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李小健)

廣西保監局關于印發《廣西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監管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 【公布日期】2014.08.11
? 【字 號】桂保監發[2014]61號
? 【施行日期】2014.08.1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保險
正文
廣西保監局關于印發《廣西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監管辦法》的通知
(桂保監發〔2014〕61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
為了進一步規范轄內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行為,我局制定了《廣西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監管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8月11日
廣西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轄內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行為,提升服務水平,防范業務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轄內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機構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保險公司應結合公司實際,創新經營管理方法,制定不低于本辦法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產品說明會管理
第三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制定全轄統一的產品說明會管理制度和標準流程,內容應涵蓋產品說明會審批流程、會議流程、宣傳材料及講義管理、講師管理和抽查監督等,制度應下發至所轄分支機構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執行到位。
本辦法中“產品說明會”是指保險公司或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組織的、以宣傳或銷售保險產品為目的,以會議、講座、座談等形式開展的業務宣傳和銷售活動。以宣傳和銷售保險產品為目的的客戶聯誼會、客戶答謝會等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統一管理在產品說明會上使用的各類宣傳材料及講義課件,宣傳材料和講義課件中不得出現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內容,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隱瞞初始費用等各項費用扣除情況,不得進行同業詆毀或與同業作片面比較,不得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第五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應加強對產品說明會的管理,每級機構應由專門的部門負責產品說明會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應對產品說明會實行審批管理,產品說明會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前向支公司及以上機構提出舉辦產品說明會的書面申請,營銷服務部不得行使產品說明會審批權。申請資料至少應當包括:
(一)產品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承辦單位、預計參加人數;
(二)產品說明會組織管理人員、主持人、講解人員、參加會議的其他內勤人員名單及預計參加外勤人數;
(三)產品說明會會議議程、使用的講義課件內容以及將在會場演示和散發的其他宣傳材料;
(四)會議安全保障措施等。
經審批后,舉辦單位方可舉辦產品說明會,各級保險機構應建立上述申請及審批材料檔案,檔案留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七條 產品說明會應由有資質的講師負責講解。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在產品說明會管理制度中應明確產品說明會講師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講師資格的授予、培訓和考核。各級分支機構應按照省級分公司的產品說明會講師管理要求加強對產品說明會講師的管理。,
產品說明會講師每年接受市級及以上機構組織的講師職業培訓時間不少于36課時,其中保險法律法規培訓不得少于6課時。
第八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召開產品說明會前,應當在邀請函上向被邀請人明確召開產品說明會的目的,不得采取欺騙方式組織客戶參加產品說明會。
第九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不得以贈送禮品、獎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誘導客戶參加產品說明會、購買保險產品,產品說明會上贈送禮品不得以購買保險為條件,向客戶贈送的禮品、獎品一經贈出,不得因獲贈人未購買保險產品而收回。
第十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對本級公司產品說明會主持人、講解人員及其他參會工作人員在產品說明會上的宣傳、銷售行為承擔責任,并對所轄分支機構產品說明會上的宣傳、銷售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應對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組織的產品說明會進行管理、指導與監督。
