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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4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7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
(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
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安全生產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監管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監管部門推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隱患排查、事故
整改等制度,參與檢查、事故調查等安全生產工作,并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支持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教育,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以及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有對安全生產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的義務,開展切實有效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
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參加事故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
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監控和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職業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督促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五)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指導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指導組織實施;
(二)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組織落實事故防范、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
(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金屬冶煉、危險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單位;
(三)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機械制造、建材、電力、交通運輸單位、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組織;
(四)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二)組織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具體落實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督促各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所在單位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制度,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報告、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及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并具體檢查督促實施;
(二)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生產技術部門
加強對生產設備、安全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并督促部門負責人和職工進行生產崗位安全檢查;
(三)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督促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整改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指令職工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四)參與所在單位事故調查,并對所在單位受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全文請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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