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什么啟示)

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辦法(總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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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陜煤黃陵礦業有限公司
黃陵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煤礦安全生產“三位一體”預控體系,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防范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陜西煤業《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辦法》(陜西煤業發〔2018〕71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各煤礦應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預防為主、過程控制、嚴格管理”的安全工作思路,堅持以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達標為抓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以系統化推進、標準化作業、規范化運作為基礎,管控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夯實安全基礎。
第三條 建立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堅持源頭管控、風險預控、關口前移,全面推進煤礦事故預防工作實現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努力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除在事故發生之前,杜絕煤礦生產安2
全事故發生;構建多層次的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質量達標體系,形成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改、安全質量自評自報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黃陵礦業公司所屬的一號煤礦、二號煤礦、雙龍煤業、瑞能煤業、生產服務分公司。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五條 為加強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該項工作取得實效,公司決定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全面加強領導,對工作進行全面組織、指導和檢查。
組 長:雷貴生 師永貴
副組長:孫 鵬 唐恩賢 陳世文 梁 平 王鵬飛
邢光軍 劉 文 趙小兵
成 員:副總工程師、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通風部、機電部、黨委工作部、人力資源部、工會、辦公室、財務部、規劃部、基本建設部、紀委/監察審計部、企管部、行政部、技術中心、應急救援中心、安保中心、營銷部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部,楊宗義任辦公室主任。
安全監察部具體負責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工作的組織、開展、監督、考核工作。
第六條 各煤礦應成立以礦長、書記為組長,分管副礦長為副組長,副總師、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風險分3
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部,主要負責煤礦安全雙重預防機制工作的實施、落實、考核。各安監科長負責組織協調。
1.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體系。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要求,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安排;
2.制定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明確責任分工,指導監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明確本單位安全風險的辨識范圍、評估方法及評估標準、相應層級責任單位和負責人,提醒、督促業務部門及時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
3.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包括事故隱患排查制度、事故隱患登記上報制度、事故隱患分級(標準)制度、事故隱患分級治理督辦制度、事故和隱患追溯問責制度、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事故隱患驗收銷號制度、統計分析通報制度、監督檢查及獎懲制度等;
4.監督并考核礦井每月、每旬安全風險及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的檢查分析工作,監督落實劃定重大安全風險區域設定的作業人數上限,負責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帳;
5.負責在井口顯著位置公告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及主要管控措施,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地點、主要內容、治理時限、責任人、停產停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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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負責通報安全風險、事故隱患分布情況和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
7.備案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及管控措施檢查分析及完善的相關資料;
8.每年至少開展1次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培訓工作。
第七條 健全安全雙重預防責任體系。煤礦應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明確礦級相關負責人(包括副總工程師)的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一)礦長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體負責。
1.每年年底組織開展一次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建立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和管控措施清單;
2.負責實施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治理、督辦驗收、銷號上報工作,保障人員、技術和資金到位。負責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較大隱患提級督辦;