第十二條 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私自組織產品說明會。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召開產品說明會,應全程進行錄像。影像資料應清晰再現產品說明會講解情況,全程正面攝錄講解人員及其講解課件,不得剪接編輯。
影像資料應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檔案一同留存。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內控合規部門每季度應按不低于10%的比例對本
級及下級機構主辦的產品說明會進行現場抽查,并做好合規抽查檔案的保存,檔案應包括抽查時間、對象、發現問題、采取措施等內容。
第三章 向老年人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銷售管理工作,強化對銷售人員銷售行為的管控,對老年人投保件要堅持謹慎原則,確保通過規范的銷售承保流程,為老年投保人提供滿足其保障需求的保險服務。
本辦法中“老年人”是指投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自然人。
本章規范的對象為銀行代理保險以外的業務,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適用《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4〕3號)。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專門針對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風險測評制度,銷售從業人員向老年人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前,應對其風險承受能力(包括本金損失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包括持續繳費能力)、保障需求情況、投保目的等方面進行測評,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并將測評意見告知客戶,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如果風險測評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保險公司應專門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愿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并由雙方再次簽字認可。
第十七條 銷售從業人員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關于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9〕68號)的要求進行投保提示,同時指導老年投保人親筆完整填寫《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聲明》(詳見附件1),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必須將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件作為非標準件進行核保。在核保環節中應將風險測評報告和《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聲明》作為投保檔案要件進行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核,并對老年投保人的產品適合
性及簽名情況進行復核,對存在投保風險的要以書面或電話(錄音,且按照電話回訪錄音要求保存)的形式進行風險提示。
第四章 客戶回訪管理
第十九條 客戶回訪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統籌管理。客戶回訪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實施的,總公司對廣西地區的客戶進行回訪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本辦法中“客戶回訪”是指對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投保人為個人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的回訪。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環節應加強對客戶回訪的提示工作,通過制作提示卡、短信提示等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如實接受公司回訪對維護其自身權益的重要性。
第二十一條 客戶回訪應當在投保人簽收保單后開展,保險公司應當在保單回執錄入系統回銷后提取客戶回訪數據。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客戶回訪。
保險公司在距離猶豫期結束不足2日內進行回訪的,應當確保投保人在接受回訪后至少2個工作日內享有按猶豫期全額退保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客戶回訪應當采用電話回訪的形式,并制作錄音。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回訪時應當充分考慮地域差異,避免在休息時段(12:30-14:30 22:00-次日8:00)撥打客戶電話。
第二十五條 電話回訪時,回訪人員應當禮貌友好、語音清晰、語速快慢適中,特別是投保人為老年人時,要適當放慢語速,確保投保人能聽清回訪問題。保險公司應當針對廣西各地區方言特點配備掌握方言的回訪人員,確保回訪過程流暢溝通。
第二十六條 電話回訪時,對于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猶豫期、費用收取、
退保損失、新型產品收益不確定性等有關客戶權益的重要內容,要逐一詢問投保人,必須得到明確答復后再轉入下一個問題。不得將投保人未回答視為默認。
第二十七條 在回訪過程中,回訪人員對客戶疑問要及時作出簡要答復,不得推諉回避,確實無法在線回答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答復時間,同時將該保單作為問題件處理,安排相關人員在向客戶明確的答復時間內給予解答。
