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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專欄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更新時間:2023-12-21 22:43:28 閱讀: 評論:0

            2023年12月21日發(作者:干奶奶)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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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市規劃局編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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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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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3)

            第二章 建設用地分類與適建范圍………………………………(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11)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附錄四

            建筑間距控制與建筑退讓………………………………(16)

            市政公用設施控制………………………………………(25)

            建筑高度控制……………………………………………(35)

            建筑綠地控制……………………………………………(37)

            建筑與城市環境控制……………………………………(39)

            特別地區的補充規定……………………………………(43)

            附 則……………………………………………………(48)

            術語、名詞解釋…………………………………………(49)

            計算規則…………………………………………………(51)

            附 表……………………………………………………(58)

            建筑間距及退讓圖示……………………………………(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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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科學、合理、經濟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設施,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福州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有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

            第三條 在福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超過20000㎡的,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用地面積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項目,需編制《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綜合管線工程總平面規劃》和《豎向規劃》。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執行。尚無上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本規定執行。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文件編制要求見表(一)。

            第四條 各類專業性用地建設項目應符合已頒布的其專業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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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設用地分類與適建范圍

            第五條 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參加《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工業用地;

            四、倉儲用地;

            五、對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廣場用地;

            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八、綠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條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

            (一)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二)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三)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七條 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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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設施用地。

            (一)行政辦公用地(C1),指行政機關、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包括市屬辦公用地(C11),非市屬辦公用地(C12);

            (二)商業金融業用地(C2),指商業(C21)、金融業(C22)、保險業(C23)、服務業(C24)、旅館業用地(C25)和市場用地(C26);

            (三)文化娛樂用地(C3),指新聞出版用地(C31)、文化藝術團體用地(C32)、廣播電視用地(C33)、圖書展覽用地(C34)、影劇院用地(C35)、游樂用地(C36);

            (四)體育用地(C4),指體育場館用地(C41)和體育訓練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五)醫療衛生用地(C5),指醫院用地(C51)、衛生防疫用地(C52)、休療養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歸入居住用地(R);

            (六)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專業學校用地(C62)、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C63)、特殊學校用地(C64)、科研設計用地(C65),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歸入居住用地(R);

            (七)文物古跡用地(C7),指經批準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八)其它公共設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第八條 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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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類工業用地(M1),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二)二類工業用地(M2),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三)三類工業用地(M3),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第九條 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普通倉庫用地(W1),指以庫房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二)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三)堆場用地(W3),指露天存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第十條 對外交通用地(T),指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鐵路用地(T1),指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用地(T21)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T22)、長途客運站用地(T23),不包括村鎮公路用地;

            (三)管道運輸用地(T3),指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四)港口用地(T4),包括海港用地(T41)和河港用地(T42),指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五)機場用地(T5),指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制范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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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道路廣場用地(S),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指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1)、次干路用地(S12)、支路用地(S13)和其它道路用地(S19),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二)廣場用地(S2),指公共活動廣場用地,包括交通廣場用地(S21)和游憩集會廣場用地(S22),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三)社會停車場(庫)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包括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S31)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S32),不包括其它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構筑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一)供應設施用地(U1),指供水用地(U11)、供電用地(U12)、供燃氣用地(U13)和供熱用地(U14)等;

            (二)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用地(U21)、客貨運交通用地(U22)和其它交通設施用地(U29);

            (三)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四)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污水處理用地(U41)、糞便垃圾處理用地(U42);

            (五)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筑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六)殯葬設施用地(U6),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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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第十三條 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一)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的休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及其范圍內的水域。包括各類公園(G11)和街頭綠地(G12);

            (二)生產防護綠地(G2),指園林生產綠地(G21)和防護綠地(G22)。

            第十四條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質的用地。

            (一)軍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國駐華機構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三)保安用地(D3),指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中的行政辦公用地(C1);

            (四)保稅區用地(D4),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保稅區用地;

            (五)農田保護區用地(D5),指政府規定、地方劃出的永久性農田保護用地;

            (六)風景區用地(D6),指國家級、省級、市級風景區用地;

            (七)自然保護區用地(D7),為保護動、植物種群而設置的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用地。

            第十五條 水域和其他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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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耕地(E2),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E21)、灌溉水田(E22)和其他耕地(E23);

            (三)園地(E3),指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四)林地(E5),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五)村鎮建設用地(E6),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六)棄置地(E7);

            (七)發展備用地(E8),指規劃中為城市遠期發展確定的用地,及由政府控制的公共設施保護地。

            第十六條 城市用地分類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劃編制的各個階段。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本規定表(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以下簡稱表(二)]的規定執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核定適用范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二)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凡用地單位征用未開拓或未拓寬的規劃道路旁土地,需同時征用規劃道路寬度一半范圍或未拓寬部分的土地,作為開拓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道路另一側是河道或綠化帶且未被征用,用地單位應全部征用并負責拆遷,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按實際用地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 根據福州市現狀,按照《福州城市總體規劃》,福州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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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規劃區劃分為三類建設區,以不同的控制指標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一)第一類建設區:范圍為連江路以西、上三路(三高路)以北、西二環路以東、北二環路以南所圍合的地區。

            (二)第二類建設區:指第一、三類建設區外的地區。

            (三)第三類建設區:指風景保護區及市區各公園。

            (四)特別保護區:指在規劃管理中需特別控制的地區。

            第一類建設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二類建設區指標控制。第二類建設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達到或超過40%的,按第一類建設區指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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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 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表(三)、(四)中建筑密度、容積率為上限、綠地率為下限。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面積大于20000㎡的成片開發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照《福州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成片開發地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按表(三)、(四)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二十一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或等于20000㎡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按已批準的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規劃的地區,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表(三)、(四)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表(三)、(四)規定的指標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設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設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綜合建筑物的用地,應按各種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相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二十三條 對未列入表(三)、(四)的教育機構、文體科技、醫療保健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且不能超過住宅建筑項目類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 市中心、區中心地段及市區內建筑密集地區或人口密集地區,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根據具體情況經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核準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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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批準,按同類控制指標適當調整。

            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用地內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雖未超出其規定值,但其擴建、加層對原總平面布局及空間結構有較大改變的亦不得建設。

