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人生若只如初見安意如)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財務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
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
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
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
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
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
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系指導企業建立
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
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
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
制度。
(六)參與審核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
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
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
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
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
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 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
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
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
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
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
利益有沖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回避。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
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
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
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
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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