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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專欄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二)真題試卷(題后含答案及解析)

            更新時間:2024-03-08 05:40:59 閱讀: 評論:0

            2024年3月8日發(作者:中國夢素材)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二)真題試卷(題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二)真題試卷

            (題后含答案及解析)

            題型有:1. 單項選擇題 2. 多項選擇題 3. 不定項選擇題

            單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本部分1-50題,每題1分,共50分。

            1. 1997年3月刑法修訂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幾個單行刑法和幾個刑法修正案?

            A.一個單行刑法和四個修正案

            B.一個單行刑法和五個修正案

            C.兩個單行刑法和四個修正案

            D.兩個單行刑法和五個修正案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廣義的刑法則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或者是規定刑法上某一事項的法律。1997年3月刑法修訂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一個單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這個單行刑法單獨對外匯這類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規定,所以是一個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是指對刑法中多個條文、多個罪名進行修改的法律文件。1997年3月刑法修訂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五個刑法修正案,即 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及《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所以B項是正確選項。另外, 1997年3月刑法修訂后,對刑法的修改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而不是采用單行法的形式。而在1979年刑法通過后,對刑法的修改、補充多采用單行刑法的形式, 1979年刑法通過后立法機關就曾經先后頒布了20多個單行刑法,原因在于79年刑法的規定很不完善,所以需要單行刑法來大量補充。97刑法則相對完善,所以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從中也可以體會單行刑法和修正案的差異。

            2. 我國刑法規定了______法定原則,______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同時規定了______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______和承擔的______相適應;死刑只適用于______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在這段話的空格中:

            A.2處填寫“罪刑”,4處填寫“罪行”

            B.3處填寫“罪刑”,3處填寫“罪行”

            C.4處填寫”罪刑”,2處填寫“罪行”

            D.3處境寫“罪刑”,2處填寫“罪行”

            正確答案:D

            解析:根據《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

            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就是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強調對于罪和刑都必須由法律嚴格規定才能定罪處罰,所以前兩個空應該填罪刑。《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所以第三個空應該填罪刑,第四個空應該填罪行,第五個空填刑事責任。《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以第6個空應該填罪行。綜上,共有3處填寫罪刑,2處填寫罪行,1處填寫刑事責任。所以D項是正確選項。此題考查考生對罪刑法定、罪刑相適原則的理解,并且考查對罪刑、罪行的區別。罪刑指的是罪名和刑罰,而罪行指的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包括行為的侵犯性和主觀意識的罪過性,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

            3. 某外國商人甲在我國領域內犯重婚罪,對甲應如何處置?

            A.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B.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C.適用該外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D.直接驅逐出境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中的屬地管轄原則,該原則強調我國對在我國境內實施了犯罪的犯罪人,不管該犯罪人是中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一律都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屬地管轄是刑法管轄的最一般的原則,不適用該原則的例外僅限于法律有特別規定,即《刑法》第11條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題中的外國商人僅僅是普通的外國人,不是外國大使等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所以應該適用我國刑法,A項是正確選項。而BD主要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所以不正確。在我國沒有適用外國刑法的規定,所以C項也是不正確的。

            4. 下列有關單位犯罪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A.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但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C.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D.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實施的盜竊電力的行為,可以成立單位犯罪,但不對單位判處罰金,只處罰作出該決定的單位領導和直接實施盜竊行為的責任人員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一般規定。單位犯罪中的“機關”主要指各級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都屬于這個范圍。所以B項表述是正確的,不應當選。單位犯罪中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等。

            所以 C項的表述是正確的,不應當選。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重大區別之一在于單位不可能成為一切犯罪的主體,只有當刑法明確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時,才能將單位認定為犯罪主體。《刑法》第5修正案對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進行了修改,即(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修改的內容);(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第20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192條、第194條、第195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對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刑法》沒有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因此,A項也是錯誤的,應當選,這可能是出題者的失誤。對于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第200條只規定了第192條、第194條、第195可以構成單位犯罪,而對第193奈的貸款詐騙罪沒有規定可以由單位來實施,所以貸款詐騙罪不能由單位來實施。A項的這部分表述正確,但是關于信用卡詐騙的表示是錯誤的。因此,A項應當選。關于盜竊罪,《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對盜竊罪的規定,刑法并沒有規定盜竊罪可以由單位來實施,所以盜竊罪不能成立單位犯罪,并且2002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單位組織的盜竊行為只有直接責任人員才構成盜竊罪,單位并不構成盜竊罪。所以D項的說法是錯誤的,應當選。此外,《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就是說原則上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不僅處罰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而且要處罰該單位,所以考生即便記不清盜竊罪不能成立單位犯罪,也可以根據“雙罰制”來判斷D項是.錯誤的。綜上,本題有AD兩個答案。

            5. 甲在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法院依法判處罰金并賠償被害人損失,但甲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罰金和承擔民事賠償。下列關于如何執行本案判決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刑事優先,應當先執行罰金

            B.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按比例執行罰金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D.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減免罰金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

            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題中甲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罰金和承擔民事賠償,依據該條規定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B項是正確選項,ACD不正確。

            6. 下列情形哪一項屬于自首?

            A.甲殺人后其父主動報案并將甲送到派出所,甲當即交代了殺人的全部事實和經過

            B.甲和乙共同貪污之后,主動到檢察機關交代自己的貪污事實,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盜竊之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乙曾經詐騙數千元,經查證屬實

            D.甲給監察局打電話,承認自己收受他人1萬元賄賂,并交代了事情經過,然后出走不知所蹤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據該規定,認定自首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自動投案,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自動投案指的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該條具體列舉了屬于自動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末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總之,只有自動投案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這兩個要件都成立時才能構成自首。題中A項甲殺人后其父主動報案并將甲送到派出所,甲當即交代了殺人的全部事實和經過,屬于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實的情形,應構成自首,所以A項正確。B項中甲和乙共同貪污之后,甲除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乙,但甲未提及乙,所以不能認定為自首,B項不正確。C項中甲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乙曾經詐騙數千元,屬于立功而不是自首,所以C項不能選。自首交代的是自己參與的犯罪,而立功揭發的是他人的犯罪。D項中甲雖然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但又出走不知所躥,而沒有主動投案,所以也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所以D項不正確。

            7. 甲深夜潛入乙家行竊,發現留長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覺,意圖奸淫,便撲在乙身上強脫其衣。乙驚醒后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獲。甲的行為:

            A.屬于強奸預備

            B.屬于強奸未遂

            C.屬于強奸中止

            D.不構成強奸罪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有三個構成要件:其一,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犯罪已經從預備階段進入了實行階段,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具體來講,比如用刀向被害人砍去、抓扯被害人的衣服,這對于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而言就意味著已經進入實行階段。其二,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為沒有具備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未得逞通常指的是沒有發生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結果,比如故意殺人罪的得逞是以殺人行為已經導致被害人死亡為標準的。其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說是該原因違背犯罪分子的意志,客觀上使其犯罪不可能既遂。題中甲撲在乙身上強脫其衣,屬于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乙的喝問,使得其未能得逞。所以甲構成強奸未遂,B項正確。甲已經進入了實行階段而不是預備階段,所以A項錯誤。未遂是行為人“欲而不能”,而中止是“能而不欲”,即中止是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甲不是自動放棄犯罪的,所以C項錯誤。犯罪的形態包括既遂、預備、中止、未遂,甲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只是沒有構成強奸罪的既遂,而構成了強奸罪的未遂。所以D項是錯誤的。此外,由于乙是男人,所以甲實施的強奸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屬于刑法上的不能犯未遂,并且是對象不能犯未遂。

            8.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下列關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有兩種: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A項認為首要分子只能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所以是錯誤的。B項認為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錯誤的。根據《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因此,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否是主犯要視情況而定:其一,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其中的首要分子原則上也被認定為主犯;其二,在

            聚眾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條只處罰首要分子,而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也不是主犯。所以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D項正確,而 C項錯誤。

            9. 甲、乙二人出資10萬元,同時通過購買并使用偽造的商業零售發票,虛填商品實物價值人民幣50萬元,騙取審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以60萬元注冊資本取得“XX貿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后甲、乙又合謀將上述10萬元資本金轉移用于注冊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為構成:

            A.虛報注冊資本罪

            B.虛假出資罪

            C.虛報注冊資本罪與抽逃出資罪

            D.虛假出資罪與抽逃出資罪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158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根據該條,甲、乙通過購買并使用偽造的商業零售發票,虛填商品實物價值人民幣50萬元,騙取審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用該虛假的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營業執照,構成了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末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本條規定了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種行為。甲乙并不是沒有出資,他們共同出資了10萬元,所以不構成虛假出資罪。虛假出資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差別就在于前者根本就沒有出資,后者只是沒有完全出資。甲乙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出資的10萬元資本金轉移用于注冊另一公司,這符合159條規定的抽逃出資的行為,所以構成抽逃出資罪。綜上,甲乙的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和抽逃出資罪。所以,C項正確。