            建筑的維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輪廓線和高度線。否則,應視為加層或擴建。

            建筑擴建、加層改造,其建筑間距和退讓應符合第四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福州市第一類建設區內,個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經有關部門鑒定確屬危房和符合其他規定的,允許進行危房改建,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危房改建須在原有建設用地(或稱宅基地)范圍內,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懸挑出用地范圍;

            2、不得影響四鄰住宅的采光、通風和建、構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3、不得破壞綠化和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第二類建設區內嚴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確需建設的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經區建設局審查后,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核批準方可建設,且應符合本規定;屬危房改建的,應符合本條1—3條款的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設或改建住宅,建筑面積一般按常住人口20㎡/人以下控制,以低層住宅建筑為主,建筑層數不應超過三層,建筑高度不應超過10m。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為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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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層公共建筑為1500㎡;

            (三)高層住宅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為3000㎡;

            (四)高層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為4000㎡;

            (五)高層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為3500㎡;

            (六)高層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為4500㎡。

            建設用地未達到上述規定的最小面積,但因鄰近用地已經完成城市建設,或因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且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予以核準建設。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建筑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百分之二十。(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見附錄二)

            在建筑物內部(包括地面層或其它樓層及地下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筑物與城市街道、廣場、游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連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寬度不小于4.5m時,可作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建筑面積補償換算表

            核定建筑容積率

            FAR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大于、等于4、小于6

            大于、等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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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提供1㎡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

            1.0

            1.5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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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在福州市城市規劃區中心城范圍內建設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是指以計時收費方式,服務外來或市內機動車的停車場(庫)。外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應設置在城市出入

            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適的地點,市內公共停車場(庫)應靠近主要服務對象設置,其場址選擇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車輛出入口不妨礙道路暢通的要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

            2、出入口距離道路交叉口、橋隧坡道起止線不宜少于50m。

            (二)室外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在其用地周邊應設綠化隔離帶,綠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積的20%。應選擇高大樹種按停車方式、間距植于停車場內,停車場地面宜選擇網格式鋪地,以提高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

            (三)室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庫單獨建設時, 其與相鄰建筑之間應設綠化隔離帶,多層停車庫的綠化隔離帶寬度不得小于10m,高層停車庫的綠化隔離帶寬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讓及間距控制按本章及有關規范執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在表(三)、(四)規定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建筑密度不高于50%,綠地率不低于15%。

            (四)當建設項目中的公共停車庫,其建筑面積達到或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50%時,可視為公共停車庫與其他性質建設項目合建,除應遵守本條第三款規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綠地率不低于15%。

            (五)建設項目中可與主體建筑分開單獨建設單層或多層公共停車庫(不含地下停車庫),但需滿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建筑退距、間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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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應符合環境景觀要求。

            (六)地下停車庫在規劃、建設中,應該與人防設施相結合。

            第二十九條 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建設與其相配套的機動停車場(庫)和自行車停車場(庫)及本單位職工自用的停車場(庫)。停車場(庫)設置指標按表(五)執行,其中室外停車場(包括機動車、自行車)的車位數不低于核定標準車位數的15%,核定標準車位數為按總建筑面積換算成的最小標準車位數。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和機動車配建停車場(庫)建成后,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或占用、停用。

            住宅建筑架空層用為停車庫的,其建筑面積計入室內停車庫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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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間距控制與建筑退讓

            第三十條 建筑間距須符合防火、消防、抗震、環保、工程管線和文物、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還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見附錄四)

            第三十一條 低層、多層及中高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包括兩建筑夾角≦30°)。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以內(含45°),下同),其間距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8倍;在第二類建設區不小于1.0倍;在第三類建設區不小于1.2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以內(不含45°),下同),其間距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小于較高建筑的0.7倍;在第二類建設區不小于0.8倍;在第三類建設區不小于1.0倍,且最小間距不低于6m。

            (二)垂直布置時的間距(90°≧兩建筑夾角≧60°)。

            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5倍;第二類建設區不小于0.6倍;第三類建設區不小于0.7倍;且最小間距不小于6m。間距內山墻不得開窗或有外露樓梯,其對應建筑的陽臺出挑距離寬度不超過1.5m。

            多、中高層住宅建筑的山墻連續寬度應小于或等于20m,若大于20m,其間距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建筑最小處間距:

            1、當兩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一款控制。

            2、當朝向為南北向或東西向時,兩建筑的夾角大于30°,小于60°時,其間距最小處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小于南側(或較高)建筑的0.6倍;第二類建設區不小于0.7倍;第三類建設區不小于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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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當兩建筑的夾角大于或等于6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二款控制。

            (四)低、多、中高層住宅建筑的山墻間距,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少于6m,第二類、第三類建設區不小于7m,別墅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少于8m。有衛生間、樓梯間等房間在山墻上開啟洞口的,原則上不得有任何物體突出墻面。當住宅山墻有居室、起居室、客廳開啟窗戶時,其山墻間距應增加2m。有突出物時,應相應調整間距,保證凈距符合上述規定。

            (五)不規則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圍線和周圍建筑的最近距離計算建筑間距。

            (六)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鄰兩住宅建筑之間地面有高度差時,其建筑間距按下列原則計算:當南側住宅建筑低于北側住宅建筑高度時,以兩建筑高度完全重疊的部分計算建筑間距,并應同時符合其它規范的要求;當南側住宅建筑高于北側住宅建筑高度時,應以兩建筑高度完全重疊的部分加上南側住宅建筑高出北側的部分高度計算建筑間距,以上間距最小值不少于9m。

            (七)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幾幢建筑,計算建筑間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計算與相鄰建筑間距時,應包括裙房高度。

            (八)同一建設用地內,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相鄰時,其間距計算不含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與非住宅建筑或未設架空層的住宅建筑間距計算應含住宅建筑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條 居住用地的別墅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間距:第二類建設區不小于1.4倍;第三類建設區不小于1.5倍。

            第三十三條 在符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住宅建筑的最小間距為6m,與其北側多層、中高層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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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最小間距為9m。

            第三十四條 高層住宅建筑與高、中高、多、低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平行布置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南側為面寬大于或等于25m的高層住宅建筑時,其建筑間距在第一類建設區為南側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間距為23m;在第二類建設區為0.4倍,且最小間距為28m;在第三類建設區為0.45倍,且最小間距為33m。

