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狂人日記》)

xx 地鐵乘客守則
2007 年 02 月 14 日 15:10 深圳新聞網
xx 地鐵乘客守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鐵運營管理,規范和保障地鐵的正常運營秩序,確保乘客安全、順暢地乘坐地鐵,根據《深圳市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凡進入地鐵車站范圍(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須自覺遵守本守則。
第二章票務守則
第三條乘客購買地鐵車票前,應詳細閱讀乘坐地鐵的相關規定和守則。當乘客購買地鐵車票時,即表示其已知有關規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條乘客乘坐地鐵應當持有有效車票進站乘車,進出地鐵付費區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條地鐵車票分為單程票、 “深圳通 ”儲值票和深圳地鐵紀念票。 “深圳通 ” 儲值票又劃分為普通儲值票和記名儲值票兩種。乘客應按地鐵以下規定購買和
使用車票。
(一)普通乘客可購買
“深圳通 ”儲值票、單程票;
(二)深圳市內身高 1.1 米以上學齡前兒童和市屬全日制中小學、中專、技工、職業學校的學生可以享受學生優惠票,即為全額 5 折票(學生優惠票為記名儲值票,可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車站按記名儲值票辦理);
(三)凡是 70 周歲及以上男性或 65 周歲及以上女性老年人(不限戶籍、國籍)可以按有關規定免費乘坐地鐵;持《離休干部榮譽證》、《離休干部優待證》的離休干部(無年齡限制)可按有關規定免費乘坐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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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傷殘證》的殘疾及持《殘疾人證》的盲人可享受免票乘坐地鐵;
(五)紀念票按發行公告的具體規定購買和使用;
(六)購買地鐵車票后需報銷憑證的乘客,憑所購付費車票在車站售票問訊處索取等額的發票。
第六條每位成年乘客只可攜帶一名身高 1.1 米以下的學齡前兒童入站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成人全票;身高超過 1.1 米的兒童需購買成人票入站乘車。第七條凡重量超過 30 公斤或長度超過 1.6 米、體積超過 0.1 立方米的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乘客攜帶重量 20?30 公斤或體積 0.06?0.1 立方米的行李需購買與車資等額的行李票。
第八條乘客須憑有效車票通過入閘機進入付費區,并憑車票出閘。乘客每次乘車從進閘機到出閘機時限為 120 分鐘,超過時限,按最高單程票價補交超時車費,使用優惠票須按優惠后最高單程票價加扣超時車費;單程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資時,乘客須補交超程車費。如乘客既超時又超程,須補交超程車資及按最高單程票價補交超時車費,使用優惠票須按優惠后最高單程票價加扣超時車費;持免費票的乘客或因地鐵方面的原因,在超時、超程情況下無需補交車費。
第九條請妥善保管自己的車票,遺失造成的損失由乘客自負;乘客在付費
區內遺失車票 (包括普通儲值票和單程票
),乘客須到車站售票問訊處處理,須交
車票制作工本費
10 元,然后按最高單程票價補票后給予出站。
第十條乘客購買單程票后,應在購票車站上車,限乘單程一次,當日有效,出站時車票由出閘機回收;在非付費區,經地鐵工作人員驗證,單程票屬于已售賦值的,但無進、出站信息的單程票均可按票面值退票(含過期票);在非付費區,經地鐵工作人員驗證,單程票屬于已售賦值的,但已有進、出站
信息的(不含有當日進站信息但未超過 20 分鐘的)單程票需按章回收,不予以退票;付費區內,單程票不予以退票,只做進站數據更新以及其它相關業務(除地鐵原因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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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持儲值票乘車,其車費在出閘時被自動扣除,儲值票余值以車票記錄為準。
第十二條儲值票超過有效期的,乘客須到車站售票問訊處免費進行數據更新,優惠票更新時須持卡人本人并出示有效證明文件到車站售票問訊處免費進行數據更新,辦理有關更新手續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乘客在辦理普通儲值票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出現卡折疊、斷裂、涂鴉、張貼異物、缺邊、缺角、打孔;或因人為原因造成的票面脫落及有明顯刻劃痕跡等現象,押金不予退還;票面因使用過程中非人為損耗造成票面圖案脫色或脫漆的儲值票,押金可予以退還。
第十五條地鐵工作人員可以查驗乘客的車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票或未持有效車票乘車:
(一)所用的車票過期或出閘時沒有車票的;
(二)使用偽造車票的;
(三)所用的車票或車票的記錄資料被涂改或人為擦除、破壞的;
(四)使用優惠票但不能出示或拒絕出示有效證件的、不具備使用資格
的;
(五)利用其它手段作弊乘車的。
第十六條對無票或未持有效車票的乘客,地鐵公司將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
10 倍的票款。
第十七條深圳市地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因辦理車票或處理車票問題收集的所有個人資料,將應用于地鐵運營、管理及其相關用途上。
第三章乘車守則
第十八條乘客須經檢票后有序地進入站臺,應根據地面箭頭指示排隊候車;不得擠靠屏蔽門;列車停穩后遵從先下后上原則,按箭頭指示依次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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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到終點站乘客須帶齊行李物品全部下車,盡快出站,禁止在車廂或車站逗留。
第十九條乘客應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主動給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搭乘垂直電梯、自動扶梯時注意乘梯安全,自覺遵守乘梯規定。
第二十一條乘客須自覺保持車站和列車整潔,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在地鐵車站或列車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飲食、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雜物、
踩踏座席等不文明行為,違者由相關部門責令清理,并處以
200 元的罰款;
(二)乞討、賣藝、躺臥,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三)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或進行促銷、派發廣告、卡片等經營性宣傳品,違者由相關部門責令清理,并處以 200 元的罰款;
(四)擅自設攤從事經營活動,及未經批準搭建其它設施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 1000 元罰款;
(五)高聲喧嘩、娛樂(如唱歌、跳舞、吹奏樂器、玩耍等)、追逐打鬧,違者處以 200 元的罰款或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六)攜帶禽畜、嚴重異味水果(食品)、寵物及其它妨礙公共衛生、影響站、車環境衛生的物品,地鐵工作人員一旦發現有權暫扣其物品,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500 元的罰款;