3.全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礦井發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屬煤礦企業發生死亡或涉險事故后、公司所屬礦井發生重大隱患后,組織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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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月組織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前要詳細的排查方案,包含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
5.負責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和管控效果進行系統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修改完善管控措施;
6.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及下井檢查制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二)分管副礦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參與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對分管專業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列出重大安全風險、重大事故隱患清單;
2.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地質與測量專業的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新盤(采)區、新工作面設計前,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過老空區、排放瓦斯、過地質構造帶、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害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分管專業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復工復產前,負責組織相關業務科室、施工單位進行專項辨識。生產副礦長負責分管(采掘、職業衛生和調度)范圍內的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生產系統、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或連續停工停產1月以上復工復產前,組織相關業務部門、施工單位開展安全風6
險專項辨識及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電副礦長負責分管(機電、運輸)范圍內的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主要設施設備發生重大變化時或連續停工停產1月以上復工復產前,組織相關業務部門、施工單位開展安全風險專項辨識及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3.每月參與礦長組織的月度重大安全風險檢查分析,針對分管專業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4.每旬組織相關業務科室,對分管領域進行1次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事故隱患排查檢查分析,提出改進管控措施的意見;
5.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跟蹤分管領域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6.全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礦井發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屬煤礦企業發生死亡或涉險事故后、公司所屬礦井發生重大隱患后,總工程師組織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復審評估,分管副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專項辨識和事故隱患排查。
(三)安全副礦長負責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1.協助礦長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發生事故后(全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礦井發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屬煤礦企業發生死亡或涉險事故后、公司所屬礦井發生重大隱患后)的專項辨識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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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醒、監督各分管副礦長及時開展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3.每月參與礦長組織的月度重大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
4.監督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及下井檢查制度執行情況,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辦;
5.監督重大安全風險公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公示情況。
(四)煤礦應明確細化分管副礦長和其他業務部門的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八條 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判定標準指標體系。煤礦應結合災害類型、風險程度、管控能力、隊伍素質等情況,分區域、分專業、分崗位,研究制定安全風險評估判定標準指標評價體系,厘清“崗位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及后果嚴重性”的等級及度值。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風險措施管控機制。
礦長應根據年度辨識評估結果,建立可能引起群死群傷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制定對應管控措施;結合辨識評估結果,合理安排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指導完善生產計劃、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應根據專項辨識結果及時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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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長每月、分管副礦長每旬組織會議,對重大安全風險、分管范圍內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檢查分析,檢驗辨識評估結果及管控措施有無漏洞,并對管控措施進行完善。其他分管副礦長應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和入井檢查制度》,跟蹤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條 健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煤礦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實現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監測、預警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等功能。