            10. 某企業生產的一批外貿供貨產品因外商原因無法出口,該企業采用偽造出口退稅單證和簽訂虛假買賣合同等方法,騙取出口退稅50萬元(其中包括該批產品已征的產品稅、增值稅等稅款19萬元)。對該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A.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B.以偷稅罪處罰

            C.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

            D.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并罰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04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條,納稅人繳納稅款后,又采用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騙取的稅款相當于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條的偷稅罪定罪處罰;而騙取的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對超過的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題中某企業繳納了稅款19萬元,但該企業又騙取出口退稅50萬元,應該將50萬元分為兩部分,其中的19萬元按偷稅罪定罪處罰,對剩下的31萬則按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該企業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因此,應當按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并罰。所以D項正確。BC項錯誤。該企業沒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所以,不構成合同詐騙罪,A項也是錯誤的。

            11. 甲到乙的辦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見乙辦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該存折未設密碼),便將存折撿走。乙回辦公室后找不著存折,但看見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問是否看見其存折,甲說沒看到。甲下班后去銀行將該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為構成:

            A.侵占罪

            B.盜竊罪

            C.詐騙罪

            D.金融憑證詐騙罪

            正確答案:B

            解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盜竊的行為。認定盜竊罪的核心在于認定行為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將公私財物據為已有。具體表現為:一是乘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將財務竊走;二是在公共場所乘人不備進行扒竊。題中甲看見乙辦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乘乙沒有在辦公室便將存折撿走并在下班后去銀行將該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是一種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并且數額較大。因此,構成《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關于侵占罪,《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次,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第2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題中乙的存折雖然掉在辦公桌下的地上,但仍在乙的辦公室,仍在其控制的范圍內。因此,不是遺忘物,所以甲拒不交出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故A項錯誤。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在于,詐騙罪是騙取他人財物,一般表現為受害人主動把財物交給犯罪分子;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受害人被動地失去財物。題中甲是在地上撿到存折,而不是因為乙主動將存折交給他,不是騙取。因此,不構成

            詐騙罪,C項錯誤。《刑法》第1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條,使用偽造的銀行存單才能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而甲使用的存單是真實的存單,不是偽造、變造的,所以甲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D項錯誤。

            12. 毒販甲得知公安機關近來要開展“嚴打”斗爭,遂將尚未賣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販毒所得贓款8萬多元拿到家住偏遠農村的親戚乙處隱藏。公安機關得到消息后找乙調查此事,乙矢口否認。乙當晚將上述毒品、贓款帶到后山山洞隱藏時被跟蹤而至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乙的上述行為應當以何罪論處?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窩藏、轉移贓物罪

            C.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正確答案:C

            解析:關于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是個選擇罪名,根據犯罪分子的行為來具體選擇所構成的罪名,具有窩藏毒品的行為則構成窩藏毒品罪,具有隱瞞毒贓的行為則構成窩藏毒贓罪,具有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則構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題中乙為毒販甲窩藏50多克海洛因和販毒所得贓款8萬,在公安機關調查后,乙矢口否認知情并將毒品、贓款轉移到后山山洞,乙具有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全部行為。因此,構成該罪。所以C項正確。B項錯誤,因為漏掉了乙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的行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別在于毒品是持有者本人的還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如果是持有者本人的,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其他犯罪分子的,則構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題中乙窩藏的毒品是甲的。因此,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A項錯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證據,以使其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為。題中乙只是幫助甲藏匿毒品、毒贓,并沒有幫助掩蓋甲的罪行或者毀滅證據。所以,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故D項錯誤。

            13. 甲在某證券交易大廳偷窺獲得在該營業部開戶的乙的資金賬號及交易密碼后,通過電話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資金賬號上高吃低拋某一支股票,同時通過自己在證券交易部的資金賬號低吃高拋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損失30萬元,甲從中獲利20萬元。對甲應當如何處理?

            A.屬于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論處

            B.以盜竊罪論處

            C.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D.以操縱證券價格罪論處

            正確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根據刑法第 264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乙的財物。因此,構成盜竊罪。B項正確,應當選。需要注意的是,本題中甲的盜竊行為和傳統的到期行為有一定的差別,他采用的是股票這種特殊的形式。當然本題不周全的地方在于,股票交易實行集中競價,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甲在乙的資金賬號上高吃低拋某一支股票,同時通過自己在證券交易部的資金賬號低吃高拋同一支股票,但是甲吃進的股票并不一定就是從乙賬上拋出去的股票,除非這支股票只有甲乙兩人持有。甲從中獲利20萬元甲與造成乙損失30萬元,并無必然因果關系,否則甲從中獲利應當是30萬。因此,甲構成盜竊罪未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1條:(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因此,對甲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A項錯誤,不能選。甲將乙的股票高吃低拋導致乙30萬元損失的行為使得乙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但該行為并不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行為,因為甲主觀上必須沒有毀壞的故意,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而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不選C。關于操縱證券價格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根據該條,甲的行為不構成操縱證券交易罪,D項不能選。

            14. 甲、乙為劫取財物將在河邊散步的丙殺死,當場取得丙隨身攜帶的現金2000余元。甲、乙隨后從丙攜帶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總經理。兩人經謀劃后,按名片上的電話給丙的妻子丁打電話,聲稱丙已被,丁必須于次日中午12點將10萬元現金放在某處,否則殺害丙。丁立即報警,甲、乙被抓獲。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搶劫罪和罪并罰

            B.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和罪并罰

            C.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并罰

            D.以故意殺人罪、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并罰

            正確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題中甲、乙為劫取財物將在河邊散步的丙殺死,并當場取得丙隨身攜帶的現金2000余元,屬于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情況。因此,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殺人的行為只是為了搶劫,只是搶劫行為的一部分,因此,甲乙殺死丙的行為不再以殺人罪定罪處罰。同時,甲乙獲得財物也是其搶劫行為的結果。因此,不構成盜竊罪和侵占罪,BD兩項錯誤。此題的關鍵是對甲、乙后面行為的認定:二人打電話給丙的妻子,聲稱丙已被并系要10萬元現金的行為究竟構成罪還是敲詐勒索罪。關于罪,《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為人質的”,也就是說,罪的典型構成是將受害人控制,然后再向其家人勒索財物。對于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沒有具體描述罪狀,具體來講,敲詐勒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或要挾(比如以揭露他人隱私等要挾)的方法,逼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從而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控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于兩方面:第一,在罪中,犯罪行為針對的被勒索人和被人不是同一個人,而在敲詐勒索罪中,犯罪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同一人(即行為人發出要挾的對象和索要錢財的對象是同一個人);第二,在罪中,行為人直接用武力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而在敲詐勒索罪中,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被害人的人身。題中,甲、乙兩人打電話給丙的妻子丁,聲稱丙已被,丁必須將10萬元現金放在某處,否則殺害丙。在這個行為中,甲乙并沒有為了勒索財物而丙,他們只是在殺死了丙之后,還想向丁勒索財物。也就是說,甲乙沒有的行為,只有向丁勒索財物的行為,他們向丁發出要挾并勒索丁10萬元,這都是針對丁的行為,所以構成敲詐勒索罪。綜上,甲乙應當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并罰。C項正確,ABD項錯誤。

            15. 甲系某醫院外科醫師,應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診所兼職期間,擅自為多人進行了節育復通手術。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構成非法行醫罪

            B.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C.構成醫療事故罪

            D.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了非法行醫罪,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題中甲是某醫院外科醫師,有醫生執業資格,所以不具有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資格,不構成非法行醫罪,A項錯誤。第336條第2款規定了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同樣要求行為人來

            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甲有醫生資格,所以不構成該罪,B項錯誤。《刑法》第335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題中并沒有交代甲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所以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C項錯誤。甲的行為屬于醫生“走穴”(掙外快)的現象,我國《刑法》并沒有將這種行為視為犯罪,根據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則,甲不構成犯罪,D項正確。考試要注意的是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都是為了制止不是醫生的人行醫、進行節育手術。

            16. 甲公司為了解決資金不足,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的方法,向銀行申請獲得貸款200萬元,并將該款用于購置造酒設備和原料,后因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紅酒被查處,導致銀行貸款不能歸還。甲公司獲取貸款的行為構成:

            A.貸款詐騙罪

            B.合同詐騙罪

            C.集資詐騙罪

            D.民事欺詐,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B

            解析: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第20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根據這兩條,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甲公司不構成貸款詐騙罪,A項錯誤,不能選。關于合同詐騙罪,第224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包括以下行為:“(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亭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貸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題中甲公司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的方法,向銀行申請獲得貸款200萬元,并將該款用于購置造酒設備和原料,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因如下:其一,甲公司并沒有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和銀行簽訂合同,它還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其二,甲公司沒有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它只是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它偽造了一份供貨合同,該合同不是虛假的產權證明;其三,甲公司將200萬元用于購置造酒設備和原料,而不是收到錢就逃匿。因此,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B項雖然是標準答案,但是值得商榷。關于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該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做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甲公司的行為明顯不是集資詐騙罪,C項錯誤,不能選。欺詐是指采用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等手段使他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題中甲公司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的方法,使

            得銀行相信其資金的使用用途的真實性,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貸款 200萬元給乙公司,這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因此,筆者認為D項應當選。

            17. 甲在一豪宅院外將一個正在玩耍的男孩(3歲)騙走,意圖勒索錢財,但孩子說不清自己家里的聯系方式,無法進行勒索。甲怕時間長了被發現,于是將孩子帶到異地以4000元賣掉。對甲應當如何處理?

