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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不征收增值稅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為提高電力工業能源使用效率,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現就節能發電
調度經濟補償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依據國家電監委、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經濟補
償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價財〔2009〕47號)及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節
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的具體實施意見,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是對列入節能發電
調度年度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但排序靠后、處于冷備用狀態而少發電量的發電機組
給予的經濟補償。受償電力生產企業收到的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收入不屬于增
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發布日期: 2011-11-04
2009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施
以來,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存在一些爭議,在國家稅務總局未進一步明確前,
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以下簡稱GB/T14885-1994)中,既在構筑物
類中列舉,又在設備類中列舉的固定資產,除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
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以及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
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納
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二、在GB/T14885-1994中沒有列舉的固定資產,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資
產辦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為工業用的固定資產,如果由商業納稅人購買使
用,按照一致性原則辦理。
四、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
稅〔2009〕113號)中列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耗用的水電氣、
維修費,繳納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按《中華人民
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貨物進項
稅額抵扣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下列固定資產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一)電力企業:大壩中的金屬結構設備(管道、閘門及閘門門框)、埋件(水
輪機渦殼)、機組、啟閉機(門機)、電力鐵塔、變電設施和配電設施。
(二)石油煉化企業:管廊、反應塔、反應釜。
(三)其他:各種冶煉爐、燒制窯、電纜輸電線路、以機器機械和其他與生產經
營有關的設備為載體的信息系統、照明、消防、給排水、通風、電氣(含弱電)
設備和配套設施、與生產設備相連接的金屬支架。
六、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一)電力企業:升船機、便橋和貝雷橋等橋梁、變電房、配電房。
(二)石油煉化企業:原油罐、金屬儲油罐、非金屬儲油罐、儲油池、天然氣球
罐。
(三)其他:用鋼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動的乘載生產設備的基座、基架、
平臺;鋼架結構房屋和活動板房;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
利和個人消費的管理用固定資產、施工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公益性固定資產。
七、各地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日常管理,對購進固定資產
金額較大、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金額波動較大的納稅人,要進行實地查看,對
不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發布日期: 2011-11-04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
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中所稱國有鐵路開具的貨票,包括國有和地
方合資或地方投資鐵路開具的鐵路運費雜費收據,鐵路局開具的鐵路運費雜費收
據上列明的運費、建設基金、快運費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按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
也應按本公告執行。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發布日期: 2011-11-04
現將增值稅政策執行中的部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一般納稅人既銷售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又銷售其它增值稅
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除外)劃分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適用簡易辦法征稅貨物與其它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
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二)對確實不能分別核算的,參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設
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的貨物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二、關于一般納稅人既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貨物,又銷售其它增值稅應稅貨物或
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劃分問題。
(一)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即征即退貨物與其它增值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
項稅額。
(二)對確實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照增值稅即征即退貨物的銷售收入或實際成本
的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三、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能
明確劃分時,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的核定問題。
參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順序,確定其貨物或應稅勞務
的銷售額。
四、關于企業安置的殘疾職工屬以下兩種情況的:(一)安置的殘疾人已辦理退
休手續不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的;(二)安置的殘疾人已由原企業購買了若干年
保險,企業無法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能否納入計算安置殘疾人比例的問題。
企業安置的殘疾職工屬上述兩種情況,只要社保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允許其
納入計算安置殘疾人比例。
五、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新版通用機打發票的問題。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向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有證或無證的個體經營者)和非
經營性單位收購廢舊物資時,可自己開具新版通用機打發票;向城鄉居民個人和
非經營性單位以外的單位收購廢舊物資,應按規定向銷貨方索取發票。
六、關于納稅人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銀行刷卡手續費,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納稅人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銀
行刷卡手續費,暫不征收增值稅,也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七、關于發電企業因參與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取得的調試上網電量差額資金
的征稅問題。
發電企業為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提供相關服務,取得的由省電力公司按行業監
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分配的上網電量差額資金,暫不征收增值稅。
八、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預繳稅款的退稅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第十條第二款
規定:“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為便
于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操作,納稅人可選擇辦理退稅或在以后的申報納稅期中
抵減其應納稅額的方式,但需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九、關于逾期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問題。
應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的“逾期未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計”、“逾期未申請認
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告知處理”、“逾期未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理”模塊進
行處理。對逾期未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允許使用一般納稅人申報表
進行申報,強制監控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進行申報,按銷售額依照增
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具體操作流程參考
《綜合征管系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業務需求操作說明》。
十、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十萬元開票限額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