第十一條 組織開展專項安全培訓活動。煤礦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題培訓工作。培訓內容包含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措施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培訓對象包括所有入井人員和地面關鍵崗位人員。
第三章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第十二條 準確識別評價風險點的危險因素。安全風險管控的關鍵在于能夠提前控制可能發生的風險。安全風險點是指風險伴隨的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以及在特定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實施的伴隨風險的作業過程,或以上兩者的組合。其主要范圍包括井下所有作業場所、設備設施、地面塌陷區、生產系統、辦公區、生活區。風險分級管控的核心是識別、評價風險點內的不同危險源或危險有害因素,依據評價結果、風險判定標準確定風險等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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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安全風險辨識應體現高層次、低頻度的原則。安全風險辨識是風險管控的基礎,應體現高層次、低頻度的原則。“高層次”就是由礦級相關負責人親自組織實施重大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并組織制定和落實管控措施。“低頻度”就是“1+4工作模式”,即每年開展1次年度辨識和4項專項辨識。
第十四條 各煤礦每年應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根據容易引起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風險類型,結合下一年度煤礦生產布局,圍繞瓦斯、水、煤塵、頂板、爆破、機電設備、提升運輸及爆破材料庫、廠區護坡、大面積停電等重大危險有害因素,全面開展風險辨識評估,確保重大風險辨識清楚,評估準確,管控措施制定到位。
第十五條 各煤礦應在設計前、重大變化前、高危作業實施前以及發生事故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及時開展專項辨識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一)新水平、新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重點對地質條件和隱蔽致災因素等方面開展一次安全風險專項辨識,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局、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二)在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隱蔽致災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前,重點對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隱蔽致災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開展一次安全風10
險專項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三)過老空區、過構造帶、排放瓦斯、爆破、石門揭煤、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工作面排水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搬家倒面、拆運安大件、礦井反風等安全重點工作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復工復產,應重點對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開展進行一次安全風險專項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作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依據。
(四)全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礦井發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屬煤礦企業發生死亡或涉險事故后、公司所屬礦井發生重大隱患后,應圍繞汲取事故教訓和消除事故隱患,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用于檢驗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十六條 辨識評估報告應遵循范例編寫。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和專項辨識評估報告,應按照《轉發省煤管局關于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范例》(陜西煤業發〔2017〕108號)的要求編寫,并與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緊密結合,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具有針對性,明確施工單位、責任部門、風險地點及管控時間。
第十七條 采用風險矩陣法或危險環境風險評價法確定風險等級。各單位應在風險辨識基礎上,參考陜西煤業11
《關于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陜煤司發〔2013〕62號)提出的風險矩陣法或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對本單位年度安全風險辨識和安全風險專項辨識的風險因素進行評估分級,確定各礦井重大風險。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是采用與風險有關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E、可能造成的后果C”3種因素指標值的乘積,來評價操作人員傷亡風險的大小D。
計算公式:D=L×E×C
安全風險分級評估參數及風險分級標準
暴露于危險環境發生事件的
的頻繁程度可能性(L)
(E)
分可能程度
數
完全可能
10
預料
每天工作
6 相當可能 6
時間暴露
可能
3
但不經常
可能性一般,一人輕1 小,完全意外
2 每月一次 7
傷
20-70
險
一般風3 每周一次 15
傷
40
多人重傷
較重,多人輕70-140
險
270 險
中度風10 連續暴露
0 人或多人死亡
嚴重,一人或140-
數
分頻繁程度
數
10非常嚴重,一≥270
險
較大風分后果嚴重程度 分數值
度
重大風危險程產生的后果(C) 風險等級(D)
第十八條 科學辨識評估安全風險。各煤礦應填寫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表(附件3),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原則12
上依次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中度風險和一般風險4個等級,并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實行分級管控。重大安全風險由礦長負責組織管控,制定完善管控措施;較大風險由煤礦分管副礦長負責管控。