            A.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B.以罪一罪處罰

            C.以拐賣兒童罪一罪處罰

            D.以罪與拐賣兒童罪并罰

            正確答案:D

            解析:關于罪,《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殺害被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條,針對嬰幼兒的不要求以暴力限制嬰幼兒人身就可以構成,也就是說,為了勒索財物,偷盜或者拐騙嬰幼兒都可以構成罪。因此,甲構成罪。此外,只要行為人為了勒索財物,將嬰幼兒盜走或拐騙走,就構成罪的既遂,而不管其是否達到勒索財物的目。關于拐賣兒童罪,《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甲以出賣為目的,將孩子帶到異地以4000元賣掉,應構成拐賣兒童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或者拐騙兒童的,應構成拐賣兒童罪,而不是罪。題中甲是為了勒索財物而拐騙嬰幼兒,而不是為了出賣而拐騙娶幼兒,只是后來勒索不成,才又把兒童出賣,所以甲為勒索財物而拐騙嬰幼兒的行為應構成罪,后來勒索不成,把兒童出賣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以罪與拐賣兒童罪并罰。故D項正確。BC錯誤。此外,牽連犯是指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的牽連或者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的牽連。甲拐騙兒童和出賣兒童的兩個行為是獨立的行為,不具有牽連關系,甲拐騙兒童是為了勒索錢財而不是為出賣,甲出賣兒童也不是他拐騙兒童的必然結果(他勒索不成,還可以選擇將兒童送回),所以甲不構成牽連犯,A項錯誤。

            18. 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國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部主管。甲與乙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單位的財物100萬元。對甲、乙兩人應當如何定性?

            A.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兩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但兩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

            D.乙定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貪污罪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

            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按照該條的規定,分開來看,甲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甲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侵吞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乙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乙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侵吞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但問題的關鍵在于,甲乙共同實施了侵吞單位財物的行為,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性質決定了整個共同犯罪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題中,甲是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而乙只是該公司財務部主管,在共同犯罪中,甲起的作用更大,因此甲是主犯。甲構成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C項正確。ABD項錯誤。

            19. 乙與丙因某事發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謊稱自己受丙所托帶口信給乙,如果乙不拿出 2000元給丙,丙將派人來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將2000元帶給丙。甲將錢占為已有。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A.按詐騙罪處理

            B.按敲詐勒索罪處理

            C.按侵占罪處理

            D.按搶劫罪處理

            正確答案:A

            解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一個重大區別就在于,由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得被害人信以為真,以至于“自愿”將自己的財產交給行為人。題中,甲虛構了自己受丙所托帶口信給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給丙,丙將派人來打乙的事實,使得乙害怕發生這個事實,從而“自愿”將2000元交給甲。甲虛構事實的行為導致了乙將財物給甲的結果,因此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所以A項正確。敲詐勒索罪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或要挾(多以言詞等方法要挾)的方法,逼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從而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控制。在敲詐勒索罪中,發出威脅和獲得財物的是同一個人。題中,甲謊稱自己受丙所托帶口信給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給丙,丙將派人來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將2000元帶給丙,結果甲將錢占為已有,發出威脅的是丙而不是甲自己,而獲得財物的是甲,因此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B項錯誤。如果甲發出威脅,甲獲得財產,那么甲就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題中甲從乙那騙取了2000元,這2000元不是甲代乙保管的財物;同樣,這2000元的所有權屬于乙,而不是屬于丙,并且丙不知情,所以這2000元也不是丙交給甲代為管理的財物。因此,甲不構成侵占罪,C項錯誤。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為了劫取財物,而實施的暴力、脅迫或其他限制被害人人身的行為,從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題中甲沒有采用暴力、脅迫等方法迫使乙交出財物。因此,不構成搶劫罪,D項錯誤。

            20. 甲是某搬運場司機,在搬運場駕車作業時違反操作規程,不慎將另一職工軋死。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A.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

            B.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C.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

            D.按意外事件處理

            正確答案:C

            解析:關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事故安全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題中的事故發生在搬運場,而不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因此,不構成交通肇事罪,B項錯誤。《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題中,甲是某搬運場司機,在搬運場駕車作業時違反規章制度,導致另一職工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以C項正確,D項錯誤。如果該案件既沒有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又沒有發生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甲因為過失導致另一職工死亡的后果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所以A項錯誤。

            21. 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含義的表述哪一項不正確?

            A.訴訟參與人對訴訟能充分有效地參與

            B.程序違法能得到救濟

            C.刑事訴訟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符合事實真相

            正確答案:D

            解析:按照訴訟理論通說,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之一。本題關健在于準確理解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具體含義和內容。所謂程序公正,即“訴訟過程”的公正,指刑事訴訟程序方面體現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體要求主要是:(1)任何人都不得在與自己利益關系的案件中擔當法官;(2)訴訟涉及其利益的人,都有充分機會參與涉及其利益的訴訟活動;(3)雙方當事人有平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4)訴訟程序應當得到嚴格遵守,程序違法行為也應通過程序制裁予以救濟;(5)法官的裁判應當在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所謂實體公正,即結果公正,指案件實體的結局處理所體現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實體公正,其具體要求主要是:(1)據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

            必須準確無誤的認定,做到證據確實充分;(2)正確適用刑法,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適度判定刑罰;(4)對于事實錯誤和適用刑法錯誤的案件,應采取救濟方法及時糾正、及時補償。由此可見,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各自有其獨立的公正內涵和標準,不能互相代替。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本題選項中,A選項“訴訟參與人對訴訟能充分有效地參與”、B選項“程序違法能得到救濟”、C選項“刑事訴訟程序能得到遵守”;都屬于程序公正的內容,而D選項“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符合事實真相”屬于訴訟結果公正,屬于實體公正的內容。因此,關于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含義的表述,不正確的應當為 D選項。

            22. 某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張某貪污案,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該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撤銷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

            C.裁定終止審理

            D.退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正確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6條對這一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即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如下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題中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本題并沒有交代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因此,法院應裁定終止審理, C項正確,其他三項錯誤。

            23. 下列哪一種情形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

            A.現役鄺某涉嫌與某企業職工何某共同竊取國家軍事秘密

            B.發現現役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傷害罪未處理

            C.退役李某回到家鄉后被發現曾在服役期間犯有盜竊罪未處理

            D.到部隊看望朋友的張某在部隊營區內盜竊

            正確答案:A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0條規定,現役(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A項中現役鄺某涉嫌與某企業職工何某共同竊取國家軍事秘密,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A項正確。該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一)非、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二)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三)現役入伍前犯罪的 (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四)退役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違反職責罪的除外)。B項中現役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

            傷害罪未處理,不屬于軍事法院管轄的范圍。因此,B項錯誤。C項退役李某回到家鄉后被發現曾在服役期間犯有盜竊罪未處理,由于辛某犯的是盜竊罪而不是違反職責罪,所以不應由軍事法院管轄,C項錯誤。D項中張某不是,所以也不由軍事法院管轄,D項錯誤。

            24. 某市檢察院張某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請回避并經檢察長同意。下列關于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問題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無效

            B.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有效

            C.取得的證據有效,但進行的訴訟行為無效

            D.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

            正確答案:D

            解析:本題既考證據制度也考回避制度,實際上涉及到違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證據的效力問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正)》第三十條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所以,D項正確。

            25. 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介入訴訟的時間不同

            B.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擔的刑事訴訟職能不同

            正確答案:D

            解析: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訴訟代理人是指基于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在于承擔不同的訴訟職能:代理人承擔的是職能主要是控訴職能,在公訴案件中,代理人協助檢察院控訴被告人,在自訴案件中,代理人承擔起控訴被告人的職能;而辯護人承擔的主要職能是辯護職能,辯護人從實體上、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辯護。代理人職能是控訴,辯護人職能是辯護,控訴職能和辯護職是相對的職能。因此,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就是承擔的刑事訴訟職能不同,D項正確,應當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

            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可見代理人也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訴訟,所以A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和辯護人的范圍是一致的,所以B項錯誤。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都有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的權利,所以C項錯誤。

            26. 下列哪一種證據屬于直接證據?

