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fā)(作者:祝壽詩)

關于違背善良風俗故意致人損害與純粹經(jīng)濟損失保護
關鍵詞: 背俗 故意 純粹經(jīng)濟損失
內(nèi)容提要: “背俗故意致?lián)p”,是在權利和利益區(qū)分的基礎上進行侵權法思考必然會
遭遇的一個問題。德國民法典立法者設立第826條時,并不具有利用該條將法律與道
德、習慣等法外規(guī)范相連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條的功能在后世學說的解釋中形成了形
式功能與實質(zhì)功能兩大功能群。試圖為“背俗”設置實質(zhì)判斷標準的實質(zhì)功能越來越受到
學者的批判,并且在學說上出現(xiàn)了將純粹經(jīng)濟損失保護作為第826條核心功能的觀點。
故意要件的本質(zhì)是在缺乏社會典型公開性的純粹經(jīng)濟損失領域維持行為人的預見性。法解
釋對該要件有所軟化,但不宜將故意降低為重大過失。背俗要件的判斷標準存在于判例之
中。應當借鑒動態(tài)系統(tǒng)理論,以本土判例為素材,建構我國的“背俗故意致?lián)p”判例類
型。
一、問題的提出
違背善良風俗故意致人損害,是德國侵權法關于過錯責任的“三個小概括條款”之一
(德國民法典第826條)。“三個小概括條款”系在權利與利益區(qū)分保護的基礎上,將
一般侵權行為劃分為“過失侵害權利”、“違反保護性法律”和“背俗故意致?lián)p”三個基
本類型。其中,“過失侵害權利”原則上保護絕對權,“背俗故意致?lián)p”雖在形式上可以
同時保護權利和利益,但由于“過失侵害權利”在權利保護上的要件要求更低,故“背俗
故意致?lián)p”實際上僅對利益保護有實踐意義。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沿襲了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使我國的過錯責任
一般條款更接近于法國模式,即“一個大概括條款”。在該概括條款中,權利(絕對權)
和利益形式上受到平等對待,同受過錯責任之保護。因此,我國基本法律層面未出現(xiàn)專門
保護利益的“背俗故意致?lián)p”的規(guī)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
01年)第1條將人格權利與人格利益區(qū)分為兩款,并為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損害賠償特
設“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要件。參與起草該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稱,
“《解釋》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立法將侵權行為類型化的方法,將侵害隱私納入違反公序
良俗致人損害的侵權類型中予以規(guī)定同時涵蓋了不能歸入第1款‘權利侵害’類型中的侵
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類型。……鑒于我國法律沒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解釋》根據(jù)
民法通則第7條的規(guī)定,采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的提法,其規(guī)范功能與
‘公序良俗’原則基本是一致的。” [1]依此觀點,我國司法解釋中已經(jīng)存在了以違反公
序良俗為標準保護權利外利益的規(guī)范。
確立“背俗故意致?lián)p”侵權類型的出發(fā)點是侵權法上權利與利益的區(qū)分保護。王利明
教授明確表示,“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在民法中享有不同的地位,較之于對民事權利的保
護,對民事利益的保護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2]2009年民法學年會上,“與會學者
一致認為……侵權法中,債權和利益與絕對權相比,在保護的程度和構成的要件都是不同
的”。[3]侵權法上權利與利益的區(qū)分保護已經(jīng)在民法學界形成了一定共識。權利與利益
區(qū)分的原因,在于保護程度與保護要件的差異。權利依過錯責任全面保護當無疑義。問題
在于,如何對利益進行妥當?shù)摹⒂袆e于權利且弱于權利的保護?此時,“背俗故意致?lián)p”
這個前人實踐已久、具有加強要件的保護方法就會躍入我們的眼簾。若對利益再作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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