            南側為面寬小于25m的高層住宅建筑時,其建筑間距在第一類建設區為南側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間距為22m;在第二類建設區為0.35倍,且最小間距為26m;在第三類建設區為0.4倍,且最小間距為30m。

            2、若北側為高層住宅建筑時,其間距按南側中高、多、低層住宅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間距為9 m。

            3、朝向為東西向的,東西側為面寬大于或等于25 m的高層住宅建筑時,其建筑間距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少于其較高建筑的0.25,且最小間距為16 m;在第二類建設區不少于0.3倍,且最小間距為18 m;在第三類建設區不少于0.35倍,且最小間距為20 m。東西側為面寬小于25 m的高層住宅建筑時,其建筑間距在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設區的最小間距為13

            m。

            4、高層住宅建筑之間,其山墻最小間距為13 m;高層住宅建筑與中高、多、低層住宅建筑之間,其山墻最小間距為9 m。

            (二)垂直布置的間距:

            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少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2倍,在第二類建設區不少于0.25倍,在第三類建設區不少于0.3倍,以上三類建設區最小建筑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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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于13m。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建筑最小處間距:

            1、兩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時,其間距最不小處按本條第一款控制。

            2、兩建筑的夾角大于30°,小于60°時,高層住宅建筑位于南側,且面寬大于或等于25m的,其間距最小處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間距為23m;在第二類建設區為0.3倍,且最小間距為26m;第三類建設區為0.35倍,且最小間距為30m。建筑面寬小于25m時,其間距最小處在第一類建設區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2倍,且最小間距為20m;第二類建設區為0.25倍,且最小間距為23m;第三類建設區為0.30倍,且最小間距為26m。

            3、兩建筑夾角等于或大于6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二款控制。

            第三十五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大中專院校的教學樓建筑的間距,及其與其它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須在同型布置方式時的住宅建筑間距要求上提高15%,同時須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

            第三十六條 非住宅建筑(第三十五條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間距和同型布置方式時的住宅建筑間距要求相同,同時須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

            非住宅建筑與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周邊時,其間距按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以及本條的規定控制。

            (二)(文、教、衛)建筑(第三十五條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側的或東西側的(含山墻),其間距按第三十五條控制。

            第三十七條 中高、多、低層住宅建筑陽臺布置,當建筑間距為1:0.8(南北向平行布置);1:0.7(東西向平行布置)時,其南陽臺(或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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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主陽臺)最大出挑距離為1.5m,其北陽臺(或東西向次陽臺)最大出挑距離為1.2m。當建筑間距為1:1(南北向平行布置)或1:0.8(東西向平行布置)時,其南陽臺(或東西向主陽臺)最大出挑距離為1.8m,其北陽臺(或東西向次陽臺)最大出挑距離為1.2m。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其主陽臺最大出挑距離為1.5m,次陽臺最大出挑距離為1.2m。當建筑間距大于以上規定值時,陽臺最大出挑距離可視情增加。

            高層住宅建筑陽臺最大出挑距離為1.8m。

            高、中高、多、低層住宅建筑南陽臺或東西向主陽臺連續長度不得大于8 m,北陽臺或東西向次陽臺連續長度不得大于4 m,陽臺總長度不宜超過建筑面寬總長度的60%。

            陽臺出挑距離、連續長度或陽臺總長度超出以上規定值的,應從陽臺外邊緣計算建筑間距。

            第三十八條 農村私人住宅建筑用地的規劃、開發建設,應符合建筑容量控制指標、退讓、限高等方面的要求,同時應參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私人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應按下表執行,其它情況應按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聯幢住宅

            雙拼住宅 單幢住宅

            高度最小倍數

            最小距離(m)

            山墻最小距離(m)

            1.0

            9

            4

            1.0

            8

            4

            1.0

            8

            4

            (二)設置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山墻最小距離應不小于6m。

            (三)私人住宅建筑宜采用聯幢住宅方式,以節約用地。

            第三十九條 沿建設用地邊界線(或稱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體、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的建筑物,其建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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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線或建筑紅線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觀、環保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建筑控制線或建筑紅線退讓指標分為退讓用地紅線、退讓道路規劃紅線、退讓綠地規劃綠線、河道規劃藍線、電力規劃黑線、文物保護規劃紫線。

            第四十條 建筑控制線或建筑紅線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按以下規劃控制,但退讓紅線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按表(七)規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數控制,且應滿足消防通道的最低要求。

            (二)各類建筑應在其建設用地范圍內滿足防火、防爆、環境保護以及其它特殊退讓用地紅線的要求。

            (三)建筑控制線或建筑紅線退讓用地紅線或其它規劃控制線時,按其相互間最近距離計算建筑退距。

            (四)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完成建設的,除應符合表(七)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本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五)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文、教、衛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完成建設的,各類建筑后退用地紅線距離按表(七)中文、教、衛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時符合本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六)相鄰地界為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筑的退距按表(七)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七)住宅建筑的退距應計算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第四十一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或建筑紅線后退道路紅線除應符合表(八)的控制指標外,還應符合本章第三十九、四十條和第五章有關規定。地下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距離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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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其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距離相同。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距離大于5m的,地下建筑物退讓距離為5m。地下構筑物、管井、管溝等退讓道路紅線的凈距按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小于3m。

            (二)城區支路以下不得小于2m。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核定,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

            (一)經審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城市景觀設計要求以及文物保護或一些重要標志等。

            (二)傳統建筑街道上的擴建或改建工程。

            (三)為了保護原有街道空間的延續性,在經批準規劃中未能按上述指標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設工程。在規劃批準為沿街騎樓道路兩側,建筑不得超過道路紅線。

            第四十三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中作為大型商場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0m。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且與城市道路相連。

            第四十四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線或建筑紅線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在表(八)規定的退距的基礎上,中高、多、低層建筑增加2m,高層建筑增加5m(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

