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操作風險)

消防處罰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 不符合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安全檢查等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
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
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
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
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4)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2. 未按規定備案
1)建設單位未依照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
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 未按標準設計、施工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
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
1)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
標準設計、施工的。
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的。
3)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
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
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 違反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本文發布于:2024-03-19 08:19:3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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