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5日發(作者:大海的歌)

雷xx未盡監護義務致使外國人非法居留行政處罰決定書園公(出)行罰決字〔2021〕1222號
【主題分類】公安
【發文案號】園公(出)行罰決字〔2021〕1222號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17862200
【處罰日期】2021.07.07
【處罰機關類型】公安部/廳/局/分局
【處罰機關】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
【處罰種類】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執法級別】省級
【執法地域】江蘇省
【處罰對象】雷xx
【處罰對象分類】個人
【更新時間】2021.09.07 16:10:36
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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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公(出)行罰決字〔2021〕1222號
被處罰人雷xx。
現查明:YxxLxx(新加坡籍,男,普通護照:xx,出生日期:2013年01月03日,未滿十六周歲)于2020年02月13日持新加坡護照從上海浦東機場入境,現持團聚類居留許可有效期到2021年01月31日。按照規定,YxxLxx應于2021年01月31日簽證到期前離境或至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簽證延期。雷xx系YxxLxx的法定監護人,因雷xx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YxxLxx非法居留。2021年07月06日雷xx至園區一站式行政服務中心為YxxLxx辦理簽證延期業務過程中被園區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民警查獲,雷xx構成未盡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
以上事實有雷xx的陳述、申辯和YxxLxx的書證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對雷xx警告并處罰款壹仟元。
執行方式和期限本決定書送達后,限被處罰人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銀行園區支行交納罰款。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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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公安局或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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