            沿街建筑物的臺階、平臺、窗井和除用地范圍內連接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包括管溝、管井等構筑物),均應在劃定的建筑控制線范圍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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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的陽臺、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線。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需修建圍墻或臨時圍墻的,須向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報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如體育設施、影劇院、旅游賓館、圖書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建筑,其臨街面一般不宜修建圍墻,宜以花臺、綠化帶等建筑小品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或隔離墻。沿建設用地邊界修建圍墻的,其圍墻型式應為透空型圍墻,圍墻高度不應超過1.6m。

            (二)醫院、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居住區以及風景區等范圍內的周邊修建圍墻,原則上應為透空型圍墻,圍墻高度不應超過1.6m。

            (三)確有特殊要求的,如監獄、看守所、油庫、煤氣罐站、各種物質儲備專用倉庫區、發電廠、水源廠、煤廠、電臺、部隊營房、宗教場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飼養場等,可建封閉式的圍墻。圍墻飾面及外觀應進行形式美化處理,有利于城市觀瞻,墻高一般不得超過2.2m。

            沿城市道路修建圍墻的,其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主、次干路1.5m;支路以下1.0m。

            (四)在第一類建設區的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可利用原有圍墻作為臨時圍墻。如市政建設需要,應按市政建設要求改建,并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的規定。

            (五)在第二類、第三類建設區的建設項目,其臨時圍墻可允許壓道路規劃紅線建設。

            臨時圍墻在其使用期結束后,應立即無償拆除。

            第四十六條 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線或建筑紅線退讓公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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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不于5m。

            第四十七條 沿河道規劃藍線(經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定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所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8m。

            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隔離帶控制線、綠地綠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區級及以下綠地)。

            建筑控制線退讓輕軌控制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m。

            建筑控制線原則上允許壓電力規劃黑線,但建筑物任何部分一般不突入電力規劃黑線范圍內。

            第四十八條 沿鐵路兩側的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規定(鐵路內部的軌道車管理、配套用房除外)。

            1、鐵路干線兩側的建設項目,其用地紅線與規劃(含現有)的軌道線最外股道中心線的距離:第二、三類建設區20m,第一類建設區15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H=路基高度-3m)。

            2、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設項目,其用地紅線與規劃(含現有)的軌道線最外股道中心線的距離:第二、三類建設區15m,第一類建設區10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的退距同上款。

            3、鐵路車站附近非鐵路用地的城市建設項目,其退讓鐵路軌道的距離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依總平面規劃的實際情況確定,但其用地紅線距鐵路基肩或坡腳不得小于3.5m。

            4、上述情況中建筑物的建筑紅線退讓用地紅線控制指標按第三十九條至四十一條執行。

            第四十九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后退道路規劃紅線3m。

            建筑控制線退讓城市防洪堤,除有關專業規定外,退讓城市防洪堤腳不得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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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控制

            第五十條 道路及其隔離帶、河道和綠地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范圍,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分別以道路及其隔離帶紅線、河道藍線和綠地綠線為標記進行統一規劃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路分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級公路共五個等級,公路進入城市規劃建成區即成為城市道路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條 重要道路兩側綠地隔離帶規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兩側應各留出10~25m寬綠化帶。

            (二)城市對外交通的主干路及濱江干路,其兩側應留出8—15m寬綠化帶。

            (三)城市交通性干路宜采用綠地隔離帶,綜合性干路、生活性干路宜采用集中綠地與帶狀綠地相結合的方式,規劃控制的應預留集中綠地用地。

            第五十三條 道路綠化規定:

            (一)道路綠化面積應根據道路性質確定,新建主、次干路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比率不低于25%;支路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20%;改、擴建主、次干路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20%;支路綠帶面積所占比例不低于15%;

            (二)綠化選栽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市政道路設計中應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坡道及標志,并應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設建、構筑物時,城市干路和通行有軌電車的道路,最小凈高5.5m;城市干路通行無軌電車的道路其最小凈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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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m;通行其它機動車最小凈高為4.5m。

            第五十六條 福州市中心城范圍內,除閩江南、北港外,內河按其功能分為風景觀賞通航河道、通航河道和排水河道三類,以規劃藍線予以控制(南臺島內河規劃另定)。

            (一)風景觀賞通航河道:晉安河、白馬河、光明港、磨洋河,其兩側應設置綠化隔離帶,寬度以規劃綠線控制,采用七級通航標準,東西河為風景觀賞八級通航河道,兩側應留10-50m綠化隔離帶。

            (二)通航河道:除上述第(一)款外,打鐵港、化工河、鳳坂河為八級通航標準,茶亭河、達道河、瀛洲河為九級通航標準,兩側各留10m綠化隔離帶。

            (三)排水河道:除上述第(一)、(二)款外其余均為排水河道,其中五四河、新西河、樹兜河、瓊東河、安泰河兩側各留10m以上綠化隔離帶,其余兩側各留5m以上的綠化隔離帶。

            第五十七條 中心城內的河道兩側綠地隔離帶用地為市政綠化帶專用地,除按城市規劃要求埋設必要的市政管線設施和修建園林小品、閘門、游船碼頭等外,任何建設工程不得擠占綠地。

            第五十八條 在規劃區的規劃河道范圍修建碼頭、駁岸、跨河橋梁或其他建、構筑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駁岸構筑物前沿應在規劃河道藍線以外,以確保兩條規劃河道藍線之間寬度為凈寬度。河道改道時,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現有河道不得填堵。

            (二)內河上的中、小橋位原則上應服從城市道路的走向進行布置,橋梁縱軸線,宜盡量與河流成正交,因條件所限,亦可考慮斜交或彎橋,通航凈空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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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隧道、過街地道、大型橋梁應考慮設置管理維護工作間用地。

            第五十九條 在溫泉保護區內,應預留溫泉井位、池位、管線和泵房位置。

            第六十條 凡在規劃道路上申請通行機動車的道路開口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建設項目原則上允許開引一個機動車道口,當相鄰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則向最低一級的道路上開口,并盡可能遠離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開引機動車道口時,其開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機動車道口道路中心線至道路紅線的距離原則上不小于50m;在支路上的,其距離原則上不少于30m。

