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發(作者:聽花開的聲音)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規范意見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14.11.15
2014.11.15
京高法發[2014]451號
審判機關
地方司法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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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規范意見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京高法發﹝2014﹞451號)
為進一步規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總 則
第一條 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或申請書)、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支持其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近親屬”系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以及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近姻親”是指:(1)直系血親的配偶;(2)兩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親及其配偶;(4)配偶的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系與當事人存在與當事人存在真實、合法、持續勞動關系(含人事、任用關系等)的職工。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所在社區”系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居(村)委會。
“社會團體”系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或者依據該條例免于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其僅可以就與其職責或業務有關的案件推薦訴訟代理人。
第三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人提交的訴訟材料,經審查符合立案要求的,應當開具訴訟材料接收清單,清單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給起訴當事人,一份隨卷備查。 接收材料的立案法官應在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提交材料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內容,便于法院及起訴人查詢。
第五條 為便利當事人訴訟,起訴人到人民法院本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的,案件屬于派出法庭管轄的,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由本院立案庭進行立案審查或指引當事人到派出法庭辦理立案手續。本院立案庭進行審查的,應告知起訴人該案是否由本院或應由派出法庭審理。起訴人直接前往派出法庭辦理立案手續的,如果所訴案件應由該院本院或另一個派出法庭管轄,則應告知起訴人到本院或正確的派出法庭辦理立案手續。
第六條 立案窗口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經審查訴訟材料欠缺、訴狀內容和形式不符合規定需要補充、修改的,立案法官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并向當事人發放補充、補正訴訟材料告知書(見附件)。
第七條 辦理訴訟費交費手續應以“在同一立案點開票、換票和交票為原則”,減少起訴人的奔波。
第八條 網上預約立案的,按照網上預約立案相關規定執行。
分 則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案件
第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
原告為自然人的,起訴狀應由其本人簽名或捺印。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狀應當加蓋企業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筆錄應由原告本人簽名或捺印。
第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人委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應依據法律關系列明案由。
第十一條 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告為自然人的,應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經法院核對,復印件和原件內容無誤的,應當收取復印件,將原件退還起訴人。
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應提交戶口簿、軍官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向法院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明該組織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復印件需加蓋公司(或單位)公章。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及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委托他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由原告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
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由其本人簽名或捺印。
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加蓋企業法人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代理人身份證明為律師執業證、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及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委托他人代為起訴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人為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或函件;(二)代理人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提交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三)代理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提交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收養證明、公安機關證明、居(村)委會證明、生效裁判文書及人事檔案等與委托人身份關系的證明。
(四)代理人為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勞動合同、工作證、社保繳費記錄、工資支付記錄等與當事人有合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為機關事業單位的,應提交單位出具的載明該工作人員的職務、工作期限等的書面證明。
(五)代理人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的,應當提交推薦信以及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推薦信應當載明所涉案件、當事人與推薦人的關系、被推薦人與當事人或者推薦人的關系、推薦理由等內容。
(六)代理人為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當提交社會團體合法成立的證明和推薦信,委托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案件當事人中有一方的住所地屬于該社會團體活動地域的證明,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明確列明業務范圍的證明,被推薦公民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或組織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起訴要求確認他人間婚姻關系無效的,應提交其與婚姻當事人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二)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選其為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訴訟的,應當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原告應當就其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份數按被告人數加一提供。
第十六條 下列案件,原告應當附有相應的起訴證據:
(一)勞動爭議案件、人事爭議案件,應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復印件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以及仲裁裁決書的送達回證等。
(二)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三)其它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起訴證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立案時起訴人應提交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若該證據確屬必要的,但起訴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調取的,可申請法院調取。
(一)當事人主張以公民經常居住地作為管轄連接點的,應當提供關于居住生活地及居住生活時間起算點的證據材料,如物業公司、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并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在沒有其它相反證據推翻暫住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暫住證上記載的地址為公民經常居住地。
(二)個體工商戶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業主的經常居住地,并據以確定案件管轄。
(三)被告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當事人向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當地居委會、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僅憑外國人、無國籍人就職單位的住所地證據確定案件管轄;(四)按照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
第十八條 原告起訴未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的,應向起訴人釋明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補充。
第十九條 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二節 訴前保全案件
第二十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十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載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請事由、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保全標的、保全標的所在地或相關線索等;(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委托手續;(三)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材料;(四)保全財產的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擔保材料;
(六)申請人未就相關糾紛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的確認書;(七)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的,應提交被保全財產在受訴法院轄區內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為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可能侵害其權利的行為,可在起訴前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或限制被申請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強制性措施。當事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權需提交的材料比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權的,還應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一)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應提交其享有著作權及被申請人存在侵權可能的證據,包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被控侵權對象與申請人作品的對比說明等。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應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材料;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2、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商品。
(三)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2、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3、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第二十四條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證據保全需提交的材料比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案件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提起上訴的,應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第二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記明下列內容:
(一)一審全部當事人的二審訴訟地位及基本情況;(二)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三)具體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由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上訴時間。
第二十七條 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遞交上訴狀,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應當提交能夠證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存在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上訴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為上訴的,還應提交經過上訴人特別授權的授權委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應當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收取案件受理費。