第二十八條 客戶在接聽電話時明確表示不愿接受回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回訪管理系統中進行記錄。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開展客戶服務滿意度調查,以適當方式請投保人對銷售服務、回訪服務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
第三十條 客戶回訪話術應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確保保單相關關鍵信息提示到位。保險公司制定或者調整回訪話術時應當包含必講語(詳見附件2),必講語部分不得更改,未規定有必講語的回訪內容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回訪話術。
第三十一條 客戶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投保人身份;
(二)告知投保人回訪過程全程錄音,并提示為保護其權益要如實回答回訪人員的詢問;
(三)告知投保人保險公司名稱,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確認其是否清楚所購買產品是保險產品(必講語第1條);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險合同,并提請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確認其是否清楚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內容;
(五)向投保人解釋保單猶豫期的起止時間,確認其是否清楚猶豫期內享有的全額退保權益(必講語第2條);
保險公司在距離猶豫期結束不足2日內進行回訪的,要明確告知客戶在接受回
訪后至少2個工作日內享有按猶豫期全額退保的權利;
(六)確認投保人是否清楚猶豫期后如果選擇退保,其退保金可能小于所交保費;提示退保金以保險合同中所附現金價值表為準(必講語第3條);
(七)提示投保人保單的保險期間(必講語第4條);
(八)提示交費方式、交費期間、每期保費金額及不按期交納保費的后果(必講語第5條);
(九)確認投保人、被保險人是否在投保資料上親筆簽名;老年投保人是否親筆填寫“老年人投保新型產品投保聲明”。
第三十二條 對于分紅保險產品,還應當重點提示投保人是否了解分紅水平的不確定性,分紅水平主要取決于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必講語第6條)。
第三十三條 對于萬能保險產品,還應當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是否了解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需在扣除一定費用后進入投資賬戶;
(二)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能理解為未來的實際收益(必講語第7條);
(三)是否了解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部分領取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扣除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于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還應當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是否了解投保人完全承擔該產品的投資風險,實際投資可能盈利或虧損(必講語第8條);
(二)是否了解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需在扣除一定費用后進入投資賬戶;
(三)是否了解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部分領取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扣除情況。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回訪中提示新型產品紅利分配或投資收益水平不確定時,不得以介紹公司過往特定期間高紅利分配和高收益水平的方式干擾客戶對紅
利分配、投資收益水平不確定信息的了解。
第三十六條 電話回訪中發現以下情況的,應當作為問題件處理,問題件包括合規問題件與普通問題件。
合規問題件包括:
(一)通過電話回訪方式最終無法聯系上投保人;
(二)非投保人本人接受回訪;
(三)投保資料非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簽名;
(四)老年投保人未親筆填寫“老年人投保新型產品特別提示”;
(五)回訪過程中客戶反饋銷售環節存在疑似銷售誤導問題的,包括:
1.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或對保險產品承諾保證收益;
2.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3.將本公司的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或者將本公司的銷售從業人員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銷售從業人員;
4.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實際并未贈送;
5.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并未停售;
6.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
7.隱瞞包括退保損失、保單利益不確定、猶豫期享有權益、費用扣除情況、保險期間、繳費期限等在內的保險合同重要內容;
8.其他銷售誤導行為。
普通問題件包括:
(一)投保人對規定的其他回訪內容未作出肯定回答或存在異議;
(二)其他應當作為問題件處理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問題件處理機制,包括問題件的歸類、轉辦流程、處理規則、時效要求及職責歸屬等,確保問題件能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回訪問題件應當在生成當日轉辦至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對問題件調查和處理過程應當進行詳細書面記錄。合規問題件必須由合規部門牽頭,統籌安排調查處理工作,不得由業務部門單獨處理。