            第六十一條 在中心城內,公交停靠站、始發站、停車場應統一規劃,控制用地, 主、次干路公交站點應采用港灣形式。

            第六十二條 港口內部運輸道路與城市道路交叉時必須采取立體交叉的形式。客運碼頭位于城市道路交通繁忙地帶的,應設置人行地道或天橋。

            建筑物之間因交通需要或提供城市公共通道,架設穿越城市道路或跨越地界連接相鄰建筑物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批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廊道的凈寬度不大于6m。

            (二)廊道內不得設置商業等妨礙交通暢通的設施。

            (三)符合城市交通和消防要求。

            (四)符合本章第五十五條中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各類管線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

            (二)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98》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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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各類管線原則上應采取地下敷設的方式。

            (三)各類管線的埋設順序須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管線在規劃道路下的位置,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線宜布置在非機動車道或機動車道下。

            2、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電纜、電信電纜、有線電視電纜、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管、熱力干線、燃氣輸氣、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3、當各類管線交叉時,其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有線電視、小于10KV電力、大于10KV電力、熱力、燃氣、給水、雨水、污水。

            (四)電力電纜與電信電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和給水管在道路東側或北側、電信電纜和煤氣管道在西側或南側的原則布置。

            (五)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5、分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六)各種管線其走向應與道路中線相平行,橫穿道路的線路應盡量與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管頂至機動車道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m。

            (七)在人行道內建設各種管溝,其管溝預制蓋板不得外露,以保證人行道平整、美觀,不妨礙行人通行。

            (八)管線穿越河道的埋設深度和架空跨越通航河道的高度,應符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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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專業技術規定。

            (九)新建建筑與現狀水源輸水管和凈水輸水主干管凈距原則上應大于6m;不具備條件的在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后可適當減少,但其凈距不得小于3m。

            第六十四條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辦公建筑等可根據人員、建設規模選擇設置必要的郵政設施,并在規劃、設計時充分考慮。

            (一)單元信報箱:即在樓房單元進口處的墻壁上設置與戶數相對應的信報箱。

            (二)集群式信報箱:3幢以上建筑的,在適當位置設置信報箱。

            (三)信報間:10幢以上的宜在小區出入口設置信報間。

            (四)辦公建筑或其它類建筑可設置信報收發室。

            建設單位須將擬建郵政設施內容、建設地點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行業建設規范和城市景觀要求,并應具有地方特點;

            2、不得妨礙城市交通和破壞地下管道;

            3、不應擠占城市綠地;

            4、不得擅自建設、更改。

            第六十五條 電信系統應能滿足終期容量,電纜暗管應留有備用管。其中:住宅樓,每個住戶終期電話至少2對線設置;辦公和商業樓,每個開間終期電話線按2-4對線設置。

            第六十六條 綜合管線總平面規劃設計按下列規定:

            (一)總用電量在10000KVA以上(含10000KVA)的應單獨或在建筑物內建開閉所;10000KVA以下的配建變電室一般要求設在主體建筑物內,開閉所和變電室的凈高應滿足4.5m;當室內采用干式變壓器時,凈高不少于3.9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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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積在60-160㎡/間。

            (1)住宅小區永久性供電配套設施用房面積,詳見下表

            總建筑面積

            未設電梯的多7000㎡以下

            層住宅建筑

            7000㎡-13000㎡

            13000㎡-25000㎡

            25000㎡--40000㎡

            40000㎡以上

            設有電梯的多10000㎡以下

            層住宅或高層住宅建筑

            箱式變供電

            配電室60-90㎡

            配電室90-130㎡

            開閉所兼配電室,面積130-160㎡

            一座60㎡開閉所,配電室數量及面積參照以上規定

            環網開關室(單電源)10㎡,雙電源面積增加一倍,配電房(數量及面積、按實際容量確定)

            10000㎡-20000㎡ 開閉所40㎡,配電房(數量及面積、按實際容量確定)

            20000㎡以上 60㎡開閉所,配電房(數量及面積、按實際容量確定)

            供電配套設施面積

            (2)其他公共建筑等在考慮留有公用環網開關或開閉所位置時,用戶應自留配電房位置,大小視其容量而定。

            (二)電信容量在300門以上時,應在建筑物內設交接箱間;在600門以上時,應預留電信專用機房,一般設在地面一層或二層。超過4000門以上的需設置模塊局,電信交接箱間或電信機房不宜與配電室相鄰。

            (三)有線電視系統應在設計時予以考慮,并在建設時留出暗管。其中住宅建筑,每個住戶有線電視宜按2個終端設置。辦公或商業建筑每個開間不少于1個終端設置。

            有線電視終端容量超過500戶的,應在建筑物內設置一個電視分前端間,每個小區設置不少于一個電視分前端間,分前端間宜設在地面一層。有線電視終端超過50戶的,設置一個放大器箱,并不宜與配電室相鄰。

            (四)中心城采用雨污分流制。位于城市污水處理廠吸納范圍以外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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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排放內河或閩江水體內的,工業污水均應進行自行處理達標后方允許排放,其余生活污水排放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架空電力線、纜原則上不得跨越各類建、構筑物。

            (六)燃氣管道邊距鐵路邊軌不小于5.0m。燃氣管道穿越鐵路時,應敷設在套管或涵洞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套管兩端應密封,并在端部安裝檢漏管。

            2、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腳距離不小于1.0m。

            3、套管距鐵路軌底不小于1.2m。

            其余各類管線穿越鐵路時,應按有關專業規范執行。

            (七)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除城市規劃有特殊要求外,按下表執行。當受道路寬度、斷面以及現狀工程管線位置等因素限制難以滿足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適當減少其最小水平凈距,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會同有關專業部門確定。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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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1