第十九條 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各單位應遵循“風險越大,管控級別越高”、“上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級必須負責管控”的原則,堅持年度辨識為統領、專項辨識為支撐、崗位辨識為核心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深化礦長、分管、區隊、班組四級風險排查,嚴抓人、機、環、管四個要素。各煤礦應配備崗位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卡,明確每個崗位的危險因素、風險名稱、風險后果、風險等級及相應管控措施。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風險點基礎數據庫。煤礦應對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風險點進行辨識評估,按照風險辨識與排查、風險評估與分級、風險監測與管控3個階段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逐步建立安全風險點基礎數據庫,包括風險點名稱、所在位置、誘發事故類型、風險等級、責任部門、責任人、管控措施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安全風險點動態分布圖。煤礦應對年度風險辨識報告及專項辨識報告辨識出的風險,分類進行實時、定期、不定期的監測、檢查,采集其所處狀態的動態信息,建立覆蓋各個生產區域的月度動態安全風險電子分布圖,實現對風險點的在線監測或視頻監控,確保所有風險處于可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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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建立“兩個清單”(附件4)。各煤礦應結合風險類別和等級,逐一明確風險點的管控層級,建立管控責任清單和管控措施清單。管控責任清單應明確管控責任,落實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管控措施清單應包含工程技術、物理工程、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和個體防護等具體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煤礦業務部門應結合業務保安職責,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系統、生產區域、崗位實行重點管控,對較大風險、中度風險和一般風險制定管控措施,并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四條 健全事故隱患分級判定標準。各單位應結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健全煤礦事故隱患分級判定標準。根據事故隱患的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治理難度,將事故隱患劃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按照隱患等級明確治理、驗收、督辦責任單位和人員,實施分級治理、督辦、驗收。
第二十五條 煤礦事故隱患按照危害大小和治理難度分為A、B、C、D四級,其中A級為重大隱患,B、C、D級為一般隱患。
級隱患:對煤礦安全生產構成重大威脅的事故隱患,具體包括《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局85號令)列舉的十五類63條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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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隱患:礦井通風、瓦斯抽采、排水、防滅火、防塵、供電、運輸、安全監控等安全生產系統中,治理難度較大,需要限期整改的隱患。
級隱患:治理難度和危害相對較小,但需要限期整改的隱患。
級隱患:治理難度和危害小,區隊現場采取措施,當班能夠消除和整改的隱患。
各煤礦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參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黃陵礦業發{2017}298號)建立事故隱患分級清單,作為事故隱患分級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事故隱患排查年度工作計劃和月度工作方案。要建立以年度排查計劃為統領,月度工作方案為支撐的排查機制,扎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煤礦應在編制年度生產作業計劃時,同步編制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做到同時編制、同時下發、同時落實,提高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時效性。礦長應每月組織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分管副礦長應每旬組織相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1次全面事故隱患排查。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隱患排查要覆蓋時段、區域和崗位。施工單位負責人、班組長、技術員應每天進行巡查,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做到生產作業時段、區域、崗位全覆蓋;崗位作業人員應隨時排查作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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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推行事故隱患排查通知單制度。各單位應規范煤礦安全檢查,推行隱患排查通知單制度,落實“誰檢查、誰簽字,誰帶隊、誰負責”。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檢查人員必須下達安全監察意見書,檢查負責人、受檢單位負責人履行簽字手續。安全監察意見書應由本單位統一制作、統一編號、統一留存、統一歸檔。陜西煤業將對省級掛牌隱患、重大隱患、生產系統問題實行掛牌督辦。
第二十九條 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帳。煤礦安監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管理,分月、分旬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帳,登記事故隱患信息,并按照隱患分級標準和分級清單對事故隱患進行分級,確定整改期限,實行編碼管理。煤礦上級公司和地方有關部門查出的隱患也應進行登記。登記臺帳應包括隱患名稱、地點、排查時間及人員、等級認定、整改責任單位和人員及期限、銷號時間等內容。
第三十條 建立事故隱患報告機制。煤礦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或遲報。煤礦安監部門應每天匯總事故隱患信息,并及時報告礦相關負責人及業務部門,每旬報告上一級單位安監部門。各單位安監部門應每月將查出的事故隱患信息及時分析總結,報告陜西煤業安監部。發現重大隱患后,應及時書面報告煤礦上一級單位、陜西煤業安監部、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建立信息檔案。重大隱患信息檔案應包括排16
查、報告、制定整改方案、驗收銷號等全過程的文字、圖片等記錄資料。
第三十一條 對事故隱患實行分級治理。
級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按規定上報,組織整改督辦,按期整改到位后組織驗收并銷號。
級隱患由分管副礦長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督辦,按期整改到位后組織驗收并銷號。
