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桄榔樹)

微信對罵 構成侵權嗎?文?/?廖春梅編輯:我是一家公司的老總,李某曾是公司的部門負責人。李某在職時,雖然與我出現過諸多矛盾,但基于不敢“犯上”,一直忍氣吞聲。離職后,李某便毫無顧忌且迫不及待地將“苦水”吐了出來,時不時通過微信指責我虧待員工、獨裁領導、人品存在問題和私生活不檢點等。實在忍無可忍時,我也還過嘴。如今,見李某在時隔半個月后,仍毫無“收手”的跡象,我想以李某侵害名譽權為由,起訴要求法院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其名譽損失。但有人提醒我說,李某并沒有給我造成名譽損害,我也不能證明自己存在名譽損害,因而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請問:該說法對嗎? 讀者:元春玲須考量該行為是否同時具備所規定的四個要件,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哪怕符合其他要件,也同樣不構成名譽侵權。與之對應,本案至少有兩點不在四個要件之列,也正因為如此,決定了李某沒有侵犯你的名譽權:一方面,從內容上看,李某罵你以及與你之間的對罵,盡管是因為積怨所引發,但很明顯只是屬于不雅用詞。而矛盾雙方存在言辭不當乃人之常情,只要沒有超出合理限度,便不應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更何況彼此的罵與對罵只限于微信,沒有對外公開、宣揚、散布,除非各自另行向他人轉達,不會也不可能讓第三者知曉微信內容,即從這層面上說,李某沒有損害你名譽的主觀惡意。另一方面,從結果上看,李某的不當言論也未對你造成不良影響。這正如你自己所認可的,李某沒有給你造成名譽損害,你也不能證明自己存在名譽損害。而《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褪钦f,哪怕你存在名譽損害,如果不能提供證據,也只能承擔不利后果。
元春玲讀者:上述說法并無不當,即李某之舉還不構成侵犯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奔磁袛嗄撤N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必2016Copyright?博看網 . All Rights Rerved.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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