決定。
三、交通違章當事人的義務與權利
(一)義務
1、交通違章者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
2、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有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接受檢驗;
3、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當事人必須交出駕駛證、行駛證、車輛或其他非法裝置或牌證;
4、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交通違章行為認定無異議的,應在15日內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經通知超出3個月不來處理的,撤銷當事人的駕駛證。
5、當事人繳納罰款后,應持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和《道路交通違章記分卡》到執行機關處理違章窗口取回證件或辦理有關手續;
6、當事人被公安機關作出吊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交出機動車駕駛證,接受處理; 7、當事人對交通違章有異議的,應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通知書》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8、當事人被記滿12分后,必須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方參加學科考試和道路駕駛考試。
(二)權利
1、有權知道違章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2、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3、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依法向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當事人對吊銷駕駛證的處罰、罰款額度較大的處罰、強制報廢車輛的處罰或者對車輛作出罰沒決定的處罰,有權要求聽證。
四、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一)處罰權限: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含)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吊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一般程序,由縣以上交警部門作出處罰。
(二)交通民警發現交通違章應當予以糾正,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對當事人予以處罰的,交通民警應當告知下列內容:
1、 交通違章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2、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3、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各類違章適用程序的具體操作步驟
1、當事人對其交通違章行為沒有異議的,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2、當事人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后,攜帶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和《記分卡》到執行機關處理違章窗口取回證件或辦理有關手續。
3、適用一般程序且違章者對違章事實、處罰依據和標準有異議的,由民警開具《憑證》和《處罰通知書》,當事人持此《處罰通知書》和《憑證》到執行機關接受調查。
(四)對公民實行吊銷駕駛證和一次或合并執行二千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執行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要按照《廣東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辦法》執行。
(五)機動車駕駛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1、不繳納罰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
3、不參加交通違章記分考試的;
4、經通知仍不領取被滯留的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正證的。
(六)經通知超過六個月不領取被暫扣的車輛、被滯留的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消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并按規定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
(七)被撤消機動車駕駛證的,撤消決定生效后一年內不準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五、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含記分標準)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含記分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規、法令而訂的,該處罰依據和標準分為《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兩個部分,已經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附頁上向群眾公開。
(一)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3、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
4、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
5、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7、 駕駛員不按規定學習駕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分。
8、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3分。
9、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10、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1、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
13、駕車穿越、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4、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5、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6分。
16、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3分。
17、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罰款50元。
18、駕駛轉向、制動、燈光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9、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20、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21、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2、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后車強行右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6分。
2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24、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25、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記分2分。
2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記分2分。
28、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記分2分。
2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記分2分。
30、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記分2分。
3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
32、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33、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34、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35、不按規定掉頭,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6分。 36、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7、學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8、駕駛噪音、排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9、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
40、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41、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2、違反車速規定,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6、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7、其他車輛違反裝載規定,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48、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報警器或標志燈具,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50、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1、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準,罰款100元,記分3分。
58、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罰款5元,記分2分。
59、小型客車前排不使用安全帶,罰款5元,記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1、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2、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4、不按規定停車,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罰款100元,并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記分6分。
7、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定行駛的,罰款50元,記分3分。
8、載人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1分。
9、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載貨超過載質量未達30%的,記分2分。
11、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裝置警告標志的,罰款100元,并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12、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13、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記分2分。
