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發(作者:施工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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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1)論文
論文摘要:憲法的司法化對保護公民基本權利至關重要,是法治進程的必然要
求。但憲法在我國仍被排除在司法領域之外。根據我國現行體制和憲法實施現狀,
比較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的憲法司法化進程應首先樹立憲法權威,改變憲法觀
念,完善憲法的解釋,建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負責處理憲法問題,逐步建立憲法
法院和憲法訴訟制度,加強對人權的保護。
論文關鍵詞:憲法 憲法的司法化 憲法的司法適用 公民基本權利 對于憲
法司法化的涵義,主要有兩種理解。一是認為“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憲法可以向其
他法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二是認為法院
在司法審判中不直接援引憲法作為依據,而是對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法規進行
違憲審查。筆者認為,違憲審查在我國近期是行不通的。但是,憲法直接進入司
法程序作為判決的依據使用就可以很好的避免違憲審查的缺陷,更直接的發揮憲
法的作用。這正是第一個觀點的內容,它指的是憲法的司法適用性,當憲法保護
的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可直接以憲法為依據向法院起訴,法官也能依憲法審判
案件。這是建立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充分保障的憲政理念基礎之上的。我國沒有
憲法司法適用的規定,憲法的實施僅局限于憲法監督。而我國在實踐中形成的慣
例是憲法不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也不能由法官在判案中直接適用,因此我國憲
法的實施有名無實。 一、我國憲法的司法適用在立法與實踐中的現狀 1.立
法上,我國沒有關于憲法司法適用的規定 我國憲法不能在審判及司法文書中
作為依據使用源于我國的兩個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
在刑事判決中援引憲法向最高院請示,最高院的答復是“在刑事判決中,憲法不
宜援用”,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開創的憲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隨后,198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
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批復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民事和經濟糾
紛案件制作法律文書時,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
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均可引用。”1989年,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其中第
52和53條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但是沒有規定是否可以用憲法作為直接依據。這樣,
在我國就形成了不援引憲法判案的憲法慣例。 2.司法實踐中,援用憲法審判
的案件確有存在 盡管我國形成了不援用憲法判案的習慣,但在司法實踐中,
確實有很多案件需要援用憲法來保護公民權利。于是有的法院打破慣例,大膽創
新,山西聞喜縣糧食貿易公司案、趙忠祥訴新華日報社案、齊玉苓案……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要屬齊玉苓案,它被稱為我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八年
前,齊玉苓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3日公
布了法釋[20XX]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
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它不僅維護了齊玉苓的合法權益,并且第一
次體現了憲法在司法實踐中被具體應用的主張,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齊玉苓
案雖然在判決中援引了憲法,但筆者認為也并非真正的對憲法的直接適用,而是
在向最高院請示以后,根據最高院的批復而適用的,憲法的適用不是一般規則。
這就導致八年后的今天,與齊玉苓有相似遭遇的羅彩霞卻得不到相似的判決結
果。 20XX年,湖南隆回縣學生羅彩霞高考后,沒有被任何高校錄取,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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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學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卻被貴州師范大學錄取。20XX年,羅
彩霞訴諸法律維權。本來“羅彩霞事件”完全可以依循“齊玉苓案”的先例來處理,
然而,當年的《批復》已自20XX年12月24日起以“已經停止適用”為由被廢止
了。最高院的這一舉動不僅給羅彩霞案出了難題,更重要的是讓討論至今的“憲
法司法化”也受到了質疑。有的學者認為,20XX年的《批復》被廢除意味著法
院將不能援引憲法裁判。 二、我國確立憲法的司法適用制度的必要性 1.憲
法的司法適用是公民權利的保障 憲法生而肩負著保障人權的使命。在法治化
進程中,起靈魂作用的并貫穿始終的是人權的保障。人權的基礎內容是憲法所保
護的公民基本權利,憲法是其它法律產生的依據,其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是
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公民權利的來源和基礎。憲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如
果我們忘記了憲法的基本屬性是法,就會將憲法束之高擱,無法發揮作用,人權
就是空洞的口號。 2.有利于樹立憲法的權威,完善社會主義法治 法治是
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選擇。我國在1999年3月15日的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
議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正案,在現行憲法第5條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標志著我國走上了法治之路。我國在20XX
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其中的第24條修正案規定:“國家
尊重和保障人權。”從此,人權保護在我國被提升到了憲法的高度。憲法的產生
是近代法治確立的標志,法治的核心和根本是“憲治”,通過憲法的有效實施來達
到憲政的狀態。實行憲政需要能有效實施的活的憲法,否則,有憲法也無憲政。
3.憲法的司法適用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 憲法的司法化最早源于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審理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隨后,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
家都紛紛采用,逐漸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而我國正處于發展市場經濟的關
鍵時期,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逐步向世界市場邁進,這就要求我國的司法制度
也要走向世界,與世界看齊。 因此,憲法的司法適用是我國依法治國的要求
和法治發展的必由之路。縱觀歷史和現實,我國亟需建立憲法的司法適用制度。
三、外國憲法的司法適用的幾種模式 1.美國憲法的適用制度 美國的違憲
審查制度和憲法司法適用制度關系密切,均包括在司法審查中。但是,美國法院
并不對二者進行區分。美國的體制被稱為“司法機關模式”。美國是現代資產階級
國家最先頒布成文憲法的國家。美國違憲審查制度是從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
的。當時的大法官馬歇爾指出: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那么,應該有人來認
定什么是違憲的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違憲的,而該法與憲法均能適用于同一案
件,法院應該決定適用哪一個。因為憲法是美國的最高法律,違憲的法律是無效
的,所以,法院當然的應該適用憲法。 美國的違憲審查模式的特點是憲法解
釋權與審判權合一行使,當法律與憲法確認的公民權利不一致時,則以成文憲法
為依據。在司法審查中,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有權通過判決的方式解
釋憲法,成為保障憲法實施的另一措施。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可以通過普
通法院的司法程序給予救濟。提出侵犯個人憲法基本權利的違憲訴訟,必須是在
要求確認被指控的法律違憲的訴訟中附帶提起。這與法國德國有所不同。 2.法
國憲法的適用 歐洲各國的體制與美國不同,由于早期受英國“議會至上”原則
的影響,歐洲各國的議會過于強大,而法院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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