            建筑物

            2

            給水管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d≤200mm

            d>200mm

            低壓

            B A B A

            中壓 高壓 直埋

            地溝 直埋

            纜溝

            直埋

            管道

            通信照

            明及

            <10kv

            高壓鐵塔基礎邊

            ≤35kv

            1

            2

            建筑物

            給水管 d≤200mm

            d>200mm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低壓 P≤0.05MPa

            2.5

            0.7

            1.5

            0.5

            1.0 1.5

            1.0

            1.2

            DN≤300mm0.4

            DN>300mm0.5

            1.0

            1.0 1.2 1.5 2.0 1.5

            1.5

            1.5

            5.0

            1.0

            1.5

            1.5

            2.0

            1.5

            2.0

            2.0

            4.0

            1.0

            1.5

            1.0

            1.5

            2.5

            0.5

            1.0

            1.0

            0.5 1.0

            1.5

            1.2

            0.5

            1.0 1.0

            1.5

            5.0

            1.5

            1.5

            3.0 1.5

            1.0

            1.0

            3.0 2.5

            1.0

            0.7

            0.5

            1.5 2.0 4.0 6.0

            1.0 1.5

            2.5

            1.5

            0.5 0.5

            0.5

            1.0

            1.0

            1.5 3.0

            1.5

            1.5 *

            0.5 3.0

            1.5

            6.0

            >35kv

            管 線 名 稱

            4

            燃氣管

            5

            熱力管

            6

            電力電纜

            7

            電信電纜

            8

            喬木

            9

            灌木

            10

            地上桿柱

            11

            道路側石邊緣

            12

            鐵路鋼軌(或坡腳)

            2.0

            0.005MPa<P≤燃中4

            氣 0.2MPa

            4.0

            壓管 0.2MPa<P≤0.4MPa

            6.0

            高 0.4MPa<P≤0.8MPa

            壓 0.8MPa<P≤1.6MPa

            5

            6

            7

            8

            9

            熱力管

            電力電纜

            電信電纜

            喬木(中心)

            直埋

            地溝

            直埋

            纜溝

            直埋

            管道

            2.5

            0.5

            0.5

            1.0

            1.5

            3.0

            1.5

            *

            1.5

            0.5

            1.0

            1.5

            0.5

            3.0

            1.5

            0.5

            1.0

            1.5

            0.5

            1.5

            1.5

            1.0

            1.0

            0.5

            1.0

            1.0

            1.5

            1.0

            1.5

            2.0

            1.0

            1.0

            1.2

            1.0

            1.0

            5.0

            2.0

            4.0

            1.5

            1.5

            2.0

            1.0

            1.5

            1.0

            2.0

            3.0

            2.0

            0.5

            1.0

            0.6

            1.0

            0.5

            0.5

            1.0 1.5

            1.0

            0.5

            0.6

            1.0

            1.5

            1.5

            1.0

            1.0

            1.5

            0.5

            1.0 2.0

            0.6

            3.0 1.5

            1.5

            1.0

            3.0

            2.0

            0.5

            1.5

            0.6

            1.5

            0.5

            0.5

            灌木

            地上

            通信照明及<10kv 10

            桿柱

            高壓鐵塔≤35kv

            基礎邊

            11

            12

            道路側石邊緣

            鐵路鋼軌(或坡腳)

            >35kv

            6.0

            1.5 1.5

            5.0

            2.5 1.5

            1.0

            1.5

            3.0

            1.5

            2.0

            0.5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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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工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凈距按下表執行。

            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

            序號

            1

            管線

            1

            2

            3

            4

            5

            6

            7

            8

            9

            給水管線

            污、雨水排水管線

            熱力管線

            燃氣管線

            電信管線

            電力管線

            直埋

            管塊

            直埋

            管溝

            溝渠(基礎底)

            涵洞(基礎底)

            電車(軌底)

            0.15

            0.40

            0.15

            0.15

            0.50

            0.15

            0.15

            0.15

            0.50

            0.15

            1.00

            1.00

            2 3 4

            管線

            0.15

            0.50

            0.15

            0.50

            0.15

            0.50

            0.15

            1.00

            1.20

            5 6

            電力管線

            管溝

            0.50

            0.50

            0.50

            0.50

            1.00

            1.00

            給水污、雨熱力燃氣電信管線

            水排水管線

            管線

            0.15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1.20

            0.15

            0.15

            0.15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1.20

            0.25

            0.25

            0.50

            0.50

            0.50

            0.20

            1.00

            1.00

            0.25

            0.25

            0.50

            0.50

            0.50

            0.25

            1.00

            1.00

            0.50

            0.50

            0.50

            0.50

            1.00

            1.00

            直埋 管塊 直埋

            10 鐵路(軌底)

            注:大于35kv直埋電力電纜與熱力管線最小垂直凈距應為1.00m。

            第六十七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電力設施配套建、構筑物應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和電力主管部門審批),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如下: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沿線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即導線邊線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單側向外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m

            35~110千伏 10m

            154~330千伏 15m

            500千伏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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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區內各種電力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在地下。市區內110千伏及其以下等級的線路要采用電力電纜,不得明線架設。現有電力、電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三)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線路地面標樁兩側0.75m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二海里(港區為兩側各100m);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m;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四)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的倉庫等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跨越時應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批,同時電力主管部門應采取安全措施。當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與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設施相互妨礙時,雙方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達成協議后方可建設。

            (五)市政道路規劃設計中應明確路燈照明設計專用變壓器的安裝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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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六十八條 建筑物的高度必須符合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時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如機場、氣象臺等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七十條 在文物、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確定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并經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視線分析方法見附錄二附圖(八)

            第七十一條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除滿足第四章有關規定外,其控制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筑用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離。

            計算方法見附錄二附圖(六)。

            第七十二條 建筑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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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臨接或其面臨的道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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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綠地控制

            第七十三條 各類建設用地內的園林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必須符合本章及第三章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設用地內的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建設用地內的綠地規劃宜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居住區的公共綠地,根據不同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設置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公園(居住區級)小游園(小區級)和組團綠地(組團級)及其他公共綠地,公共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下表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中心綠地

            名 稱

            居住區公園 花木草坪、花壇水面、涼亭雕塑、園內布局應小賣茶座、老幼設施、停車場地和有明確的功鋪裝地面等

            小游園

            能劃分

            0.4

            設 置 內 容 要 求 最小規模

            (ha)

            1.0

            花木草坪、花壇水面、雕塑、兒童園內布局應有設施和鋪裝地面等 一定功能劃分

            組團綠地 花木草坪、桌椅、簡易兒童設施等 靈活布局 0.04

            (二)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

            (三)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得少于70%。

            (四)宜采用開敞式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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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規定的建筑退距和間距范圍之外的要求。

            (六)沿城市道路兩側的綠化隔離帶不得作為公共綠地計算。

            (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少于8m,面積不少于400㎡。

            (八)組團綠地面積不少于0.5㎡/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2㎡/人。第一類建設區可根據以上指標酌情調整,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

