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發(作者:自己生日感言)

1.公約的適用范圍不同
《海牙規則》適用于任何締約國所簽發的一切提單,《維斯比規則》適用于兩個國家港口之間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每一份提單,《漢堡規則》它不僅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2.提單的證據效力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該提單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根據這一規則,承運人有權提出反證,否定提單所載內容的真實性,《維斯比規則》規定當提單已經轉給善意第三人時,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也就是說,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提單對于善意的受讓人來說則是最重證據。
3.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不同 《海牙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承運人或船舶,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或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的賠償,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賠償100英鎊,除非當事人在提單中注明了更高價值,《維斯比規則》規定將賠償金額從原來的100英鎊改為雙重限額,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為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30金法郎,以較高者為限。《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條款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4.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海牙規則》對貨物的定義較窄,將活動物,甲板貨都排除在外。《漢堡規則》擴大了貨物的定義,不僅把活動物甲板貨列入范疇,而且包括了集裝箱和托盤等包裝運輸工具,“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工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內”
5.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有人稱之為“鉤至鉤”。《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6.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1 年,以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算,《維斯比規則》除堅持《海牙規則》的1年訴訟時效外,規定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即使1年期滿后,承運人仍有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向第三人追償。《漢堡規則》將訴訟時效延長至2年,另外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償訴訟時效的規定。
7.對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的規定不同 《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漢堡規則》則在第二條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①行市損失;②利息損失;③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且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
8.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要求不會十分嚴格,因此《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基礎采用了“不完全過失原則”。《維斯比規則》對這點沒加任何修訂。《漢堡規則》則將其改為了“推定的完全過失原則”。 即第五條規定的“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為避免該事故發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承運人應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或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文發布于:2023-12-11 04:50: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224143824256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區別.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區別.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