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發(作者:軟件危機)

郝少鵬二審裁定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復議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6.01
【案件字號】(2020)魯行終65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韓勇王海燕陳暉
【審理法官】韓勇王海燕陳暉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郝少鵬;菏澤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
【當事人】郝少鵬菏澤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
【當事人-個人】郝少鵬
【當事人-公司】菏澤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楊奎軍山東鼎橋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楊奎軍山東鼎橋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楊奎軍
【代理律所】山東鼎橋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高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行終字
1 / 6
【原告】郝少鵬
【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
【權責關鍵詞】行政復議合法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內部行為)管轄復議機關證據行政復議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本案中,被上訴人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復[2018]221號批復,是針對東明縣人民政府關于《菏澤市東明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東明集鎮順河集村項目區實施方案》的請示作出的內部批復,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內部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2 / 6
【更新時間】2022-09-23 02:02:04
【一審法院查明】各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和依據已隨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裁定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本案中,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復,僅是菏澤市人民政府針對下級東明縣人民政府的請示作出,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原告對被告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復議決定的起訴,也應當一并裁定駁回。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郝少鵬的起訴。
【二審上訴人訴稱】郝少鵬不服原審法院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裁定,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理由如下:涉案批復對外進行了公告,是已經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批復。東明縣已經直接根據涉案批復實施了項目拆舊建新活動,一審法院裁定認定涉案批復是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是認定事實錯誤。
郝少鵬二審裁定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3 / 6
(2020)魯行終65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郝少鵬。
委托代理人楊奎軍,山東鼎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澤市中華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陳平,市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濟南市省府前街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李干杰,代省長。
審理經過 郝少鵬因訴菏澤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復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出的(2019)魯17行初66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行政爭議形成如下,東明縣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日向菏澤市人民政府請示申報《菏澤市東明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東明集鎮順河集村項目區實施方案》(東政呈[2018]49號),菏澤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3日對東明縣人民政府作出菏政復[2018]221號批復,同意該項目實施方案。原告郝少鵬不服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復[2018]221號批復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山東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魯政復決字[2019]506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復。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稱,順河集行政村項目區占用的土地是基本農田,法律規定非農建設一律不得占用。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復違背法規政策的程序性規定和實質性規定,違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報批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僅以事后以拆遷房屋戶數已達到總戶數的97.6%為由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復議決定應予撤銷。
4 / 6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本案中,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復,僅是菏澤市人民政府針對下級東明縣人民政府的請示作出,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原告對被告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復議決定的起訴,也應當一并裁定駁回。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郝少鵬的起訴。
二審上訴人訴稱 郝少鵬不服原審法院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裁定,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理由如下:涉案批復對外進行了公告,是已經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批復。東明縣已經直接根據涉案批復實施了項目拆舊建新活動,一審法院裁定認定涉案批復是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是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一審法院查明 各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和依據已隨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裁定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
5 / 6
決定的起訴。"本案中,被上訴人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復[2018]221號批復,是針對東明縣人民政府關于《菏澤市東明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東明集鎮順河集村項目區實施方案》的請示作出的內部批復,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內部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當。
本院查明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韓 勇
審判員 王海燕
審判員 陳 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李 倩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6 / 6
本文發布于:2024-01-08 19:41:1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471407425873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郝少鵬二審裁定書.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郝少鵬二審裁定書.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