            A.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

            B.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于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

            D.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

            正確答案:C

            解析: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是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所作的劃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犯罪事實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一個證據只要能夠單獨證明某人是否實施犯罪,該證據就是直接證據。本題中的ABD項都不能夠單獨證明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即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而C項可以單獨說明高某沒有實施犯罪,所以答案為C項。

            27. 下列關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羈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羈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處罰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強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機關決定

            正確答案:A

            解析: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對于有嚴重妨礙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人員采用的一種強制性手段。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種強制措施,本身不以懲罰為目的,都是為了保證訴訟進行的一種手段。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是對行為人的一種處罰。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羈押在行政拘留所,被刑事拘留的人羈押在看守所。A項對三者的概括是正確的,應當選。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中只有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手段。因此,B項錯誤。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中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而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是以處罰為目的。因此,C項錯誤,不能選。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機關決定,但司法拘留只能由法院決定,因此,D項錯誤,不能選。綜上,A項為正確選項。

            28. 常某涉嫌投毒殺人被立案偵查,考慮到常某懷孕已近分娩,縣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責令其交納保證金30印元。嬰兒出生1個月后,常某寫

            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家人遂輪流看護常某及其嬰兒,以防意外。在此情況下,對常某應當采取什么強制措施?

            A.維持原取保候審決定

            B.將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

            C.增加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改為保證人擔保

            D.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正確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項規定:(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1、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3、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4、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題中常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寫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根據上述規定,應當逮捕。所以D項正確,其他各項錯誤。

            29. 某縣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B.盡管在偵查階段孫、李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且孫已給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

            D.如果調解達成協議,不論是否當庭執行完畢,審判人員都必須制作調解書

            正確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因此,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檢察機關不能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 C項錯誤。《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6條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印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印發生法律效力。因此,D項錯誤,不應當選。該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因此,A項錯誤。該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B項盡管在偵查階段孫、李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且孫已給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牽

            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是正確的,故應當選B。

            30. 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縣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應屬本院管轄,該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應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中止審理

            B.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C.宣告范某犯有誹謗罪并處以刑罰

            D.將案件交公安機關查找范某下落

            正確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8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題中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因此法院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B項正確,其他各項錯誤。

            31. 某縣公安機關收到孫某控告何某對其強奸的材料,經審查后認為何某沒有強奸的犯罪事實。縣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孫某撤回控告

            C.撤銷案件

            D.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

            正確答案:A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題中,某縣公安機關收到孫某控告何某對其強奸的材料,經審查后認為何某沒有強奸的犯罪事實,因此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所以A項正確。

            32. 某縣人民法院在審判胥某搶劫案的過程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證明胥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法院接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時,合議庭已經進行了評議,但尚未宣告判決。縣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B.作出不準撤回起訴的裁定

            C.可以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D.應當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正確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7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

            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題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證明胥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法院接到柱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時,合議庭已經進行了評議,但尚未宣告判決。此時法院應當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D項正確,其他各項錯誤。

            33. 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一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

            A.劉某系未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正確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題中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也就是說高某為劉某作無罪辯護。因此,不能適用簡易程序。C項正確,應當選。劉某系未成年人和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并不成為適用普通程序的理由,AB是錯誤的。至于D項,《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在公訴案件中,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征得檢察院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此,D項認為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時,人民法院只能采用普通程序是錯誤的。

            34. 葉某因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判決宣告時葉某表示不上訴。其被解除羈押后經向他人咨詢,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訴。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葉某已明確表示不上訴,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訴

            B.需經法院同意,葉某才能上訴

            C.在上訴期滿前,葉某有權提出上訴

            D.葉某可在上訴期滿前提出上訴,但因一審判決未生效,需對他重新收押

            正確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32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題中判決宣告時葉某表示不上訴。其被解除羈押后經向他人咨詢,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訴,只要還在上訴期間內,葉某就有權提出上訴,因此C項正確。AB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

            當立即釋放。D項認為因一審判決未生效,需對葉某重新收押是錯誤的。

            35. 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后,李某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該案時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不當,因為李某殺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節惡劣,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

            A.裁定撤銷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B.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C.裁定撤銷原判,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依法判處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D.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正確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7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子以核難;(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題中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該案時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過輕,因此不能適用第278條第(二)、(三)項。如果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省高院不能直接改判,應當核準該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改判,所以 D項正確。ABC三項錯誤。

            36. 伍某因犯搶劫罪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滿后的第二天,高級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減刑,伍某將同監另一犯人打成重傷。該高級人民法院對伍某應當作出什么處理?

            A.裁定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B.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C.先依法裁定減刑,然后對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D.維持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裁判,以觀后效

            正確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61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即應當裁定減刑。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題中伍某死刑緩期兩年的考驗期期滿后的第二天,高級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減刑,伍某將同監另一犯人打成重傷。因此應適用第361條,先依法裁定減刑,然后對所犯新罪另行審判。C項正確,其他各項錯誤。

            37.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下列有關執行機關執行范圍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免除處罰、罰金、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B.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C.監獄負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送交執行時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執行

            D.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和勞動教養處罰的執行

            正確答案:A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第219條規定,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第220條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由此可見,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免除處罰、罰金、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A項正確,應當選。《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第218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第 214條第5款規定,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由此可見,公安機關負責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拘役、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隸屬于公安機關)代為執行。B項認為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是錯誤的,因此不應當選。《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由此可見,C項認為監獄負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送交執行時余刑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執行。C項認為監獄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執行是錯誤的,因此不能選。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而不是由未成年犯監獄負責執行。因此,D項錯誤。

            38. 下列哪一項不屬于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

            A.詢問證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正確答案:B

            解析:刑事司法協助是指我國司法機關與外國司法機關之間,根據相互締結的條約和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互惠原則,互相協助,代為進行某些刑事訴訟行為的活動。刑事司法協助分為廣義和狹義,狹義的司法協助包括調查收集證據、代為送達訴訟文書、詢問證人、搜查、扣押、司法勘驗等;廣義的司法協助除了狹義的司法協助外,還包括引渡。引渡屬于廣義上的司法協助,它和狹義的司法協助相比有著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很多國家都專門立法規定引渡問題。 2000年我國也制定了《引渡法》。B項正確,應當選。

            39. 謝某對某公安局以其實施盜竊為由處以15日拘留的處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局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報案人的報案電話記錄、公安人員詢問筆錄、失竊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提取指紋一枚,及該指紋系謝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鑒定書。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報案人所作的詢問筆錄應當加蓋某公安局、公安人員和報案人印章

            B.現場提取的指紋為物證

            C.某公安局提供的證據均為直接證據

            D.根據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其處罰決定證據確實充分

            正確答案:B

            解析: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10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該條,筆錄有簽名或者蓋章即可,A項認為詢問筆錄應當加蓋某公安局、公安人員和報案人印章是錯誤的。因此,A項不能選。《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二)物證。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如贓物贓款、指紋、筆跡等。因此B項認為現場提取的指紋為物證,是正確的,B項應當選。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凡是可以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即凡是單獨可以證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題中,報案電話記錄、公安人員詢問筆錄、失竊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提取的指紋,及該指紋系謝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鑒定書都是間接證據,因為這些證據單獨來看要么只能證明失竊現場的情況,要么只能證明謝某到過現場,都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此 C項錯誤,不能選。基于上面的分析,根據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證據,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證據并不確實充分,因此D項錯誤。綜上,B為正確選項。

            40. 一小區已建有A幼兒園,為滿足需要,某區人民政府擬在該小區內再建一所幼兒園。張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張某獲批準。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某區人民政府必須在受理李某和張某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B.某區人民政府按照張某和李某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批準決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權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張某申請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D.A幼兒園有權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再建幼兒園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正確答案:C

            解析:《行政許可法》第42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某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李某和張某的申請之日起 20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不能作出的話經區政府負責人批準,還可以延長十日。A項認為,某區政府必須在二十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是錯誤的,因此A項不能選。行政機關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張某和李某先后申請行政許可,他們申請的時間不一致,行政機關對其申請作出的批準決定也有時間的先后順序,因此,某區人民政府按照張某和李某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批準決定是合法的,B項錯誤,不應當選。1999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對具有相互競爭的公民實施行政許可時,他方公民認為自己具有同等或者更優越的條件卻未能取得成功,可以以其公平競爭權受到侵害提起行政訴訟。題中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張某申請而不批準自己申請的行為,辛某可以其涉及自己的公平競爭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因此C項正確,應當選。《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題中開設幼兒園關系到公共利益,某區政府針對開設幼兒園一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因此A幼兒園無權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再建幼兒園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41. 潘某不服某衛生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衛生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一周后,衛生局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了與原處罰決定相同的決定。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訴申請,請求法院恢復訴訟,繼續審理該案