級隱患由分管業務部室按照整改措施的要求整改督辦,按期整改到位后組織驗收并銷號。整改措施在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其規定,未明確規定的應制定專門整改措施。
級隱患由現場作業人員采取措施當班整改到位,并在區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帳中登記記錄。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規定完成整改的事故隱患,由上一層級部門或人員提級督辦,D級事故隱患由分管業務部門督辦,C級事故隱患由分管副礦長督辦,B級事故隱患由礦長督辦。
第三十三條 隱患治理應堅持“一隱患、一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對于重大隱患,煤礦上一級單位安監部門必須掛牌督辦,治理責任單位及時記錄治理情況和工作進展,及時報告安監部門。對于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應當由治理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繼續按照治理方案組織實施;對于上級單位(包括上級公司、省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煤礦安全監17
察機構)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及時將治理情況書面報告檢查單位;對于當班采取措施,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治理消除,并做好記錄。重大隱患的督辦、驗收,由煤礦上一級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隱患治理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堅持不安全不治理的原則,對治理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必須安排班組長以上具有相應組織、協調能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部門專業人員跟班指導,并設置警示標識;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帶著隱患組織生產。各煤礦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繼續開展標準化建設,堅持過程達標、動態達標、持續達標。深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和業務保安職責,嚴禁帶著隱患組織生產。
第三十六條 建立事故隱患追溯機制。各煤礦安監部門負責事故隱患追溯工作。對重大隱患、共性隱患、反復隱患、新增隱患應當追根溯源,倒逼業務管理部門落實“一崗雙責”。各煤礦每月應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重點從生產環境、技術設計、規程措施、規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勞動組織、設備設施質量、現場管理及作業行為等方面至少進行一次倒查倒追,推演隱患形成過程,倒查隱患形成原因,倒追業務保安職責,并形成《隱患追溯報告》。安監部門應將《隱患追溯報告》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并根據具體情況,向同級業務部門下達《安全監察18
意見書》,同時報分管副礦長。《隱患追溯報告》、《安全監察意見書》應比照文件歸檔管理。
第三十七條 編制月度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告。煤礦應每月由礦長組織召開事故隱患治理會議,分單位或分專業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隱患治理情況、《月度隱患追溯報告》,制定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安監部門負責編制月度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告并保存。
第三十八條 健全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臺帳。各煤礦應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黃陵礦業發〔2018〕1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投入和安全費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陜煤司發〔2017〕13號)要求,健全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臺帳,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礦應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全面落實安全雙重預防管理體系。公司將把《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安全基礎管理考核內容之一。
第四十條 該《辦法》由公司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1.作為重大安全風險管控的風險點;
2.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風險點;
3.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表(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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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及責任清單(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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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作為重大安全風險管控的風險點
1.高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煤巷及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
2.過構造帶采掘工作面及斜巷揭煤工作面;
3.排放瓦斯工作面及回風流經過的所有區域;
4.頂板離層水風險、有周邊小煤礦威脅的采掘工作面;
5.開采自燃易自燃煤層的采掘工作面;
6.煤塵有爆炸危險性礦井的主要煤倉放煤口、主要轉載點和落煤點;
7.孤島開采的采煤工作面及兩巷;
8.初采初放及末采回撤的采煤工作面;
9.斜巷人車;有無軌膠輪車運行的斜巷(井);
10.搬家倒面、拆裝運卸大件的作業現場;
11.外委施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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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風險點
1.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管理);
2.超通風能力生產或礦井需要的風量計算錯誤(管理);
3.生產系統能力不足或富余系數不夠(管理);
4.攜帶易燃易爆等物品下井(人員);
5.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構成通風系統就組織生產,或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盤)區,或采、掘工作面未實行獨立通風,或不符合規定串聯通風(管理);
6.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未制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停風措施,或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或設備配備不全、管理不善(管理);