第三十九條 通過電話回訪方式無法聯系上投保人的問題件,保險公司應當首先采取上門拜訪等方式,核實投保資料所填的聯系方式是否投保人本人提供,并收集客戶正確的聯系電話后按照客戶回訪流程重新進行電話回訪;客戶存在不適合接受電話回訪情況的,可以進行上門面訪,上門面訪的人員應當是銷售從業人員以外的內勤人員,并應取得投保人簽名的回執、通過錄音或錄像等方式記錄回訪過程,確保事后能清晰再現回訪過程,也可以運用信息技術創新客戶回訪方式,但風險管控措施和效果不能低于電話回訪方式。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對于未能通過身份驗證的問題件,保險公司應當調查確認接受回訪的是投保人本人后再重新進行回訪。若調查發現接受回訪的非投保人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要求重新收集客戶聯系電話后再進行回訪。
第四十一條 對于投保資料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簽名、非投保人親筆填寫《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聲明》的問題件,保險公司應對投保資料上的簽名、《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聲明》的填寫情況進行核對,及時主動為客戶辦理補簽名或補填寫手續。
第四十二條 對于投保人在回訪過程中反映銷售環節存在疑似銷售誤導的問題件,保險公司應按銷售誤導投訴處理流程同時向投保人和銷售從業人員進行調查了解,核實銷售環節是否存在銷售誤導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在回訪問題件(不包括第三十六條中的合規問題件
第(一)、(二)類)處理完成的10個工作日內對投保人進行電話回訪,核實處理情況,確保每個問題件得到妥善處理。
在問題件調查處理過程中,若核實銷售從業人員存在弄虛作假、銷售誤導等行為的,應對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和追責。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回訪系統應當完整記錄回訪工作的全流程,具體包括保單號、投保人姓名、回訪時間(至少應包括保單簽收時間、保單回執錄入系統時間、回訪數據提取時間、首次回訪時間和成功回訪時間)、回訪電話(應完整記錄每次撥打的電話號碼)、回訪坐席工號、回訪狀態、問題件的分類和簡要描述、問題件轉辦的時間、問題件處理狀態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妥善管理回訪檔案。涉及問題件處理的,應當留存相關文檔資料。上述資料保存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算,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客戶回訪管理制度,對回訪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客戶信息管理、回訪流程(包括回訪時間、方式)、回訪內容、回訪成功率、問題件處理、系統與檔案管理、統計分析與監督考核辦法等進行詳細規定,并將本辦法要求內嵌到公司管理制度中。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回訪工作配備足夠的人力和必要的設施,并做好對回訪人員的培訓管理。回訪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崗前培訓及考核。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各級機構回訪部門應當建立回訪質量抽檢機制,每季度應當至少抽取本機構上個季度不低于一定數量的保單錄音進行質量抽檢,重點檢查回訪人員是否按照話術等要求進行回訪、回訪中發現問題是否按要求進行記錄轉辦、集中反映銷售環節存在哪些問題等內容,質檢中發現問題的,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解決。質檢工作要有書面記錄,包括質檢人員、時間、抽取保單號、發現問題、處理情況等。
抽樣數量的計算公式為:假設回訪總量為X件,當X≤3000件,最低抽查量為
90件;當3000件10000件,最低抽訪量為((X-10000)*0.5%+160)件。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回訪考核機制,根據回訪成功率等關鍵指標對回訪部門及相應崗位的人員進行考核。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銷售從業人員品質管理制度。將客戶回訪工作與銷售從業人員績效、職級晉升掛鉤。對客戶回訪中發現的銷售從業人員違規問題,應及時、嚴肅予以處理,并追究機構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回訪后付傭、付費制度,對未成功回訪或問題件未處理完畢的保單,一律不得向銷售從業人員發放傭金、績效,不得向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
保險公司應對客戶回訪、業績統計、傭金支付等相關系統進行改造完善,通過系統控制,確保回訪后付傭、付費制度得到嚴格執行。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對客戶回訪工作進行檢查和分析總結,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 個工作日內向廣西保監局上報上一季度客戶回訪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客戶回訪總體情況、回訪中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回訪質量抽檢情況、人員處罰及追責情況及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指標數據。
第五十三條 相關名詞
(一)回訪成功:指通過電話成功聯系到投保人,并按照流程詢問和了解投保人對保單的理解情況。客戶接聽電話時明確表示已經辦理了撤單退保手續的或者不愿接受回訪的,視為回訪成功。
(二)回訪完成:指不僅通過電話回訪成功聯系到投保人并按照流程詢問和了解投保人對保單的理解情況,而且回訪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件也已經處理完畢,客戶已經沒有異議。