            B.潘某可以對法院所作的準予撤訴裁定提出上訴

            C.潘某可以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撤銷準予撒訴的裁定

            D.潘某可以對衛生局新的處罰決定提起訴訟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題中在訴訟過程中,衛生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潘某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后來衛生局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了與原處罰決定相同的決定,此時后一個處罰決定是新的處罰決定,因此潘某可以對這個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并沒有違反第36條的規定。因此D項正確,應當選。同樣,根據第36的規定,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才可以申請再審,本題中法院準許撤訴沒有錯誤,因此不存在申請再審的問題。C項錯誤,不能選。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63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駁回起訴;(三)管轄異議;(十)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對第(一)、(二)、(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由此可見,對準許擻訴的裁定,不能上訴。因此B項錯誤。同時,一旦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不能上訴),該訴訟就終結了,因此潘某不能撤回撤訴申請,請求法院恢復訴訟,繼續審理該案。A項是錯誤的。綜上,D為正確選項。考生要區分的是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個新的行為,盡管它和先前的行為一模一樣。

            42. 某鄉人民政府對程某征收農民負擔費用500元,縣人民政府經復議將費用減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征收400元的費用違反了國家規定的不得超過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標準。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

            A.變更縣政府的決定,確定應交納費用的具體標準

            B.確認縣政府的決定違法,責令鄉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C.撤銷縣政府的決定,責令鄉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D.撤銷縣政府的決定,責令縣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條規定;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根據上述規定,縣人民政府經復議將費用減為400元。因此,縣人民政府成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題中法院經審理認為縣人民政府征收 400元的費用違反了國家的規定,該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因此應當判決撤銷縣政府的決定,并責令縣政府重新作出決定,D項正確,應當選。AB兩項錯誤。值得注意的是,縣政府變更了鄉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就成為縣政府的決定,因此在撤銷的同時應該責令縣政府重新作出決定,而不是責令鄉政府重新作出決定。所以C項錯誤。

            43. 下列有關法律規范的適用和備案的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

            B.不同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C.地方政府規章內容不適當的,國務院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D.凡被授權機關制定的法規違背授權目的的,授權和所制定的法規應當一并被撤銷

            正確答案:C

            解析:《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根據該奈第(二)項規定不能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因此A項錯誤。該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根據該條,不同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都是由同一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特別規定,而不能由國務院裁決,這也是我國法律規則適用中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定”,所以B項錯誤。該法第88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根據第(三)項規定C項是正確的,應當選。根據第(七)項規定授權和所制定的法規并不是一并被撤銷的,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才撤銷授權, D項錯誤。綜上,C為正確選項。

            44. 甲省乙市人民政府決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設,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準乙市在該村征用土地的批復。其后,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決定拆除該村一組住戶的房屋。一組住戶不服,欲請求救濟。下列哪一種說法不正確?

            A.住戶對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復不服,應當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

            B.住戶可以對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補償決定提起訴訟

            C.住戶可以對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的行為提起訴訟

            D.住戶可以請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銷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的行為

            正確答案:A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題中住戶對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復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是復議為終局性的,住戶們不能再提起訴訟,因此A項錯誤,應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

            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根據上述條文,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的行為直接關系到住戶的利益,屬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C住戶可以對該行為提起訴訟,C項正確,不應當選。《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根據該條,住戶可以請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銷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的行為,D項正確,不能選。

            45. 黃某在與陳某的沖突中被陳某推倒后摔成輕微傷,甲市乙縣公安局以此對陳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決定。陳某不服申請復議,甲市公安局經調查并補充了王某親眼看到黃某摔傷的證言后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陳某提出該處罰未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一審法院遂要求被告補充提供該處罰由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此案應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王某的證言只能作為證明甲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合法的證據

            C.法院要求被告補充記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D.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記錄形成時間所作的審查屬于對證據的關聯性審查

            正確答案:B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條規定,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本題復議機關甲市公安局在復議時補充了王某親眼看到黃某掉傷的證言后,這并不是改變主要的證據。該復議決定并沒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由作出具體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即甲市乙縣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A項錯誤,不應當選。《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1條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甲市公安局在復議中補充了王某親眼看到黃某摔傷的證言,該證言使得復議機關有理由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但并不意味著原處罰決定就是合法的,王某的證言只能作為證明甲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合法的證據,因此B項正確,應當選。《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2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庭審中,陳某又提出該處罰未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一審法院遂要求被告補充提供該處罰由負貴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C項錯誤,不能選。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是指證據和待證事實有一定的相關性,客觀性是指證據本是真實的。D項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記錄形成時間所作的審查屬于對證據客觀性的審查,要審查的是該證據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就形成的還是事后補充的。該審查不是確定被告提供的記錄是否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有關,不是關聯性審查,因此D項錯誤,不能選。綜上,B項為正確選項。

            46.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許可的審查和決定的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審查,均應由行政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B.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C.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均應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D.所有的行政許可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正確答案:B

            解析:《行政許可法》第38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井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項正確,應當選。該法第3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根據該條,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審查,并不要求由行政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只是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才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因此A項錯誤,不能選。該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也就是說,只有需要頒發證件的,行政機關才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因此C項錯誤,不能選。該法第41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根據該條,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許可都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時,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因此D項錯誤。綜上,B為正確選項。

            47. A市某縣土地管理局以劉某非法占地建住宅為由,責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還所占土地。劉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復議機關只能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劉某撤回復議申請,則無權再提起行政訴訟

            C.劉某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D.若復議機關維持了某縣土地管理局的決定,劉某逾期不履行的,某縣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強制執行

            正確答案:C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12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本案中的復議機關既可以是A市土地管理局,又可以是某縣人民政府。A項錯誤。該法第25條規定,行

            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根據該條,劉某可以撤回復議申請。又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5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并沒有規定對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責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還所占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復議前置。因此,劉某有權再提起行政訴訟。B項錯誤。《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5款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因此,劉某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C項正確,應當選。《行政復議法》第33條規定,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某縣土地管理局不能自行強制執行,故D項錯誤。綜上,C項為正確選項。

            48. 1995年田某向原國家專利局申請A發明專利,次年4月與胡某簽訂“關于創辦B廠協議書”。在田某不知情的情況下,1998年4月20日某區工商局根據胡某的申請向胡某頒發了B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胡某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區丁商局根據B廠的申請注銷了該廠的登記。2000年10月 20日田某向某區工商局了解B廠情況,同年11月2日該局告知該廠登記、注銷情況。2003年7月31日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田某A專利權并予以公告。 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區工商局向胡某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行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田某的專利權保護期自2004年7月31日開始起算

            B.田某起訴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開始起算

            C.如果《專利法》對起訴期限有特別規定時,田某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應從其規定

            D.對田某的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正確答案:D

            解析:《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第28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1995年田某向原國家專利局申請A發明專利,其專利保護期應當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起算。因此A項錯誤,不能選。該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區工商局了解B廠情況,同年11月2日該局告知該廠登記、注銷情況,因此應當自其了解到該廠登記、注銷情況時起算,即自2000年11月2日起算。因此B項錯誤,不能選。《專利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和民法的規定一樣,都是2年,沒有特殊的規定,因此C項的表述錯誤,不能選。《專利法》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假冒他人專利等行為。某區工商局

            向胡某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行為并不是專利法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同時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田某以其專利權受到某區工商局向胡某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行為的侵害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因此,法院不予受理。故D項正確,應當選。

            49. 下列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不得制定規章,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B.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收取費用須由法規規章規定

            C.行政法規應由國務院起草、討論和通過,國務院部門不能成為行政法規的起草單位

            D.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據法律制定規章

            正確答案:D

            解析:《立法法》第72條規定,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因此,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并不是不能制定規章,只是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所以A項錯誤。《行政許可法》第5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規章并不能規定收取費用的問題,因此B項錯誤。《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0條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可見,國務院部門也可能成為行政法規的起草單位。所以C項不正確。《立法法》第7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因此,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據法律制定規章,因此D項正確,應當選。

            50. 王某戶籍所在地是甲市A區,工作單位所在地是甲市B區。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時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區公安分局傳喚,后被該公安分局以嫖娼為由處以罰款500元。在被處罰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區兩天。經復議王某對罰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A.甲市A區人民法院

            B.甲市B區人民法院

            C.乙市A區人民法院

            D.乙市D區人民法院

            正確答案:B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該條,被告所作地法院有管轄權,題中王某枝乙市A區公安分局傳喚并被作出處罰,因此乙市A

            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C項不應當選。《行政訴訟法解釋》第9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根據該條,王某的居住地即戶籍所在地甲市A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A項不能選;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乙市B區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因此D項不能選。甲市B區為王某的工作單位所在地,并不是其經常居住的,因此甲市B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B項應當選。

            多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題,每題2分,共80分。

            51. 下列關于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罰體系

            C.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與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D.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

            正確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以客觀行為的侵害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換言之,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所以C項正確。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宏觀預測和遏制手段的總體設計,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在量刑方面要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協調;在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合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所以BD兩項正確。A項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因為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對其實施前發生的行為沒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在行為發生的當時,法律還沒有實施,根據罪行法定的要求,這些行為是無罪的,后來實施的法律當然不能適用于這些行為。綜上,B印為正確選項。

            52. 下列哪些行為不構成單位犯罪?