            第七十五條 居住小區的公共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衡。在符合整個小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塊建設用地內平均分布。

            第七十六條 位于本市第一類建設區的建設用地,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綠地指標的,經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和園林管理部門同意,可將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

            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地面積;N—有效系數( 見下表)

            屋面標高與用地地面的高差(單位:m)

            小于、等于1.5

            大于1.5,小于、等于5.0

            大于5.0,小于、等于9.0

            大于9.0,小于、等于12.0

            大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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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系數(N)

            1.0

            0.7

            0.5

            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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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建筑與城市環境控制

            第七十七條 在福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應符合福州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設計中城市空間環境的要求。

            城市市政設施和公共建筑應按有關專業規范,提供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設施。

            第七十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繪制城市坐標和周邊相鄰地段30m-50m范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并研究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續。成片開發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層建筑,應與相鄰建筑協調。建筑立面及色彩方案,應進行多方案比較。符合方案競選要求的應進行方案競選,并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批。

            第七十九條 城市主、次干路兩側,城市中心區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層建筑(包括現已建成的),在立面上安裝各種空調器及其它建設設備時,必須統一協調設計、統一施工。建筑屋頂需要設置水箱,冷卻塔、電梯間等設備用房時,應進行建筑形式處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物臨城市道路的窗、陽臺、走廊等應規范設置防盜網,臨城市主、次干路的住宅陽臺應統一形式予以封閉。

            第八十條 城市主、次干路兩旁的建筑物,其鍋爐房及煙囪、泵房、冷卻塔、電房(包括發電機房)、廚房、污水處理池、垃圾轉運站等附屬設施不得臨街布置。對于產生煙塵、噪聲及有害氣體的,其環境衛生防護距離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在其用地范圍內解決。水塔、煙囪等高聳構筑物,其周邊建筑物應在安全保護間距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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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條 經規劃確定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騎樓的,應符合以下規定:

            (1)騎樓寬度:騎樓建筑的底層外墻面至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5m。

            (2)騎樓地面: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同,無人行道的應高出道路邊界處0.1m~0.2m,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設置任何臺階或障礙物。

            (3)騎樓凈高:不得小于3.6m。

            (4)騎樓外柱:騎樓外柱的外緣距建筑控制線不得小于0.45m,且應設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八十二條 住宅建筑建設要求如下:

            (一)住宅建筑建設應符合國家、省、市頒布的有關規定和規范。

            (二)住宅建筑或住宅小區在規劃、建設中應設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郵政信報等設施。

            (三)安置房建設按照國家、省、市頒布的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在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在下列范圍設置公共廁所,并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規定:

            (一)廣場、車站、碼頭、大型公共建筑內部及附近。

            (二)風景名勝古跡瀏覽區、公園、市場、大型停車場(庫)、體育場(館)內部及附近。

            (三)市區舊居民區改造,原有的公共廁所必須按原有規模,結合改造重新安置。

            (四)新建住宅區,應按規范規定的規劃要求設置公共廁所。

            附建公共廁所建筑面積不少于60㎡。

            第八十四條 各類建設項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在進行規劃建設時應設置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下簡稱轉運站)。轉運站的位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衛生規劃的要求。其規模應根據各區域內垃圾高產月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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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日產量的實際數據確定,或按有關專業規劃的要求確定。

            (一)設置在建筑物內的轉運站,應符合防火、衛生規范及各種安全要求,應設置在交通方便,較為隱蔽的地方。其建筑裝修應與周圍建筑物相協調。

            (二)單位設置的大、中轉運站,其綠地率不低于用地面積的30%,應與周圍建筑物形成綠化隔離帶,建筑退讓用地紅線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退讓用地周邊最小距離不少于10m。

            (三)轉運站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采用封閉式的建筑形式,并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凡在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線兩側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除應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外,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二)建設城市雕塑,建設單位須將擬建雕塑的題材,體量、建設地點、雕塑模型、環境設計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在公共綠地內建設城市雕塑,須先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后,再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后方可建設。

            屬于重要的政治性、歷史性題材的城市雕塑,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報福州市規劃藝術委員會審定。

            (三)城市雕塑的設計,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人員承擔,未持有設計資格證書的,不得承擔城市雕塑設計工作。

            (四)城市雕塑設計方案一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擅自建設城市雕塑屬違法建設。城市雕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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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應與周圍景觀協調,整潔美觀,保證安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在進行建設時應充分考慮廣告等設置的位置、形式、燈光照明等,并應在方案圖中示出,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批。

            (二)在建筑物上設置廣告的,不得破壞原有的建筑造型,戶外廣告等不得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輪廓線1m,離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m,如位于車道上方,不得低于5.5m。在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上設置廣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頂輪廓線。

            (三)戶外廣告等的照明裝置不得對周邊環境產生視覺污染,照明應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四)不得妨礙城市交通。

            第八十七條 各類高層建筑應符合城市景觀、消防、防火、抗震、環保、交通、人防等方面專業規范的要求,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各類高層建筑設計文件編制要求見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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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特別地區的補充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章所稱的特別地區,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前述各章規定的基礎上作補充規定的地區,包括三山兩塔一條街、三坊七巷、朱紫坊、傳統商業街、溫泉帶、江濱大道(含中心商務區),市區各公園(含西湖、左海、溫泉、中洲、金雞山等公園)、風景區等地區。

            具有歷史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古建筑、古樹木等,應予以妥善保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絕對保護區:指文物本身。國家、省、市級重點保護單位的保護應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景觀保護區:指與文物關系密切,景觀上融為一體的環境區域。在規定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對象無關的工程建設。

            (3)環境保護區:指對文物保護有影響的環境控制區。在環境保護區內,不得增建、新建與保護對象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4)被保護對象有破損的,應修舊如舊或按原狀修復。

            在特別地區內的建設建設項目應按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應按前述各章的有關規定及結合本章補充規定,進行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設計。

