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五月丁香綜合網)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篇1:2022年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2022年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
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
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
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
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
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
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
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
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
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
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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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
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
業衛生標準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
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
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
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
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
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
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
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
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
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
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
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
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
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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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
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
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
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
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
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
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
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
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
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
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
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
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
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
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
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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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
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
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
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
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
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
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
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
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
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
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
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
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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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
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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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篇2:2022年高溫補貼規定
2022年高溫補貼規定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
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
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
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
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據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
訂今年的高溫津貼政策。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
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
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
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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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
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
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防暑降溫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實際情況
制定發放標準,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這兩年,廣西的高溫津貼
發放標準是:在6至10月份共5個月內,按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的幅
度發放。你所在的公司去年以發放清涼飲料為由不用給職工發放高溫津貼是不
對的。如果公司今年仍不發放高溫津貼,你們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
訴,也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斗朗罱禍?/p>
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
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于2022年12月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
目錄》中,把“中暑”列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因此,如果職工因高溫作業
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
遇。
相關法律法規: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
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
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
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
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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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
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
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
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
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
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
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
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
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
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
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
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
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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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2年四部委聯合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地市級以
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都算
高溫天氣。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
溫津貼。而且,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理財之家獲悉,在明確發放時間的22個省份中,發放高溫津貼時間最長的
是海南省,為4月至10月,有7個月。由于我國南北方氣溫差異較大,各地發
放高溫津貼的時間長短不一,正和我國各地氣溫差異有關。其中,多數省份發
放時長為4個月,多為北方地區,達到11個省份。如北京每年發放的時間是
6、7、8月,這3個月也正是北京比較熱的時期。
其中,海南發放時間最長,時長為4-10月,達到7個月時間,緊隨其后的
為重慶市,時長為5-10月,為6個月;發放時長最少為3個月,有四個省份。
另外,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發放高溫津貼則沒有天數的限制,規定以當
地氣象臺公布的氣溫為準,當地氣溫露天在35 、室內不能降低至33 以下時,
就可發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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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山東
山東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
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
110元/月。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江西
江西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高溫津貼由原來
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高溫津貼由原來的
80元調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每年6月到9月;
發放標準:職工上年日平均工資的12%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廣東
廣東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至10月期間。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
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陜西
陜西每天10元。
北京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
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90
元。
海南
海南高溫補貼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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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
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湖北
湖北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7、8、9月;
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
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福建
福建高溫補貼發放時間:5-9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按8—10元標準發放。
青島
青島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
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四川
四川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未設定;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重慶
重慶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每年5-9月份;
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標準發放;中度高溫天
氣,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
標準發放。
上海
上海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每年6月至9月;
發放標準:標準為每月200元。
江蘇
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
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
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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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8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標準發放。
貴州
貴州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9月;
發放標準: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標準發放。
寧夏
寧夏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每年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
元。
安徽
安徽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每年的6月至8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吉林
吉林發放標準:每人每日10元以上。
云南
云南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至9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內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
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甘肅
甘肅高溫補貼發放時間:7-9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45元。
湖南
湖南發放標準:每人每月最低150元;
高溫補貼發放時間:從7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河北
河北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9月份;
發放標準:有三檔(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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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
廣西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每年6月至10月;
發放標準: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間。
內蒙古
內蒙古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未設定;
發放標準: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月。
遼寧
遼寧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份至9月份;
發放標準:每天分別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元。
山西
山西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份至8月份;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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