            A.甲、乙、丙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專門從事走私犯罪活動

            B.甲、乙、丙出資設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主要經營活動

            C.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公司名義印刷非法出版物,所獲收入由他們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組織職工對前來征稅的稅務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拒不繳納稅款

            正確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A項中甲、乙、丙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專門從事走私犯罪活動,該公司就是為犯罪而設立的,因此不構成單位犯罪,所以A項當選。B項中甲、乙、丙出資設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主要經營活動,符合該解釋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因此B項也不構成單位犯罪,應當選。該解釋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C項也不構成單位犯罪,應當選。《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11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軍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對于暴力抗稅罪,刑法并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該罪,因此暴力抗稅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所以D項中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組織職工對前來征稅的稅務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拒不繳納稅款,并不構成單位犯罪。D項也應當選。

            53. 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如何執行問題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其刑期與主刑一樣,同時執行

            B.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拘役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D.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與主刑刑期相等,同時執行

            正確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55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57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要剝奪政治權利,A項對認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是錯誤的,A項不能選。《刑法》第58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BC兩項正確,應當選。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因此D項正確,應當選。綜上,應選BCD。

            54. 下列關于從重處罰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從重處罰是指應當在犯罪所適用刑罰幅度的中線以上判處

            B.從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C.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D.從重處罰不一定判處法定最高刑

            正確答案:C,D

            解析:《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因此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內判處較重的刑罰。因此C項正確,應當選, B項錯誤,不應選。從重處罰是相對于既沒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沒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情況下所應判處的刑罰而言,處罰相對重一些。因此從重處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D項正確,應當選。此外,從重處罰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因為刑法并沒有以法定刑的中間線為標準區分從重處罰和從輕處罰,并且對絕大多數法定刑都不可能劃出中間線。所以A項錯誤,不能選。

            55. 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以構成累犯?

            A.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后

            B.赦免以后

            C.緩刑考驗期滿以后

            D.假釋考驗期滿以后

            正確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據此,ABD正確。緩刑考驗期滿以后5年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并不是構成累犯的要件,所以C項錯誤。

            56. 下列哪些犯罪行為應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A.外國人乘坐外國民航飛機進入中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B.中國人乘坐外國船舶,當船舶行駛于公海上時實施犯罪行為

            C.外國人乘坐中國民航飛機進入法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D.中國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國實施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正確答案:A,C

            解析:屬地管轄原則指一個國家對在本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人都有管轄權,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本國領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掛有本國國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也被視為本國領域的延伸。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了屬地管轄原則,即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A項外國入乘坐外國民航飛機進入中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領空屬于我國領域的一部分,因此應適用屬地管轄,因此A項正確,應當選。值得一提的是,該外國民航飛機所屬的國家對該外國人的犯罪可能也有管轄權,但這不影響我國刑法的管

            轄權。C項外國人乘坐中國民航飛機進入法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由于在我國的航空器內也視為我國領域的延伸,因此應當適用屬地管轄原則,C項正確。《刑法》第7條規定了屬人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B項中國人乘坐外國船舶,當船舶行駛于公海上時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在我國領域之外,只能適用屬人管轄原則。因此B項錯誤,不能選。D項中國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國實施的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因為是在我國領域之外,只能適用屬人管轄原則,因此D項錯誤,不能選。

            57. 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

            A.犯罪的預備階段

            B.犯罪的實行階段

            C.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D.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正確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該條,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預備階段的中止和實行階段的中止。因此AB兩項正確,應當選。犯罪中止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此CD兩項也正確。

            58.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

            A.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經理

            B.國有公司的董事

            C.國有企業的經理

            D.國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正確答案:B,C

            解析:《刑法》第16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的主體只包括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BC正確,應當選。AD錯誤,不能選。

            59.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關于刑法對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錯誤的?

            A.對于正在進行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能稱為正當防衛

            B.“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僅說明其前面列舉的

            搶劫、強奸、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說明只要列舉之外的暴力犯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C.由于特殊正當防衛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這種犯罪一旦著手實行便會造成嚴重后果,所以,應當允許防衛時間適當提前,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處于預備階段時,也應允許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D.由于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可以殺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結束后,當場殺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屬于特殊正當防衛

            正確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該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第3款規定的是無過當防衛,是一種特殊的防衛。這種特殊的防衛首先應滿足一般防衛的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此外,還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的防衛行為。對此,應注意理解以下幾點:(1)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僅限于該條文所列的5種犯罪,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罪也同樣適用無過當防衛。因此,B項正確,所以不能選。(2)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還沒有著手實施時,不能實施正當防衛,更不能實施無過當防衛。同樣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后,當場殺死不法侵害人的,不能構成正當防衛,也不能構成無過當防衛。無過當防衛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因此它首先應滿足正當防衛的條件,只能針對正在發生的侵害,而不能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因此CD兩項錯誤。對于正在進行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是正當 防衛;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它并不要求防衛必須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因此A項錯誤,應當選。總之,無過當防衛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因此它首先應滿足正當防衛的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一般的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無過當防衛的特殊之處在于沒有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的要求,由于無過當防衛面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而不承當刑事責任。一般的正當防衛是無法做到這一點的,這就是無過當防衛的特點。綜上,應選ACD。

            60. 關于盜竊罪的認定,下列結論哪些是正確的?

            A.甲因飲酒過量醉臥街頭。乙向圍觀群眾聲稱甲系其好友,將甲扶于無人之處,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甲與乙在火車上相識,下車后同到一飯館就餐。乙殷勤勸酒,將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C.甲去一餐館吃晚飯,時值該餐館打烊,服務員已下班離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賬理財。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無奈親自下廚準備飯菜。甲趁機將廚房門反鎖,致乙欲出不能,只能從遞菜窗口眼看著甲打開柜臺抽屜拿走一千余元離去。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D.甲在街頭出售報紙時發現乙與一攤主因買東西發生糾紛,其攜帶的箱子(內有貴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該箱子悄悄溜走。乙發現后緊迫不舍。為擺脫乙的追趕,甲將手中剩余的幾張報紙卷成一團扔向乙,擊中乙臉,乙受驚嚇幾乎滑倒。隨之又追,終于抓住甲。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正確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根據刑法第 264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A項中,乙乘甲醉酒,向圍觀群眾聲稱甲系其好友,將甲扶于無人之處,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這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因此構成盜竊罪,A項應當選。關于搶劫罪,《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指由行為采取的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比如將受害人麻醉或者將受害人殺掉、或者將受害人關起來等方法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然后再劫走財物。因此B乙殷勤勸酒,將甲灌醉后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乙構成搶劫罪,因此B不能選。C項甲將廚房門反鎖,致乙不能出來反抗,只能任由甲將一千余元拿走。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因此C項不當選。《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D項甲見乙與一攤主因買東西發生糾紛,秘密將該箱子提走,構成盜竊罪。在被追捕時,甲將手中剩余的幾張報紙卷成一團扔向乙,擊中乙臉,乙受驚嚇幾乎滑倒。甲扔報紙的行為并不是暴力行為,因此甲的行為并沒有轉化成搶劫罪,甲仍然構成盜竊罪。D項正確。綜上,AD為正確選項。

            61. 下列哪些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一罪?

            A.甲將仇人殺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現金

            B.甲持刀攔路行搶,故意將受害人殺死后取走其財物

            C.甲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取走其財物

            D.甲實行搶劫罪后,為防止受害人報案,將其殺死

            正確答案:B,C

            解析:A項中甲將仇人殺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5000元現金。甲殺人和取走現金是兩個分開的行為,兩個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應數罪并罰。所以A項不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上述批復,B項中甲持刀攔路行搶,故意將受害人殺死后取走其財物,應構成搶劫罪一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殺人只是搶劫行為所實施暴力的手段,因此只定搶劫罪一罪。B

            項正確,應當選。同理,C項甲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取走其財物,甲的殺人行為也只是搶劫行為的手段,因此也只定搶劫罪一罪。C項正確,應當選。D項中,甲實行搶劫罪后,為防止受害人報案,將其殺死,甲的搶劫行為和殺人行為是兩個行為,根據上述批復,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所以D項錯誤,不應當選。

            62. 甲系某市國有博物館的館長。某日,市政府領導帶某國博物館代表團來參觀。甲當即決定將本館收藏的一件戰國時期的青銅奔馬贈送給市政府,作為新落成的市政府辦公大樓的裝飾;同時,將一件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該外國博物館代表團。另外,甲還偷偷將本館的一件珍貴文物據為己有。甲的行為構成:

