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3日發(作者:圓明園讀后感)

回復意見
信件我院已經收悉,經對有關人員走訪等調查,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來信人提供線索,作如下意見。
第一,關于信件稱工作人員“態度惡劣”
首先,醫方對來信人的不良感受表示遺憾,但接訴工作本就不能保證反映人主觀上絕對滿意。其次,信件認為“態度惡劣”的依據是“兩次不聽我的訴求惡意掛電話”,據有關人員陳述,原因是接訴人已經告知有關法律規定、介紹有關處理路徑,但投訴人無新的理由反復撥打電話,接訴人只得掛斷,避免干擾疫情防控等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關于“主治隨意拉黑他的患者”
醫方認為這之中有概念偷換,其一,投訴人就診系近二十年前,其現在的身份并不是患者。其二,醫療爭議的雙方主體應該是患方和醫療機構,投訴人不應以其主觀對過往診療有異議,而過分侵擾醫生個人。
第三,關于醫療爭議處理
接訴人已經向來信人充分告知了有關法律規定,介紹有關處理路徑,醫方在此予以重申任何糾紛的處理都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醫方認為投訴人就診在近二十年前,有關事實已經因為時間久遠而湮滅,且當時有效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規定,人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因而依據事實情況和法律規定,醫方均無法響應投訴人實質性請求。
以上是我院對投訴人的全面回復,如投訴人無新的理由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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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投訴,我院將援用此回復,不再發表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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