            第八十九條 三山兩塔一條街

            (一)于山、烏山、屏山是福州市歷史文化保護區之一,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保護文物古跡、保護傳統建筑特色和整體景觀風貌的要求。在“三山兩塔”景區周圍保護控制地帶的建設,應符合第六章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禁止修建與景區無關或山體景觀不協調的建筑物。現有嚴重影響山體景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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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構筑物,應當逐步整改,拆除或搬遷。

            (二)于山、烏山、屏山頂點之間保持寬度為100m的通視走廊,此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24m。“三山兩塔”通視走廊所圍合的三角區范圍內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得超過48m。

            (三)對以八一七路為主軸的福州古城歷史發展軸線的節點地段進行規劃控制,應保存傳統景觀風貌或建設標志性小品,加強名勝景觀。從北至南的控制節點如下:

            冶山路——歐冶池、冶山;

            鼓樓前——開元寺、閩王祠;

            虎節路——正誼書院、林則徐故居、林覺民故居、虎節門;

            七巷口——三坊七巷;

            安泰橋——朱紫坊、安泰河;

            安民巷——清真寺;

            圣廟路——兩山、兩塔、孔廟;

            南門兜——兩山、國貨碑、古榕樹;

            東西河——明、清城南界、古城界線、茶亭公園;

            學軍路——大廟山;

            大橋頭——閩江兩岸景觀;

            倉前山——近代建筑景觀。

            第九十條 三坊七巷、朱紫坊等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是兩個歷史傳統街坊,實行保護與控制。在建設中應保持其傳統坊巷的園林民居、水巷風情的空間格局。保護典型明清傳統民居建筑環境,名人故居、古園林、古橋和其他重要古跡。

            區域內必須進行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住環境。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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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控制建筑及設施的建設,保持福州傳統民居建筑特色,并重點保護安泰河沿河景色及沿河榕樹群。

            在城市規劃中已確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其它歷史傳統街區坊參照以上要求予以保護性控制。

            第九十一條 傳統商業街

            傳統商業街指南后街、南街、茶亭街和中亭街,在改造建設中結合旅游業的發展,在該街區優先發展傳統商業貿易和地方工藝制作及社會文化活動場所。

            傳統商業街的改造建設應統一規劃,在建筑高度、色彩、立面造型等方面,要求保持古城風貌與傳統建筑特色。傳統商業騎樓、商業街市老字號店鋪等,應加以保護。出現損毀的應按傳統特色形式恢復。

            南后街以低層建筑為主,形成明清建筑風貌的古商業街。茶亭街以低層建筑為主,形成具有地方建筑特色的街區景觀。中亭街以多層建筑為主,可適當建設中高層建筑,保持近代商業街建筑風貌。

            第九十二條 溫泉帶

            溫泉地帶的保護區范圍,北起北環中路(思兒亭),南至國貨路(南公園),西至五一路、五四路東側,東至晉安河西側。嚴格控制在該區內填池。

            在該區范圍內,除五四路、五一路、六一路、北環路、華林路、湖東路、東大路、福新路、古田路、國貨路等主次干路兩側,可適當建一些中高、高層建筑外,一般應以低、多層建筑為主,且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本規定執行。不得建設對地表水或地下水有污染的設施,以保護溫泉資源。應保留現有的水池、魚塘面積,美化綠化環境。

            第九十三條 江濱大道(含中心商務區)

            (一)中心商務區(CBD)是商貿、金融、保險、信息、法律等高級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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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聚集區,是城市核心功能區,中心商務區的范圍為:西起閩江大橋,東至九孔閘,北靠亞峰路,南臨閩江北岸的江濱路。總面積為1.55k㎡。

            (二)江濱路堤外除規劃安排的有關建設用地以外,均為江濱公園綠化用地。

            (三)該區范圍內各類建設用地按控規要求,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25~35%之間,部分娛樂性建筑的建筑密度在20~25%之間,個別商業、金融建筑的建筑密度可控制在38~40%之間。

            高層建筑用地容積率一般控制在2-5之間,高級公寓容積率為1.8-2.5之間,多、低層建筑容積率為0.5-1.6之間,個別商業建筑可控制在2-2.5之間。

            綠地率一般控制在30-40%,部分商業用地控制在25%。

            (四)中心商務區(CBD)規劃管理,按照“福州市中心商務區詳細規劃”實施。其建筑布局,天際線控制,建筑造型,建筑色彩、外裝飾材料選用等都應按規劃原則要求實施。

            第九十四條 市區各公園

            市區內各公園在已建成或已規劃的范圍內,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頒布的有關公園管理的規定及已經批準的總平面規劃進行建設。園內管理、健身、娛樂設施等建、構筑物不應超過三層。

            公園周圍建筑布局與建筑外型要與風景園林相協調,公園及其周邊建筑應統一規劃,整體布局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實施。

            第九十五條 風景區

            風景區是指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經有權機關批準的以自然景觀為主的旅游觀光區、生態保護區。風景區編制詳細規劃、風景設計和區內一切建設活動應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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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風景區用地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工廠倉庫、住宅和非風景區設施等。

            (二)風景區用地內已有的非風景區設施原則上要遷出。

            (三)風景區用地內新建,改建工程的外形、面材、高度、體量、尺度、色彩等應與環境協調,不得破壞自然風貌、環境、輪廓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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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規定是實施《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具體技術規定,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仍按原批準的規劃執行。已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地區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規定實施。

            第九十八條 福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市屬各縣(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規定自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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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一

            術語、名詞解釋

            1、征地面積: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

            2、建筑用地面積:規劃征地紅線范圍內,除城市道路、河道、電力走廊、輕軌控制線、綠化隔離帶等規劃控制用地外的實用地面積。

            3、道路規劃紅線: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4、河道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指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

            5、綠地規劃綠線:一般稱綠線,指城市各級綠地用地規劃控制線。

            6、電力規劃黑線:一般稱電力走廊,指城市電力線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7、文物保護規劃紫線:指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建筑保護單位用地及其周圍進行規劃保護的規劃控制線。

            8、建筑控制線:指根據城市規劃需要確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圍的控制線。

            9、建筑紅線:指經規劃確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10、建筑容積率(容積率):建設用地內的各類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積的總和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11、建筑密度:建設用地內,各類建筑基底占地面積的總和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率(%)。

            12、綠地率:建設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率(%)。

            13、低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

            14、多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

            15、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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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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