            A.貪污罪

            B.私贈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

            D.盜竊珍貴文物罪

            正確答案:A,C

            解析:題中,甲一共有三個行為:將本館收藏的一件戰國時期的青銅奔馬贈送給市政府;將一件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該外國博物館代表團;將本館的一件珍貴文物據為已有。根據《刑法》第 327條的規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構成私贈文物藏品罪。甲作為市國有博物館的館長,將一件戰國時期的青銅奔馬贈送給市政府,而不是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因此不構成私贈文物藏品罪,B項不能選。關于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該罪沒有主體的限制,不管是國有的博物館還是私人博物館都可構成此罪。《刑法》第325條規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將一件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該外國博物館代表團,構成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C項正確,應當選。關于貪污罪,《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甲是某市國有博物館的館長,因此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將本館的一件珍貴文物據為已有,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因此構成貪污罪,所以A項正確,應當選。甲是文物的管理者,他非法侵吞文物,是一種“監守自盜”,“監守自盜”要么構成職務侵占罪,要么構成貪污罪。題中甲構成貪污罪,不構成盜竊罪,因此D項錯誤。綜上,AC兩項正確。

            63. 下列哪些情形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A.甲采用密碼破解手段,非法進入國家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國家機密

            B.乙因與單位領導存在矛盾,即擅自對單位在計算機中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修改操作,給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造成嚴重的混亂

            C.丙通過破解密碼的手段,進入某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為其朋友的銀行卡增加存款額10萬元

            D.丁為了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技術方面的本事,設計出一種計算機病毒,并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

            正確答案:B,D

            解析: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 28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B項中乙擅自對單位在計算機中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修改操作,給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造成嚴重的混亂,符合“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因此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B項應當選。D項中丁設計出一種計算機病毒,并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因此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D項應當選。《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282條規定了竊取國家秘密罪,即“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A項中甲利用計算機,非法進入國家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國家機密,根據第287條、第282條,應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因此A項不正確。此外,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即“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甲某通過侵入國家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了國家秘密,因此應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而不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C項中丙進入某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為其朋友的銀行卡增加存款額10萬元,實際上是盜竊了銀行 10萬元,根據《刑法》第287條的規定及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因此,C項也不選。綜上,BD為正確選項。

            64. 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盜竊罪。對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甲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B.甲不構成累犯

            C.對甲的盜竊罪不能適用緩刑

            D.對甲應當數罪并罰

            正確答案:B,D

            解析:《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

            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甲在2000年8月21日,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還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盜竊罪,根據上述規定,應撤銷緩刑,按照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因此,D項正確,應當選。關于累犯,《刑法》第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累犯的構成要件是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甲還在緩刑考驗期內,由于詐騙罪被判處的刑罰并沒有執行完畢,又犯盜竊罪,因此不屬于累犯,故B項正確,應當選。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76條規定,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也就是說,只有緩刑考驗期滿才意味著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這是從正反兩個方面來規定哪些可以適用緩刑,哪些不能適用緩刑。對甲所犯的盜竊罪,《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對甲的盜竊罪,是可能適用緩刑的。同時,甲不是累犯,從反面也不能排出對甲的盜竊罪適用緩刑。C項認為對甲的盜竊罪不能適用緩刑,是錯誤的,因此不能選。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包括教唆未成年犯罪、累犯等等,甲不具備這些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因此,A項錯誤,不能選。本題的關鍵點在于理解緩刑考驗期內意味著刑罰沒有執行完畢,因此就不存在累犯的問題。綜上,BD為正確選項。

            65. 下列行為人所謀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

            A.甲向某國有公司負責人米某送2萬元,希望能承包該公司正在發包的一項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員劉某送2萬元,希望劉某在招生時對其已經進入該高校投檔線的女兒優先錄取

            C.丙向某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高某送2萬元,希望高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自己的賠償申請

            D.丁向某醫院藥劑科長程某送2萬元,希望程某在質量、價格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采購丁所在單位生產的藥品

            正確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違背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A項甲向某國有公司負責人米某送2萬元,希望能承包該公司正在發包的一項建筑工程,甲謀取的利益是違背公平競爭的,是非法的,因此屬于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A項當選。B項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員劉某送2萬元,希望劉某在招生時對其已經進入該高校投檔線的女兒優先錄取,這是違反我國高校招生政策的,因此也是不正當利益。B項應當選。C項丙向某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高某送2萬元,希望高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自己的賠償申請,丙謀取的是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自己的賠償申請,是合法的利益,因此不

            屬于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因此C項不能選。值得一提到的是,雖然此時丙不構成行賄罪,但收受他錢財的高某則構成受賄罪,因為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中并沒有區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非正當利益。這也可以看出,行賄罪和受賄罪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D項丁向某醫院藥劑科長程某送2萬元,希望程某在質量、價格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采購丁所在單位生產的藥品,這是違反醫院的規章制度,違背公平競爭的,因此丁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D項應當選。綜上, ABD為正確選項。

            66. 甲為了獲取超額利潤,在明知其所經銷的電器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仍然大量進貨銷售,銷售金額總計達到180萬元。一企業因使用這種電器而導致短路,引起火災,造成3人輕傷,部分廠房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下列關于甲的行為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應當數罪并罰

            B.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C.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D.應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中的一個重罪定罪處罰

            正確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146條規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即“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甲在明知其所經銷的電器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仍然大量進貨銷售,銷售金額總計達到180萬元,造成一企業因使用這種電器而導致短路,引起嚴重后果,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0條規定了銷售偽劣產品罪,即“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甲銷售的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總計達到180萬元,構成了銷售偽劣產品罪。由上面可見,甲同時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所以BC兩項正確。《刑法》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該條,對甲應當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中的一個重罪定罪處罰。所以D項正確,A項錯誤。綜上,應選BCD。

            67. 下列關于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李某搶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沒有提出具體人選,偵查機關對其聘請律師的要求不予轉交

            B.高某傷害案,因案件事實尚未查清,偵查機關拒絕告訴受聘請的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貪污案,因偵查過程需要保密,偵查機關拒絕批準律師會見在押的

            石某

            D.陳某刑訊逼供案,為防止串供,會見時在場的偵查人員禁止陳某向律師講述案件事實和情節

            正確答案:A,B,C,D

            解析:《六機關刑訴規定》第10條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A項李某搶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沒有提出具體人選,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因此A項錯誤,應當選。《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B項高某傷害案,因案件事實尚未查清,偵查機關拒絕告訴受聘請的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這是違反第96條的,因為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項錯誤,應當選。C項石某貪污案,因偵查過程需要保密,偵查機關拒絕批準律師會見在押的石某,這是違反法律的,只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涉及國家秘密以外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無需偵查機關的批準,C項也應當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律師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D項中陳某刑訊逼供案,為防止串供,會見時在場的偵查人員禁止陳某向律師講述案件事實和情節,這是違法的。因此D項也應當選。綜上。ABCD都應當選。

            68. 李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法庭審理期間李聲稱偵查人員曾對其實施刑訊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證言出自偵查人員的威脅、、欺騙。經法院查明,上述情況屬實。下列證據材料哪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據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殺人兇器

            C.李妻的證言

            D.根據李妻的證言找到的李某轉移被害人尸體時使用的布口袋

            正確答案:A,C

            解析:采取刑訊逼供或以威脅、、欺騙以及其他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指控和定案的證據。對于“毒樹之果”,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則未作規定,所以,本題的答案為AC。

            69. 下列哪些證據屬于書證?

            A.某強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處收集的筆記本,其中記載著其作案經過及對被害人的描述

            B.某貪污案,為查明帳冊涂改人而進行鑒定的筆跡

            C.某故意傷害案,證人書寫的書面證詞

            D.某走私淫穢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攜帶的淫穢書刊

            正確答案:A,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書證是指以其記載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A項中記載著犯罪嫌疑人作案經過及對被害人的描述筆記本,該筆記本是以其記載內容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因此是書證。A項應當選。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如指紋、筆跡等。物證和書證的區別在于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而書證以其記載內容證明案件事實。B項中為查明帳冊涂改人而進行鑒定的筆跡,該筆跡是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是物證,因此B不應當選。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7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為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C項證人書寫的書面證詞,是證人證言,而不是書證。C項不應當選。D項犯罪嫌疑人非法攜帶的淫穢書刊是以其記載內容來證明該書是淫穢書刊,因此是書證。D項應當選。綜上AD為正確選項。

            70. 在刑事訴訟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結論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醫院就診時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

            B.材料乙,蓋有某鑒定機構公章,但簽名人系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

            C.材料丙,由具有專門知識但因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張某作出

            D.材料丁,經依法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鑒定人王某作出

            正確答案:A,B,C

            解析:鑒定結論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結論。作為鑒定結論,必須具備以下特點:(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2)是有資格的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3)它僅限于解決案件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4)鑒定人必須與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關于鑒定人資格, 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根據上述規定,本題應選ABC項。

            71.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情節輕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聾又啞,且犯罪情節輕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正確答案:A,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142條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關于法定不起訴的規定。B項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也就是說乙不構成犯罪,因此應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B項錯誤,不能選。D項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也屬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D項也不能選。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關于酌定不起訴的規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酌定不起訴必須由兩個要件構成: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法》第37條規定了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體來講,根據刑法規定,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如下:(1)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2)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3)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等情形。A項犯罪嫌疑人甲,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適用酌定不起訴;C項犯罪嫌疑人丙又聾又啞,且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適用酌定不起訴,所以AC正確,應當選。

            72. 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應公開審理?