〔2010〕40號)的規定,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已可以根據生
產經營需要,申請領購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申請領購十萬元開票限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受銷售額的限制。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川國
稅函〔2007〕257號)第一條第(一)項廢止。
今后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以上問題進行了明確,則按照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要求辦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發布日期: 2011-11-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現將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公告如下:
一、關于投資收益是否計入收入的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
稅發〔2002〕47號 )第一條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
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經企業自
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主
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時,涉及的投資收益按以下口徑執行:
(一)投資收益應計入企業總收入;
(二)企業從已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鼓勵類企業取得的符合
《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
資收益)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可計入鼓勵類產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其它的投資收
益不得計入鼓勵類產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
二、關于外幣資產、負債的匯兌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
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
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的相關部分外,應準予稅
前扣除。
三、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執行問題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
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下發前稅務機關已經
辦理的技術轉讓事項可不再作調整。
四、關于企業虧損彌補問題
企業征收方式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其實行核定征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
得用于彌補此前年度發生的尚在法定彌補虧損期內的虧損;此前實行查賬征收期
間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彌補,彌補期限應自發生虧損年度的次年起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五、關于企業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發放的工資是否允許在所
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
企業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發放的工資,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
(次年5月31日)前已經支付的,允許在計提年度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在匯
算清繳結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許在計提年度作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在支付年
度扣除。
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發布日期: 2011-11-04
現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含儲值卡、購物卡、提貨卡等,以下簡稱“單用途預付卡”)
是由納稅人發行,只在本單位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或加盟企業購買商品、服
務的一類預付卡。對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的增值稅問題,應根據納稅人業務
的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分別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售卡收款時未開具發票的,可在交易實際發生時
按交易金額結轉主營業務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
二、納稅人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售卡收款時即開具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
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可采取財務與稅務會計處理分離的方式進行賬
務處理:
(一)開具發票時,按17%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按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同時結
轉成本: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三)銷售貨物既有適用17%稅率的,也有13%稅率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
營業務收入后,將適用13%稅率的部分多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
對應科目:
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四)銷售貨物既有征稅貨物,也有免稅貨物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
收入后,將免稅貨物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
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五)預付卡既用于購買貨物又用于消費非應稅項目(如商場中的咖啡廳、餐廳、
電影院)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將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
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
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三、對在我省范圍內使用單用途預付卡跨店消費,售卡門店與實際消費門店不一
致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實際消費門店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按適用稅率計提銷項
稅額。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銷售單用途預付卡的門店,對在我省范圍內其他門店進行消費的部分,月
末按內部結算單將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
借:預收賬款(或其他往來科目)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往來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
156號)文件的規定,由于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時不能確定實際交易貨物項
目,因此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
發布日期: 2011-11-0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納稅人采取
“買物贈物”、“購物返券”等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買物贈物”方式,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并且在同一
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于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對納稅人
的該種銷售行為,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
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
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
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
注明。
對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
量的,可統一開具“贈品一批”,同時需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見附件),
并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對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有隨同銷售機動車贈送貨物的,可在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價稅合計”欄大寫金額后寫明“(含贈品)”并開具《隨
同銷售贈送貨物明細清單》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二、納稅人采取“購物返券”方式銷售貨物,所返購物券在購買貨物時應在發票上
注明貨物名稱、數量及金額,并標注“返券購買”,對價格超過購物券金額部分的,
應計入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人采取“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貨物,應按無償
贈送的相關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
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國稅函〔2008〕155號)第十六條同時廢止。
附件: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
購買方名稱:
銷售方名稱:
發票代碼: 號碼: 共 頁 第 頁
序號
貨物(勞務)
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稅率 稅額
備注
填開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清單一式兩聯:第一聯,銷售方留存;第二聯,購買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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