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科學實驗課)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最新修訂
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
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3
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4月29日第
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
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
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
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
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
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
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
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
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
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
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
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
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
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
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
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
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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