14、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5、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最低時速行駛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6、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7、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8、實習駕駛員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
20、在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違反管制措施的,記分3分。
2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罰款20元。
22、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記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駛的規定在主車道上行駛的,罰款10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2分。
24、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上落客(貨)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6、在行車道上檢修車輛或試車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27、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車輛的,罰款200元。
28、施工人員、機械場地不按規定著反光衣、噴涂標志、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罰款200元。
29、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
30、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1、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車道上停車時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立即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的,罰款100元,記分12分。
33、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35、不按規定停車或因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并處吊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36、駕駛與駕駛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37、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記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
39、駕駛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40、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并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1、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3個月,記分3分。
42、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的,罰款50元。
43、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30元,并處并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4、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單處吊證1個月,記分2分。
45、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6、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7、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信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
4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9、駕駛噪音、廢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記分3分。
50、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51、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準,罰款100元,記分3分。
六、道路交通違章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
根據公安部第46號令《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制訂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糾正、處罰交通違章時,對當事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具體的范圍已經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的附頁上對當事人公開。
七、道路交通違章記分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卡》(以下簡稱《記分卡》)的領取和使用
《記分卡》實行免費發放。機動車駕駛員可持本人的駕駛證,到原駕駛證核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記分卡核發點領取《記分卡》。境外人員的《記分卡》的核發、換發、補發和管理等工作由核發該類人員駕駛證的公安車輛管理所(分所)負責。
《記分卡》應與駕駛證同時使用;駕駛員應隨身攜帶《記分卡》,以備查驗。當執勤民警發現駕駛員的違章行為需記分時,執勤民警不當場記分,應按規定暫扣證件,由違章者到本執行機關違章處理窗口接受處理;違章處理窗口民警按規定進行記分。
(二)《記分卡》的換發
《記分卡》的換發分為正常的年度換發和被記滿12分后的換發。
1、年度換發:《記分卡》以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每年(含二年一審的駕駛員)換發一次,換發時間與駕駛證年審時間相同,換發工作一律由縣級交警大隊進行。
2、被記滿12分后的換發:機動車駕駛員被記滿12分后,如其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屬汽車類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部門書面通知駕駛員參加學科考試和道路駕駛考試,駕駛員憑學科考試合格證明和道路駕駛考試合格證明到支隊交管部門換發新《記分卡》;如其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屬摩托車、拖拉機類的,由縣級交警大隊交管部門書面通知駕駛員參加學科考試和道路駕駛考試,駕駛員憑學科考試合格證明和道路駕駛考試合格證明到交警大隊交管部門換發新的《記分卡》。
3、換發新的《記分卡》時,應將所記分值全部消除,包括最后一次違章累計超過12分的分值。
(三)《記分卡》的補發
《記分卡》的補發一律到駕駛證核發地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管部門辦理。如因《記分卡》遺失、破損需要補發的,經審核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如駕駛員沒有充分理由和依據申請補發《記分卡》,補發《記分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被記滿12分后換發規定辦理換發《記分卡》手續。
(四)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境外人員和境外機動車違章記分的處理
對違反交通法規及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和實行違章記分。
(五)違章記分的執行
1、執勤民警發現駕駛員違章、肇事或未攜帶記分卡的,應暫扣駕駛員的證件,但不得當場記分。
2、駕駛員到違章處理窗口接受處理,處理違章的民警按規定對違章者進行處罰、記錄所扣分值并加蓋民警執勤專用印章。
3、駕駛員違章、肇事后累計分值未滿6分的,一般情況下僅單處罰款或記分;6分以上(含6分)的,按規定可并處或單處吊扣駕駛證的,應并處或單處吊扣駕駛證;累計分值達到12分的,違章、肇事地交警部門應將記分情況在五天內轉至駕駛員駕駛證核發地交警部門,并按規定滯留其駕駛證正、副證,告知駕駛員到所屬支隊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等方面的考試。
八、交通違章處理公開承諾 1、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熱情服務、嚴格執法。
2、作出處罰決定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具體的繳納罰款和接受處理的地點、時間和聯系電話。
3、作出處罰決定時,必須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通知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4、作出處罰決定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投訴、申訴、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時效。
5、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必須書面通知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6、對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必須當場將撤(吊)銷法律文書交給當事人。
7、對群眾的投訴、申訴、復議必須認真查處,在6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處理的結果。
8、發現對當事人處罰有錯誤的,應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賠償。
9、拖曳機動車或鎖定機動車車輪后,必須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地點和聯系電話。
10、對違章機動車駕駛員予以處罰的,暫扣的機動車不得超出3日;對機動車來源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暫扣的時間不得超出7日;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批準,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11、應妥善保管當事人的有關證件和物品,對丟失的證件或物品應依法予以賠償。
12、對暫扣的車輛或機動車的駕駛證應在6個月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前來處理;超過6個月的要予以公告,并依法作出處理。
九、交通違章處理公開要求
(一)對執勤執法民警的要求。執勤執法民警著裝嚴整,行為規范、語言文明、熱情服務。
1、 對路面民警的要求
(1) 告知當事人違章的事實和其所享有的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告知當事人對其采取簡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前往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時間和聯系電話。
2、 對受理申訴民警的要求
(1)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2)認真做好筆錄調查;
(3)書面回復當事人的申訴結果。
3、 對窗口民警的要求
(1) 認真核準當事人違章的項目;
(2) 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和標準;
(3) 告知當事人記錄違章的記分值;
(4)告知當事人對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機關和時效。
(二)法律文書要求
1、在附頁上印制處罰依據和標準(含記分標準)、交通違章處理須知的相關內容;
2、在附頁上印制告知當事人繳納罰款和處理的具體地點、時間以及聯系電話。
(三)處理違章投訴的要求
1、支隊、大隊、中隊應制定接受群眾投訴和來訪制度;
2、公布投訴電話;
3、對群眾的投訴認真調查;
4、做到件件有回音。
(四)違章處理窗口開放時間的要求
1、各個違章處理窗口在平時和國家法定節假日都必須對外開放,每天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12個小時;
2、大隊一級每星期規定3個半天時間開設交通違章常識咨詢窗口,接受司機的咨詢
本文發布于:2023-12-03 13:08: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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