上訴人申請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四節 特別程序案件
第三十條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不服起訴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訴書一式二份,起訴書應記載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請求和事實依據;(二)起訴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三)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
請求;(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的證明,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申請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滿兩年的公民死亡的,應提交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書面證明。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申請及承諾書;
(二)蓋有調解組織印章和調解員簽字的調解協議;(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四)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五)當事人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有變動的,應提交變動后的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應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抵押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主合同,證明抵押擔保的債權存在并合法;2、抵押合同,證明抵押財產合法并可執行;
3、法律規定經登記才設立的,或法律未規定經登記才設立的但當事人主張已經登記的,提交抵押權登記證明文件;4、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證明;(二)出質人申請實現質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主合同,證明出質擔保的債權存在并合法;2、質權合同,證明質押財產合法并可執行;
3、交付質押財產的交接手續清單,證明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4、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
5、法律規定經登記才設立的,或法律未規定經登記才設立的但當事人主張已經登記的,提交出質登記證明文件;6、債務履行期屆滿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而質權人怠于行使的證明;(三)財
產被留置的債務人申請實現留置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主合同,證明債權存在并合法;
2、留置財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留置財產清單,證明留置權人占有留置財產4、留置財產合法并可執行;;
5、債務人在雙方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和兩個月以上寬限期內(鮮活易腐等不宜保管的動產除外)仍不能履行。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怠于行使的證明;(四)建設工程承包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資質;
3、工程竣工驗收材料;
4、工程已經結算的,提供結算單;
5、債務已經到期;
6、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7、雙方對應付工程價款達成一致的證明材料;8、建設工程承包人請求拍賣、變賣的工程性質適宜折價、拍賣的證明材料。
(五)質權人、留置債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需提交的材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其他特別程序案件,起訴人或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訴書或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書應記載當事人基本情況、請求及事實依據;(二)起訴人或申
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及作為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第五節 審判監督程序案件
第三十五條 申請再審人向法院申請再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正本及與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數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請再審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文書系一審的,還需提交一審法院出具的生效確認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四)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五)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 再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二)原審法院名稱,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和文書生效日期;(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以下情形:
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再審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由申請再審人本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原審生效裁判的當事人死亡或者喪失主體資格的,其權利義務繼受人申請再審時應提供其繼受權利義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再審申請書中應列明再審事由,且列明的再審事由應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再審申請書中未列明再審事由或者列明的再審事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法官應當向申請再審人釋明。
第三十九條 再審申請書中應列明再審事由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未列明再審事由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或者主張的再審事由與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一致的,立案法官應向當事人釋明并要求申請再審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第四十條 申請再審人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該主要證據屬于虛假、偽造或者變造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一條 申請再審人以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作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相應生效的法律文書。
該條法律文書是指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文書或者生效行政裁決等法律文書。
第四十二條 申請再審人以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者紀律處分等相關材料。無法提交的,立案人員應告知其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或者舉報。
第四十三條 申請再審人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以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為由提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
(一)調解協議達成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違反自愿原則的;(二)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
制性規定的;(三)調解協議內容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提交抗訴書正本一份,按照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并附原裁判文書復印件。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的,應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
第六節 督促程序案件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四十六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證據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及確認能夠送達的地址;(三)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證明(或保證書)。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的,應當提交合同或其他證據;債權人請求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應當提交上述有價證券。
第七節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五十條 申請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等。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票據種類、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三)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
(四)申請的理由、事實;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稱、通信地址、通訊方式等;(六)失票人通知票據付款人掛失止付后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的時間。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第八節 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第五十三條 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起訴的,應向人民法院遞交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的起訴狀。
第五十四條 原告應當提交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國人的,應提交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護照等身份及入境證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原告是港、澳、臺居民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的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托)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臺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材料;外國企業在華辦事處代該公司起訴或者上訴的,應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公司授權委托書。
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托)公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門、臺灣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依法成立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委托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業和組織委托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從內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托)公證,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香港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臺居民、企業和組織委托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五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認可。
第五十七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認可。
第五十八條 外國當事人、港澳臺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及企業依法成立的證明、授權委托書等書面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譯件。
第五十九條 被告必須明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應當完
整準確。
第六十條 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一式兩份。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和理由,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的情況;(二)經公證、認證的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三)受合法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一式兩份。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和理由,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的情況;(二)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三)受合法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文件。
第九節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分則中其他程序案件中未作明確規定的,可比照第一審程序案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中要求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除有明確規定外,均為一份與原本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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