            A.何某強奸案

            B.15歲的金某搶劫案

            C.白某間諜案

            D.當事人馮某提出不公開審判申請,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正確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根據該法條,具體來講,以下情形不公開審理:一是有關國象秘密的案件;二是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如強奸案件。其目的是保護

            被害人或者他人的名譽,防止對社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三是為成年犯罪的案件,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21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A項何某強奸案,屬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B項15歲的金某搶劫案,金某在 16歲以下,也應當不公開審理。C項白某間諜案,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也應當不公開審理。D項當事人馮某提出不公開審判申請,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根據上述解釋,也不應當公開審理。綜上,AB CD為正確選項。

            73. 下列哪些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A.某甲,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B.某乙,曾因盜竊受到刑事處罰

            C.某丙,所學專業為法律專業但只具有大學專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學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學專業為非法律專業

            正確答案:A,B

            解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6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B項中某乙曾因盜竊受到刑事處罰,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此B項應當選。該決定第4條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根據該條,人民陪審員并不要求具有本科學歷, C項中某丙,所學專業為法律專業但只具有大學專科文化程度,符合該條規定,因此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C項不符合題意,不能選。同樣,該條并不要求學習法律專業的人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D項中某丁具有大學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學專業為非法律專業,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因此D項不能選。該決定第5條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A項中某甲為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該條,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此A項應當選。綜上,AB為正確選項。

            74. 黎某對被檢察機關指控的數個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礙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A.黎某持有某外國護照

            B.黎某犯數罪

            C.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

            D.黎某所犯數罪中有的有重大社會影響

            正確答案:A,C,D

            解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本意見審理: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2、可能判處死刑的;3、外國人

            犯罪的;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本意見審理的;7、其他不宜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A項黎某持有某外國護照,屬于第3項,外國人犯罪的,因此不能適用上述意見。A項正確,應當選。 B項黎某犯數罪,并不能成為妨礙適用上述意見的理由,B項錯誤,不能選。C項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屬于上述意見的第2項,因此不能適用上述意見,C項正確,應當選。D項黎某所犯數罪中有的有重大社會影響,屬于意見第4項,因此不能適用上述意見,D項正確,應當選。綜上,ACD為正確選項。

            75. 劉某因生活瑣事與鄰居鄧某爭吵,鄧某不堪劉某辱罵,擊打劉某面部,致劉鼻骨等部位受傷。劉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鄧某的刑事責任。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鄧某對劉某以侮辱、誹謗罪提起反訴。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就兩個訴訟在劉某與鄧某之間進行調解

            B.劉某可在判決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訴,根據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C.如果劉某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應終止審理鄧某的反訴

            D.如果劉某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鄧某的反訴

            正確答案:A,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第170條第3項是指”(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劉某的自訴和鄧某的反訴不屬于上述條文第3項,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就兩個訴訟在劉某與鄧某之間進行調解,A項正確,應當選。《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98條規定,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劉某可在判決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訴,如果不是出于自愿,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因此B項是正確的,應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06條規定,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 (一)、(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劉某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鄧某的反訴,而不能終止審理鄧某的反訴。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綜上,ABD為正確選項。

            76. 甲與乙婚后六年,乙又與另一男子相愛,并通過熟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甲得知后將乙起訴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本案第一審判決,哪些人享有獨立上訴權?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辯護人

            正確答案:A,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根據該條,被告人、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分別處于被告和原告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他們有切身的利害關系,因此法律賦予了他們獨立的上訴權。而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方可提出上訴,因此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刑事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題中,甲以重婚罪將乙起訴至法院,甲是自訴人,乙是被告人,因此,甲、乙有獨立的上訴權,AB兩項正確。甲乙的父母只是其近親屬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因為甲乙都已經成年),因此其父母沒有獨立的上訴權,C項錯誤,不能選。乙的辯護人也沒有獨立的上訴權,D項也錯誤。綜上,AB為正確選項。

            77. 在刑事再審中,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A.某盜竊案,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吳某加重刑罰

            B.某殺人案,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了抗訴

            C.某強奸案,原審被告人范某已經死亡

            D.某故意傷害案,再審需要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

            正確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簡稱《具體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 (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A項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吳某加重刑罰,屬于上述規定第(四)項,因此應當開庭,A項正確,應當選。B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了抗訴,屬于上述規定第(三)項,因此應當開庭,B項當選。D項某故意傷害案,再審需要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屬于上述規定第(一)項,因此應當開庭,D項正確,應當選。《具體規定》第6條規定,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C項中原審被告人范某已經死亡,屬于可以不開庭的情形,因此c項不能選。綜上,ABD為正確選項。

            78. 在刑事執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張某,懷有身孕

            B.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獄中自殺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D.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趙某,懷有身孕

            正確答案: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教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A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張某,懷有身孕,盡管她懷有身孕,但被判處的是無期徒刑,因此不能適用暫予監外執行,A項錯誤,不能選。B項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獄中自殺未遂,生活不能自理,根據上述條文,自傷自殘的罪犯不適用保外就醫,因此也不能暫予監外執行,B項錯誤,不能選。C項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符合上述條文的規定,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因此C項正確,應當選。D項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趙某,懷有身孕,也符合上述條文,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因此應當選。綜上,AB為正確選項。

            79. 在涉外刑事訴訟中,關于國籍的確認,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時持有有效證件,以該有效證件確認甲的國籍

            B.犯罪嫌疑人乙,國籍不明,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情況確認乙的國籍

            C.犯罪嫌疑人丙,國籍不明,經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調查確實無法查明,以丙自報的國籍確認其國籍

            D.犯罪嫌疑人丁,國籍不明,經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調查確實無法查明,按照無國籍人對待

            正確答案:A,B,D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14條規定,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A項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時持有有效證件,應以該有效證件確認甲的國籍,A項正確。B項犯罪嫌疑人乙,國籍不明,應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情況確認乙的國籍,B項正確。C項犯罪嫌疑人丙,國籍不明,經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調查確實無法查明,應按照無國籍人對待,而不是以丙自報的國籍確認其國籍,所以C項錯誤。D項犯罪嫌疑人丁,國籍不明,經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調查確實無法查明,應桉照無國籍人對待,D項正確。

            80. 某縣公安局因彭某拒絕交納罰款,將彭某汽車扣押。一個月后,該局通知彭某將汽車領回,但該車在扣押期間被使用,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損壞。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某縣公安局的扣車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B.某縣公安局的扣車行為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授權,否則構成違法

            C.某縣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車即可視為對扣車行為違法性的確認

            D.某縣公安局應滿足彭某提出賠償其汽車維修費、養路費和汽車停運期間的收入損失的要求

            正確答案:A,B

            解析: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發生或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進行行政檢查調查,保全證據、確保案件的查處順利進行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予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也被稱為“即時強制”。常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對公民身體進行檢查;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某縣公安局因彭某拒絕交納罰款,將彭某汽車扣押,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因此A項當選。此外,行政強制措施只是一種暫時行為,只是為了保證以后行為的順利進行而采用的。行政強制措施適用于一定的期間,過了這個期間,就應該采取后續的措施或者處理。因此,某縣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車不能視為扣車行為具有違法性,C項錯誤,不能選。《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根據上述條文,判斷某縣公安局扣押彭某汽車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因此,B項正確,應當選。《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根據該條,首先要確認某縣公安局扣押彭某汽車的行為違法才能給予相應的賠償,因此D項是錯誤的。根據第28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即便是應該賠償,也只賠償直接損失,而不賠償間接損失即汽車停運期間的收入損失。綜上,AB為正確選項。

            8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這里新證據是指:

            A.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

            B.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D.原告或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所沒有反駁的證據

            正確答案:A,B,C

            解析:《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2條規定,本規定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一)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二)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根據該條,ABC項是新證據,因此應當選。《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

            2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這是指在過了舉證期限后,允許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而本題問的是二審中的新證據,因此D項是不符合題意的,不能選。

            82.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投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B.行政機關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實施處罰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

            C.對情節復雜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D.除當場處罰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正確答案:B,C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A項認為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是錯誤的,因此不能選。該法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敷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因此B項正確,應當選。第38條第2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因此C項正確,應當選。該法第40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根據該條,無論是當場處罰還是討論后作出決定的處罰,都應當在宣告后當場將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D項認為只有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才當場將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這是錯誤的,因此D項不能選。D項容易混淆,應注意區分。綜上, BC為正確選項。

            83. 某市建筑材料廠超標準排放污水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該市環境保護局對其處以2萬元的罰款。在規定期間內該廠既不交納罰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該市環境保護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市環境保護局應當自罰款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向法院提起執行申請

            B.市環境保護局如有理由認為某市建筑材料廠逃避執行的,可以在提出執行申請之前要求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C.市環境保護局應當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廠財產狀況的材料

            D.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此罰款決定前,應當對罰款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正確答案:B,C,D

            解析:《行政訴訟法解釋》第88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二)真題試卷(題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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