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風箏課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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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使各類納稅人能夠更好地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
益,我們邀請相關部門直接參與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詳細介紹,對條文逐條進行了詳細、權威、深入、精確地解讀。
從本期起,《籌劃專刊》對解讀的部分內容進行摘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
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本實施條例的法律依據的規定。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
法的歷史,統一了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
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為了保證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
以后能夠順利實施,使這部重要法律的有關規定能夠真正得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國務院及時發布了本實施條例,對企業
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必要的細化,并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于2008年1月1日起生
效。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本實施條例,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為執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制
定行政法規。本實施條例就屬于這一類行政法規,通常冠以“XXX法實施條例”等名稱。
本實施條例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將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進行細化,對企業
所得稅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便于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理解和執行。因此,本實施條例的規定必須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一致,
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抵觸,也不得違背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否則將
被視為無效。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進行界定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具體解釋。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但是,到底哪
些企業屬于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呢?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具體
明確,這正是本條規定要解決的問題。
本條的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排除在境外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依照本條的規定,不適
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包括依照外國法律法規在境外成立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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