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發(作者:天安門前看升旗)

操縱市場行為及具體認定
一、操縱市場行為理論
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
二、操縱市場行為內容
中國證監會于1996年11日頒布的《關于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這類行為包括:
(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
(2)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
(3)為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
(4)以自己的不同賬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
(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
(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
(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縱市場行為具體認定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可以將操縱市場行為歸納為以下十個方面:
(一)連續交易操縱認定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準,具體認定由《指引》明確。
“資金優勢”是指行為人為買賣證券所集中的資金相對于市場上一般投資者所能集中的資金具有數量上的優勢。“持股優勢”指行為人持有證券相對于市場上一般投資者具有數量上的優勢。“信息優勢”是指行為人相對于市場上一般投資者對標的證券及其相關事項的重大信息具有獲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準確、更完整的優勢。
聯合買賣,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約定在某一時段內一起買入或賣出某種證券。行為人之間形成決議或決定或協議的,應認定行為人具有聯合買賣的意圖。行為人之間雖沒有決議或決定或協議,但行為人之間在資金、股權、身份等方面具有關聯關系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聯合買賣的意圖。
連續買賣,是指行為人在某一時段內連續買賣某種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交易某一證券2次以上,或在2個交易日內交易某一證券3次以上的,即構成連續買賣。
(二)約定交易操縱認定
《證券法》第77條第二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的、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而另一方依據事先的約定做出時間相近、價格相近、 數量相近、買賣方向相反的委托,雙方相互之間進行的證券交易。
(三)洗售操縱認定
《證券法》第77條第三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是指行為人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權益的賬戶。包括:
行為人以自己名義開設的實名賬戶;以他人名義開設的賬戶;雖然不是賬戶的名義持有人,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管理、使用或處分的他人賬戶。
(四)蠱惑交易操縱認定
蠱惑交易操縱,是指行為人進行證券交易時,利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
“進行證券交易”是指行為人在編造、傳播或者散布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之前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而在編造、傳播、散布不 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及股價發生波動之后賣出或買入相關證券。
(五)搶帽子交易操縱認定
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前條所稱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傳統媒體上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子網絡媒體上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從事會員制業務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咨詢機構,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或利用傳真、短信、電子信箱、電話、軟件等工具,面向會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
(六)虛假申報操縱認定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做出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是指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按照同一買賣方向,連續、交替進行3次以上的申報和撤銷申報。
(七)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認定
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是指行為人在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影響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行為。
“特定時間”,是指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對于特定時間,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公告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于市價的價格發出買入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于市價的價格發出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下跌,或者通過發出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情形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八)尾市交易操縱認定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行為人在即將收市時,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即將收市”,是指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收市前的15分鐘時間。對于其他市場的即將收市時,應根據各個市場的具體情況按照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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