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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5.05.08
? 【字 號】寧政規字〔2015〕14號
? 【施行日期】2015.06.15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檔案管理
正文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5〕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南京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設覆蓋人民群眾的、內容豐富、結構合理、反映真實面貌、富有地
方特色的國家綜合檔案館館藏體系,科學劃定南京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本地區檔案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南京市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南京市檔案館是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直屬的國家綜合檔案館,是永久保管全市各類重要檔案資料的基地,是黨和政府及社會各方面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中心,是政務公開信息查詢服務場所。
第三條 南京市檔案館貫徹“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理念,本著維護歷史真實面貌,保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的原則,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屬于南京市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各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列入檔案收集范圍的各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南京市檔案館做好本系統、本部門和本單位的檔案移交工作。
第五條 南京市檔案館依法收集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形態的檔案,包括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專業檔案、照片檔案、音像檔案和實物,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補充檔案內容的各種重要書刊資料。其中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專業檔案均包括紙質檔案和內容對應的原生電子檔案或數字化的副本;照片檔案包括紙質照片和數碼照片;音像檔案包括錄音帶、錄像帶、音視頻光盤等;實物包括紀念品、外交禮品、獎狀、各類證書、樣品、印章、字畫等。
第六條 南京市檔案館收集范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形成的下列檔案:
1.中國共產黨南京市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部門的檔案。
2.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的檔案。
3.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的檔案。
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委員會及其常設機構的檔案。
5.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檔案。
6.各民主黨派南京市委員會機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檔案。
7.南京市總工會、共青團南京市委員會、南京市婦女聯合會、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及其工作部門的檔案。
8.屬于地方和行業主管部門雙重領導單位的檔案(國家檔案局與行業部門聯合行文明確不進館的除外)。
9.屬于市政府管轄的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科技園區、大學城及功能板塊等管理部門的檔案。
10.市管企業(集團)、事業單位的檔案。
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破產、改制企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11.市政府及其部門組織或者承辦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外事等活動,或者重大事件形成的檔案。
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檔案。
12.市級各專業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形成的涉及民生、反映事業發展、反映本市建設成就的各類國家基本專業檔案。
13.市級人事管理權限內的著名人物檔案和已故市管干部檔案。
14.本市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專業戶、個體戶,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利用價值的檔案。
1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集的檔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檔案:
1.中國共產黨南京地方組織及其領導的工會、青年團、婦聯等群眾團體在革命活動中形成的檔案。
2.南京市歷代舊政權機關、社會組織的檔案。
3.在南京的企事業單位的檔案。
(三)其他反映本市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發展的檔案資料:
1.本地區歷代形成的各種地方史志、族譜、家譜、年譜、反映本市風土人情的資料等。
2.歷代南京籍或曾在本地區長期活動過的非南京籍的政界、軍界、工商界、科學文化界、教育衛生體育界等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官員、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重要人物,其形成的工作筆記、日記、生平事跡、簡歷、著作、字畫、書信、詩詞、講話記錄、證書、照片、墓志、碑文、回憶錄等各種類型、各種載體的檔案。
3.省和省以上黨政軍負責人來本地視察和檢查工作,國際國內各界知名人士來本地區考察、訪問、講學等活動所形成的檔案。
4.本地區與國內外友好城市相互往來活動形成的檔案。
5.本地區重大或特大突發公共事件、自然災害及處置活動中形成的檔案。
6.反映本市民族工商業、傳統工業、傳統手工藝和名特優產品的特色檔案。
7.外國人形成的有關本地區的游記、日記、圖書、照片等檔案。
8.以本地區為背景或本地著者編輯出版的各種著述或文學創作。
南京市檔案館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交換、資源共享等方式,向境內外各類機
構與個人征集上述有關南京的珍貴檔案資料。
(四)根據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接收本地區有價值的各類電子檔案。
(五)在收集檔案的同時,收集全宗指南、檔案紙質和機讀的目錄及相關資料,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檔案資料所必需的專用設備、專用軟件系統等。
第七條 本細則附件列出了南京市檔案館依法接收其檔案的進館單位名錄及檔案類別(見附件),并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接收單位及接收檔案類別。
第八條 列入收集范圍的各單位檔案,南京市檔案館接收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和30年(或長期)。其中各單位的直屬下屬單位檔案,接收的保管期限為永久。本市重大活動、重大事件形成的檔案,接收的保管期限為永久、30年和10年。
第九條 檔案的收集要求
(一)進館檔案應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按規定整理完備,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紙質檔案、音像檔案和實物必須有對應的電子檔案及其元數據,或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并隨檔案實體一并移交。
(二)凡是收集進館的檔案,在進館之前各單位應依法對檔案進行保管期限鑒定,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接收檔案質量標準進行檢查、整改。對擬移交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依法提出限制利用意見,其中行政機關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文件的,應對該文件做出說明。
(三)進館單位應將編制的組織沿革、全宗介紹、移交說明、大事記、分類方案、檢索工具及參考資料等隨同檔案一并移交。
(四)進館單位必須將實物檔案的原件向市檔案館移交,本單位有利用需要的可以制作和保留復制件。
第十條 檔案的接收時間
列入本細則收集范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檔案,除有下列規定外,一般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南京市檔案館移交。
(一)列入本細則收集范圍的部門檔案館保存的永久檔案,在其館保存滿30年后移交。
(二)列入機構改革或調整的市委、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其撤銷單位自機構撤銷之日起90日內移交;單位合并或組建為新單位的,原單位所形成的檔案自單位變動后90日內移交。
(三)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大事件檔案在相關活動結束后30日內移交,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檔案在相關活動結束后90日內移交。
(四)已故市管干部檔案自其死亡5年后移交。
(五)經南京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實物檔案在5年內移交。
(六)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移交。對于有特殊要求的電子檔案,可以適當提前或延長移交時間。
(七)納入接收范圍的各單位自愿并且具備移交條件的,或關系社會民生又急需廣泛利用的,或單位保管條件不善的檔案,可提前接收進館;專業性較強或需要保密的檔案,可推遲接收進館。
(八)列入本辦法收集范圍的建國前檔案,各單位必須及時向南京市檔案館移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檔案的接收程序
(一)南京市檔案館根據收集檔案的范圍,及時編制接收檔案單位名冊和接收
計劃。
(二)南京市檔案館向進館單位下發檔案進館通知和接收計劃。進館單位根據接收計劃安排的時間要求做好進館準備工作。
(三)南京市檔案館組織人員實地進行檔案的檢查驗收。進館單位在檢查驗收通過后向市檔案館報送移交檔案目錄。
(四)進館單位應在報送移交檔案目錄后15日內將檔案實體、相關電子檔案或檔案數字化副本及檢索工具移交進館,交接雙方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填寫檔案交接文據,簽字蓋章。文本一式三份,南京市檔案館保存兩份,移交單位保存一份,歸入雙方檔案。
(五)需要提前或推遲移交進館的,進館單位應當向南京市檔案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南京市檔案局同意后可提前或推遲移交。
第十二條 尚未列入進館范圍的其他門類檔案,由南京市檔案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確定或與各形成單位協商確定其歸屬和流向。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6月15日起實施?!赌暇┦腥嗣裾k公廳關于轉發市檔案局南京市檔案館接收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8〕115號)同時廢止。
附件:南京市檔案館接收檔案單位基本名錄(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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