7.礦井未按規定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或未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或沒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管理);
8.礦井未按規定編制各項防治煤塵或防止煤塵爆炸的措施,未按規定設置水棚或者巖粉棚(管理);
9.未建立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或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未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作業時,其他區域人員未全部撤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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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區變電所及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井下爆炸物品庫未有獨立通風系統(管理);
11.井筒、采掘工作面、巷道、設施等用風地點風速超速或不足,或巷道貫通時不遵守規程規定(管理);
12.未及時封閉采空區,或未對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或在傾斜巷道中設置風門(管理);
13.井上、下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材料庫,或消防材料庫不符合標準(管理);
14.安全監控系統沒有故障閉鎖功能和自動解鎖功能或功能失效,或不具備甲烷電閉鎖、風電閉鎖、就地斷電功能(管理);
15.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及通信系統未實施連續有效運行或存在盲區盲點(管理);
16.不按規定設置或管理井下機電硐室(管理);
17.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或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不符合要求,或人員站位不安全,或無人觀察頂幫及退路,或頂幫有危巖、活矸未及時摘除而進行作業(環境);
18.頂底板、煤壁有冒頂、片幫或透水預兆(環境);
19.特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管理人員不持證上崗,或持證到期未復訓(人員);
20.提升機運行中突然停電,或減速點、停車點開關不動作,提升機不減速、不停車,或提升機主要部位失靈,或保護裝置失效(機電設備);
23
21.鋼絲繩如遭受緊急停車、卡頓等原因引起的猛烈拉力不檢查就開車(管理);
22.機車運輸使用不合格連接裝置,或機車運行時扒車、跳車、蹬鉤、坐礦車(人員);
23.斜巷運輸不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管理);
24.無軌膠輪車不完好,或司機不系保險帶,或停車未啟用制動系統(管理);
25.采掘工作面風流、停工區、停風區內二氧化碳、甲烷濃度達到超限指標,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措施(管理);
26.未按規定領取炸藥、電雷管,或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爆炸容器內運送,或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未用空車隔開或隔開距離不符合規定,或機車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無專門警示標識或裝車不合格,或用帶式輸送機運輸爆炸材料(人員);
27.未正常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爆破制度,或爆破作業不設警戒或警戒設置不全,或警戒距離過短,或其它人代替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或裝藥后電雷管腳線連接扭結不牢固或與導電體相接觸,或炮眼封泥不使用水炮泥,或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使用不合格炮泥等違規爆破行為,或裸露爆破處理大塊煤矸,或未按規定進行爆破或處理瞎炮(人員);
24
28.檢查冒頂巷道、面后瓦斯不使用手杖在頂端取樣,或直接進入采空區(人員);
29.不執行停送電制度,帶電檢修或帶電搬遷電氣設備,或設備帶病運轉(人員);
30.高低壓停送電前不檢查周圍甲烷濃度,或不檢查接地線直接送電,或甩保護運行(管理);
31.井下電氣失爆(人員);
32.副井井筒淋水,冬季結冰,井壁變形(環境);
33.采煤機上未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或未安裝水電閉鎖裝置(機電設備);
34.大傾角工作面未檢查防滑裝置完好情況開機生產(人員);
35.截割兩端頭時未拉線掛牌(人員);
36.一次采全高,隨意留頂煤開采,未編制專項措施(管理);
37.緊鏈不用緊鏈器或使用單體支柱未采取遠距離供液(人員);
38.采煤機停機時未停電閉鎖(人員);
39.無措施采用刮板輸送機運大料(管理);
40.煤層傾角大于25°時,不執行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措施(管理);
41.乘坐刮板輸送機(人員);
42.上坡掘進留傘檐(人員);
25
43.未排查本崗位現場存在問題或隱患進行作業(環境);
44.輸送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不合格(人員);
45.大于16°運輸物料(管理);
46.不走行人過橋,跨越運行中的輸送帶,或人員進入運行中的轉載機(人員);
47.干打眼,或打眼時衣服穿著不合格、人員站位不當(人員);
48.用水沖刷電氣設備(人員);
49.未使用正規的U型卡連接水管、風管(機電設備);
50.多臺鉆機同時打眼未做到“四定”、未劃分區域、交叉打眼(管理);
51.關鍵環節現場作業未執行“手指口述”(人員);
52.掘進接近采空區、舊巷及巷道貫通等特殊地段,未按編審的特殊措施進行打眼(環境);
53.登高作業,未設置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工作臺,或不系安全帶(人員);
54.在傾角較大的上山工作面打眼,未設置牢固可靠的腳手架(工作臺),或施工人員未佩戴合格有效的保險帶,或未采取人員滑下及防止煤巖滾動傷人的措施(環境);
55.打眼過程中出現異常現象未及時停止鉆進,或停止鉆進后將釬桿拔出(管理);
26
56.工作面空頂作業,或最大空頂距超過規程措施要求,或不按規定使用臨時支護(管理);
57.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管理);
58.乳化液泵輸出壓力達不到30Mpa,濃度達不到3-5%,不使用自動配比裝置(機電設備);
59.未安設轉載機急停裝置,或急停裝置不靈敏可靠,或甩掉各種電氣保護設施不用(機電設備);
60.攜帶長柄工具觸及其他人(人員);
61.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未與管轄單位聯系,或斜巷檢查電纜未與施工人員聯系(人員);
62.不掌握作業地點正確的避災路線及應急自救互救方法(管理)。
附件3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表(樣表)
風險序號
地點
風險
描述
風險
類型
風險評估
可能性(L)
頻繁程度(E) 后果(C)
風險度(D)
風險等級
27
28
附件4
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及責任清單(樣表)
風險地點
風險描述
風險
類型
風險管控措施
等級
管控責任
序號
2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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