(七)在地鐵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外側 5 米內堆放物品;違者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500 元的罰款;
(八)強行上下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500 元以下的罰款;
(九)其它違反地鐵運營秩序的行為,違者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罰款或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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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凡需在地鐵車站內進行商業活動以及利用地鐵車站、出入口、列車等從事廣告、宣傳或其它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征得地鐵公司同意并與地鐵公司簽訂場地、設施使用協議。
第二十三條凡進入地鐵車站或列車內進行采訪、拍攝活動的,須事先經地鐵公司同意,在地鐵工作人員的安排下進行相關活動,否則地鐵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第四章安全守則
第二十四條嚴禁乘客攜帶以下物品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電石、液化氣、各種酸類等),放射性、腐蝕性物品,壓力容器等危險品,或有刺激性氣味的物品,地鐵工作人員一旦發現有權暫扣其物品,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二)非法持有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可照章攜帶),地鐵工作人員一旦發現有權暫扣其物品,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三)氣球、鋤頭、扁擔、鐵鋸、鐵棒、運貨平板推車、自行車、笨重物品,或其它可能妨礙他人在站(車)內通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和影響地鐵運營秩序的超長、超寬、超高的物品,地鐵工作人員一旦發現有權暫扣其物品,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對其處以 500 元的罰款,并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車站內或列車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攀爬、跨越或鉆越圍欄、欄桿、檢票閘機,違者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200 元的罰款;
(二)跳下站臺,進入軌道、隧道或其它限制區域,違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1000 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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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拉屏蔽門(車門)、拍打屏蔽門(車門)、阻止屏蔽門(車門)關閉,以及用任何方式阻礙列車的正常運行,違者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500 元的罰款;
(四)非法攔車,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違者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1000 元的罰款;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違者由有關部門責令改
正,并處以 1000 元的罰款;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損毀、移動、涂污車站、出入口、通道、通風亭或列車內的設備、
裝置和裝飾,違者除按價賠償外,還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1000 元的罰款;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在地鐵出入口外側 30 米內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八)使用自動扶梯運送笨重物件,地鐵工作人員有權禁止其使用,造成損失的須由使用責任人負責賠償;
(九)在車站或列車內滋事斗毆,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十)其他危害地鐵運營安全的行為,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學齡前兒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突發病人、智障人士、行動不便者等乘客進站乘車須有健康成年人陪同。否則,由此導致的傷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使用自動扶梯時,應握緊扶手、靠右站穩,同行人應照顧好兒童和老人,不得多人擠站在同一級扶梯或在扶梯上打鬧、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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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攜帶小孩的乘客應注意照看好隨行的小孩。不得在車站、列車內互相推擠,以防掉下站臺或被列車擠傷。發現以上情況,地鐵工作人員有權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若造成傷亡事故者,由當事人本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上下車時,應留意列車與站臺間的空隙,當列車關門的提示警鈴鳴響時,應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要手扶車門或擠靠車門。
第三十條發生意外情況,乘客應保持鎮靜,遵守秩序并聽從地鐵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自身(或第三方)過錯造成傷亡事故的,由其自行(或第三人)承擔責任。由此造成地鐵運營損失以及傷害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肇事者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例
第三十二條請乘客自覺遵守以上各條規定,違者除進行處罰外,造成損失的須按價賠償并承擔一切后果;情節嚴重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守則自
2004 年 12 月 28 日起實行,由地鐵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守則的內容如有變動,以地鐵公司通告為準。
深圳市地鐵有限公司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來源 :
xx 地鐵有限公司 )編輯 :
夏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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