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發(作者:小公雞歷險記)

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以下簡
稱《辦法》)最初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標志著
我國危險廢物行業經營許可證時代的開始,是我國危廢管理政策中的
重要一環。2004年至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本著簡政
放權、精細化管理的原則分別在2013年12月和2016年1月對條例
進行兩次修訂,下放危廢經營許可審批、簡化危廢設施審批程序,加
速危廢處理設施建設。現行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體制如下圖所示。
現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危廢管理體系正逐步走向成熟階段,我國危廢管理制度
已涵蓋了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運、利用及處置的全過程,并建立
了危險廢物鑒別、申報登記和轉移聯單等多項制度。據統計,我國危
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呈現逐年提升的勢頭。截至2016年底,我國持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共2149家,危險廢物核準利用處置能力達
到6471萬噸/年。隨著危廢污染防治形式的變化,現行的《辦法》存
在的部分問題日益顯現,需待進一步修訂,主要存在問題如下所示。
現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存在問題
本次修訂草案從危廢全過程管理的各個環節對現行危廢經營許
可證管理制度提出了修訂意見。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意見
本次修訂草案主要依據固廢法、環評、檢測、排污許可等制度,
并遵循保持立法結構一致、增強執行條款可操作性、強調企業主體責
任等原則修訂。本次修訂草案在以下幾方面有所變化,值得關注:一
是首次對危險廢物移動式設施的經營許可證申領程序和監管原則做
出規定;二是使用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處理危險廢物并對外提
供經營服務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相
應的排污許可證;三是明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分級分類審批頒發許可
證的范圍、種類和權限,包括新增的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
一、 完善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經營許可證制度
現行《辦法》將危廢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的不同分為危險廢
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
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
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
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
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經
營許可制度:一是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
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
可證。將危險廢物利用經營活動納入許可證經營范圍,補充了危險廢
物利用經營活動的內容,從經營形式上保證資源化的合法性;二是擴
充了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可收集廢物類別,包括廢礦物油、廢鎳鎘電池、
廢鉛蓄電池,以及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
三是分別針對收集、利用、處置經營活動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許可條件
要求;四是鼓勵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危險廢物
利用處置設施,并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使用自建
利用處置設施對外提供經營服務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領取危險
廢物經營許可證,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以及
對新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貯存、轉移、利用或者處置的活動,應當依
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二、 進一步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便利化
目前我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
更和期滿換證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醫
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
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環
境保護主管單位審批頒發。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將危險廢物收集、貯
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頒發等事項下放至市級環保局,如江蘇省。
江蘇省于2016年發布《關于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下放
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6年3月1日起,原由省環保廳
審批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期滿換證事項均下放至省
轄市環保局審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分別于2013、2014年下發《關
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
意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
44號)《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
〔2014〕551號),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職能轉變。本次修訂草案
根據各文件對以下幾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明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分
級分類審批頒發許可證的范圍、種類和權限;二是完善了許可證范圍
和內容,規范了附件要求、移動式設施的申領程序和監管原則等;三
是列明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的具體情形,推進審批規范化。
三、 加強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根據企業為環境污染防治的主體,并對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負有
首要責任的原則,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一是許可證申請條
件對環評、危險特性分析、環境監測、退役填埋場封場環境責任延續
等均提出了要求,為后續監管提供切實依據;二是針對危險廢物填埋
處置設施、場所,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投資概算或經營成本中對
退役費用進行預提;三是以嚴格執行經營記錄、危廢特性分析、環境
監測、排放監測、周邊環境介質監測、信息公開等制度,明確企業主
體責任,并進一步完善相關罰則;四是明確規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從
事危險廢物利用經營活動,全部或者部分以危險廢物為原料生產再生
產品的,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通行的標準;五
是規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強制
責任保險。
四、 完善危險廢物監管手段
為完善危廢監管,本次修訂提出:一是建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環
境績效評估制度,強化對經營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績效評估的結果
依法公開,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并作為調整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費
率上下浮動的依據;二是建立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效率;三是強化經營單位信息公開,讓企業
接受社會監督。
五、 對于法律一致性的修訂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司法解釋”)等,對部分條款限制、術
語和罰則進行了修訂。
六、 完善監管職責劃分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補充了安全生產監管、質量監督、交通運輸、
公安(消防)、工商、資源綜合利用、衛生計生、農業等主管部門的
工作職責。
七、 根據實踐需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出以下情況不需要
申請許可證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也對無需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及情況做出了
總結,包括:1.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其廠區(場所)內,自行或者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2.
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內,同一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所屬的子公司之間使用
共享設施,對各子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3.將位于
同一工業園區內的特定企業產生的特定種類的危險廢物作為生產原
料進行定向利用;4.以技術研發、驗證為目的對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
者處置;5.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可以實行豁免管理的利用或
者處置活動。
E20研究院在之前的人大常委會“固廢法”執法檢查報告深度解
讀中就已經對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的未來發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危
險廢物全過程管理中的各環節,如危險廢物產生,源頭分類、鑒別,
收集、運輸,暫存、預處理,資源回收利用、終端處置,以及貯存等,
均在危險廢物管理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管理離不
開政府監管部門對每一環節的重視及監管。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將逐
步完善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中有所薄弱的環節。
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鼓勵危廢產生單位自建危險廢
物利用處置設施并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對于部分 “自產自銷”的企
業來說將是一個好消息。部分自行處置產生危廢的企業雖然擁有危廢
利用處置細分技術,但苦于無法擴大危廢處置資格,僅能處置自己產
生的少量危廢。如山東百川同創對自行產生的藥渣進行利用處置,遼
寧中旭石化利用廢礦物油產生再生基礎油。通過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
可證及相應的排污許可證,企業可擴大危廢處置利用設施規模,利用
處置其他公司產生的危廢,實現“縱向一體化”,擴大業務,增加企
業現金流。與此同時,政府也應當加強對危廢自行利用處置的監管,
別讓“保潔員”變成“污染源”。E20研究院也提醒各家企業,自建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還需規范:自建利用處置設施需合法合規,遵
循環評指導;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需列清;環境監測與信息公開莫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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