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發(作者:關于袁隆平的作文)

畢業論文文獻綜述
輪機工程
船舶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研究
一、目前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國內現狀
我國針對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研制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上海船舶設備研究所
為代表,該所自1977年開始研制WCC型再循環式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以來,已經先后開發了物
理—化學法主力生活污水的WCF型系列裝置,WCH型系列貯存柜,以及生化法處理生活污水
的WCB型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又于90年研制開發了與生活污水真空收集系統相配套的處理高濃
度生活污水的WCV型二級生化處理裝置,從工藝原理上來看,均是城市生活污水常規處理技術
的搬用。就法律法規來說,我國從70年代就開始注重對海洋環境的立法保護,國務院1974年
出臺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1979年又出臺了試行的《環境保護法》;1982年,在憲
法中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和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1983年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專
設第五章規定來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我國關于防止船舶污染的規定,很多都參考了
MARPOL73/78公約和其議定書的有關內容。
國外現狀
國外進行船舶生活污水處理工藝及技術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期,以美國和日本
為代表。目前開展此項研究工作的有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希臘、荷蘭、丹麥等國家。
從船舶生活污水處理工藝的發展過程來看,其基本上采用岸上水處理技術,尤其是城市生活污水
的處理技術,并隨著水處理技術的發展而不斷革新。目前比較流行的工藝主要有生物法(活性污
泥法及生物膜法),物化法(混凝沉淀及過濾等),電化學法等。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貿易的迅猛發展,外貿運輸量也日益增大,因此航運業也日漸發達起來。為了
保護有限的海洋資源,世界各國正積極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船舶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國際海事組
織與20世紀70年代頒布了《1972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限制船
舶污水對海洋造成的污染。
由于《73/78防治公約》是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最基本公約,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和科技水
平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比《73/78防治公約》更加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如美
國聯邦法規和美國阿拉斯加的排放標準、澳大利亞西海岸排放標準、我國“碧海藍天計劃”規定
的排放要求、三亞市污水排放標準和香港維多利亞港污水排放標準等。
根據部分發達國家的提議,《73/78防治公約》也在不斷修正,如國際海事組織于1997年通
過了“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
2003年,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通過了MEPC.107(49)決議,對油污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
的修改,要求油污水分離裝置不僅能分離重油、輕油,而且還能分離含有表面活性劑的含油污水,
從2005年開始正式實施。目前油污水的排放指標仍小于15ppm,但部分國家已經提出了小于
5ppm的新要求。
2005年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Ⅵ)修改案,對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指標進行了修改,
除對懸浮固體、五日生化需氧量、大腸桿菌的排放指標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外,還增加了化學需
氧量、PH值以及余氯排放要求,修改后的排放標準可能在2010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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