(三)統計期內承保的保單件數:指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投保人為個人的人身保險業務,不包含附加險和猶豫期退保件。
(四)統計期內生成的問題件件數:指回訪過程中,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需要后續跟進處理的所有回訪件。
(五)統計期內及時解決的問題件件數:指問題件通過轉辦處理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客戶已經沒有異議。
(六)統計期內解決的問題件件數:指問題件通過轉辦處理已經處理完畢,客戶已經沒有異議,包括15個工作日內和超過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的問題件。
第五十四條 相關指標
(一)回訪成功率=統計期內回訪成功的新契約保單件數/(統計期內承保的保單件數+統計期內有電話回訪撥打記錄的猶豫期內退保件)
(二)回訪完成率=統計期內回訪完成的新契約保單件數/(統計期內承保的保單件數+統計期內有電話回訪撥打記錄的猶豫期內退保件)
(三)猶豫期內回訪成功率=統計期內在猶豫期內成功回訪的保單件數/(統計期內承保的保單件數+統計期內有電話回訪撥打記錄的猶豫期內退保件)
(四)問題件占比=統計期內生成的問題件件數/(統計期內承保的保單件數+統計期內有電話回訪撥打記錄的猶豫期內退保件)
(五)問題件及時解決率=統計期內及時解決的問題件數量/統計期內生成的問題件件數
(六)問題件解決率=統計期內解決的問題件數量/統計期內生成的問題件件數
(一)至(三)項指標的分子中成功回訪或完成回訪保單的截止統計時點統一順延到統計期下個月的10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中國保監會和廣西保監局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聲明
尊敬的投保人:
為維護您保險消費的合法權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提醒您認真閱讀并親筆填寫以下內容,在填寫過程中若有問題您有權要求銷售人員做出詳盡解釋:
一、您所購買的是一款名稱為 的 型保險產品。
二、這款保險產品需每年交 元保費,共需持續交費 年。
三、這款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間為 年。
四、猶豫期的起算時間為 ,共有 天,在猶豫期內您享有的權利是 。
五、超過猶豫期退保,只能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當時的現金價值,
(填寫“退保金額可能低于所交保費”)。特別提示您收到保單后仔細查看現金價值表,如有問題請及時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
六、分紅型、萬能型或投資連結型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 (填寫“未來的紅利分配、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的測算數字 (填寫“只是對未來收益的假設,不能保證未來的實際收益。”)
七、最后特別提醒您:如果在投保過程中,您對銷售人員的宣傳內容或宣傳材料存在疑議,可以要求銷售人員就某些宣傳內容或在宣傳資料上進行簽字確認,作為您今后維權的重要證據。
我已了解上述產品情況,并自愿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投保人簽名:
銷售從業人員簽名:
日期:
附件2
人身保險業務新單客戶回訪必講語
1.告知投保人保險公司名稱,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確認其是否清楚所購買產品是保險產品。
必講語:
X月X日您通過XX銀行(XX兼業代理機構)/XX專業中介機構/營銷員/電話方式/ XX網站購買了我司的XX保險,請問您了解嗎?
2.向投保人解釋保單猶豫期的起止時間,確認其是否清楚猶豫期內享有的全額退保權益。
必講語:
您從簽收保單后有X天的猶豫期,可以進一步了解和考慮這份保單是否適合您,這段時間內您可以全額退保,請問您了解了嗎?
3.確認投保人是否清楚猶豫期后如果選擇退保,其退保金可能小于所交保費;提示退保金以保險合同中所附現金價值表為準。
必講語:
猶豫期后退保可能會有損失,退保金將按保單現金價值核算,您可以對照保險合同中的現金價值表,請問您了解了嗎?
4.提示投保人保單保險期間。
必講語:
您這份保單的有效期限是XX年(保到XX歲/終身),請問您了解了嗎?
5.交費方式、交費期間、每期保費金額及不按期交納保費的后果。
必講語:
您這份保單是一次性交費,請問您了解了嗎?(針對躉交產品)
您這份保單是分期繳納保費,需要每年(半年/季/月)繳費X元,連續繳X年(月),如不按期交納保費,可能會影響您的保障權益,請問您了解了嗎?(針對期繳產品)
6.對于分紅保險產品,還應當重點提示并確認投保人是否清楚分紅水平的不確定性,分紅水平主要取決于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
必講語:
您購買的是一款分紅型保險產品,每年的分紅水平是不確定的,主要取決于公司實際經營情況,請問您了解了嗎?
請問銷售人員是否有向您承諾或者保證過分紅收益嗎?
7.對于萬能保險產品,還應當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最低保證利率以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能理解為未來的實際收益。
必講語:
您所購買的是一款萬能型保險產品,超過最低保證利率XX%以上的收益是不確定的,主要取決于公司實際經營情況,請問您了解了嗎?
請問銷售人員是否有向您承諾或者保證過超過最低保證利率XX%的投資收益?
8.對于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還應當重點提示以下內容:是否了解投保人完全承擔該產品的投資風險,實際投資可能盈利或虧損。
必講語:
您所購買的是一款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請問您了解了嗎?
請問銷售人員是否有向您承諾或者保證過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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