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很難的成語)

廣東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境內汽車客運站的收費行為,保護承運 人、旅客和汽車客運站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頒發 的〈〈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交公路發[1996] 263號),以及國 家和我省有關道路運輸管理和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 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經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經營的汽車客運 站(以下簡稱客運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客運站站級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 要求》(JT /T200-95 )的規定劃分為一級站、二級站、三級站、 四級站和簡易站五類。客運站應按核定的站級標準收費。
第四條 客運站在向承運人和旅客提供有償服務時,按照本細 則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交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 一印制、發放的票據,向承運人和旅客計收費用。客運站憑省交 通廳核發的客運站等級證書,向所在地或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
〈〈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并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和標 準,接受交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車輛站務收費
第五條客運站為承運人提供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行包運輸 代理、車輛清洗清潔、車輛停放、車輛安全檢查等服務項目時, 可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六條客運代理費
客運站為承運人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
等客運業務,按客運運費[客運運費=客運基準價 X1十浮動比例) x營運里程數 球客人數。不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隧道費、旅客 站務費、代收基金等。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運人計收客運代理 費。客運代理費率按不同站級最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級站 10%、二級站8%、三級站6%、四級站5%、簡易站4%。
客運代理費也可以按上述費率標準采取定額收費辦法計收, 但
不能超過上述費率標準。具體收費比例(費額)由各市交通主管 部門審核后報價格主管部審批。
第七條客車發班費
只為承運人提供統一安排車次、發車位和候車室,但不代辦售
票、檢票等服務;一*、二級客運站可收取最周不超過客運逐費 6%、
三級站和三級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過客運運費 5%的客車發班 費,不再收取客運代理費。具體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報 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行包運輸代理費
客運站代承運人受理行包托運業務, 按行包運輸收入的一定比 例向承運人計收行包運輸代理費。行包運輸代理費率按不同站級
最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級站10%、二級站8%、三級站6%; 四級站和簡易站為4%。具體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價格主 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車輛清洗清潔費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的要求,提供車輛外部清洗服務和車輛內部 清潔服務,可向承運人收取車輛清洗、清潔費。清洗、清潔費最 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清洗31座及以上車輛每輛次10元、30 座及以下車輛每輛次8元,清潔車廂內衛生31座及以上車輛每輛 次5元、30座及以下車輛每輛次3元。具體標準由各市交通主管 部門統一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車輛停放費
承運人需在客運站停車場停放車輛委托車站停車場負責看管 的,可收取車輛停放費。車輛停放費最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 二、三級站為:31座及以上20元/輛天,30座及以下的15元 /輛天(以24小時為一天);四級及簡易站按上述標準的 70% 計收,具體標準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對發班前2小時內到達的應班車,客運站不得向承運人收取車 輛停放費。
第十一條 車輛安全檢查服務費
客運站應承運人要求,為進站車輛提供安全檢查服務,可向承 運人收取車輛安全檢查服務費,每輛每次不超過 5元。承運人沒 要求此項服務的不得收費。
第十二條 延誤發班費、脫班費、頂班費、放空損失費
承運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延誤發班或脫班,客運站可向 承運人收取班車延誤或脫班費。因客運站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 脫班的,客運站向承運人支付延誤、脫班費。
承運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站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發車車 位及服務,超過一小時不足二小時的視為延誤發班,超過二小時 視為脫班。
(一) 因承運方責任造成延誤發班的,承運方應按已售票額的
20%,尚未發售客票的班次或車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 50元 /次支付給站方延誤發班費。
因承運方責任造成脫班的,承運方應按已售票額的 20% (清 明、中秋、國慶、元旦等節假日按 80%,春運期間按100%), 尚未發售客票的班次或車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 按100元/次(清 明、中秋、國慶、元旦等節假日按500元/次,春運期間按1500 元/次)支付給站方脫班費。
因承運方責任造成脫班,站方另派車頂班的,承運方還應按核 定座位70% (清明、中秋、國慶、元旦等節假日按 85%,春運 期間按100%)的實載率和50%的回程空駛費支付給站方頂班費。
(二) 因站方責任造成延誤發班的,站方應按已售票額的20%, 尚未發售客票的班次或車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 按50元/次支付 給承運方延誤發班費。
因站方責任造成脫班的,站方應按已售票額的 20% (清明、 中秋、國慶、元旦等節假日按80%,春運期間按100%),尚未
發售客票的班次或車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 按100元/次(清明、 中秋、國慶、元旦等節假日按 500元/次,春運期間按1500元 /次)支付給承運方脫班費;如果導致放空,站方還應按核定座 位70%
(清明、中秋、國慶、元旦等節假日按 85%,春運期間 按100%)的實載率計算的客運運費支付給承運方放空損失費。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誤發班或脫班,延誤發班或脫班方提前 2
小時通知對方的,不支付延誤發班費、脫班費、頂班費、放空損 失費。
第三章 旅客站務收費
第十三條 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送票、行包變更、 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務等服務項目時,可收 取相應費用。
第十四條 補票手續費
對無票乘車但在出站時主動補票的旅客, 客運站除補收白班車 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應另加收補票手續費每票次 0.5
元。對出站時經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的旅客,除需辦 理上述補票手續外,還應按票面金額的100%罰款。補票手續費、 罰款收入歸客運站。
第十五條 退票費
客運站辦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費。 由于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 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應允許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手續費 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退票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 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 10%計收,不足0.5元按0.5元計算。
(二) 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
2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三) 旅游班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10% 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四) 旅游班車開車24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50%
計收,不足2元按2元計算。
第十六條 送票費
客運站應旅客的要求提供送票服務的, 可按每票不超過3元的 標準向旅客計收送票費。
第十七條 行包變更手續費
旅客在行包起運前,要求取消或變更托運地點,客運站可按票
次核收行包變更手續費1元。
旅客要求中途停運時,不收行包變更手續費,不退行包運 費。
第十八條 行包裝卸費
客運站為旅客裝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裝或每卸一次計收行包裝 卸費1元。
單件行包重量超過30千克或行包體積超過0.12立方米,行包 裝、卸費各加成50%計收。
第十九條 行包保管費
行包到達站從行包提取通知發出或公告發布當日起計算, 對超
過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時間核收行包保管費。行包保 管費的收取標準為1元/件天。
行包保管費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為單位計收,不足10千克的 按10千克計算。
第二十條 小件物品寄存費
客運站對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按件每天2元計收小件物品寄 存費,超過凌晨0:00計費天數增加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第二十一條 旅客站務費
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
(含提供空調服務)、治安保衛、安全檢查、環境衛生、信息(含 提供微機售票服務)等基本客運服務,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內向旅 客計收旅客站務費。旅客站務費最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二 級站為1元;三級站和四級站為0.5元;簡易站免收旅客站務費。 具體費額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站務費作為 構成票價的一項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客運站在售票總額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站運雙 方協定提取有關費用后,余額部分(余額部分=售票總額-客運 代理費或客車發班費一旅客站務費十行包運輸收入一行包運輸代 理費一車輛停放費一車輛安全檢查服務費 墀誤、脫班費一車輛清 洗費一車輛清潔費)應如期交承運人。延誤解交應按國家有關規 定或雙方簽訂的協議向承運人支付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發布前本省有關汽車客運站收費的規定, 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廳和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白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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