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發(作者:根號65等于多少)

有效代理概念民法思考
摘要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情況,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
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本文從表見代理的起源、概念和特征這三個方面展開
論述。
關鍵詞代理制度表見代理有效代理世界各國采納表見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
都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這種無權代理產生的風險在法律上應當如何分配?民
法更應注重維護本人的財產利益還是保護交易的安全?這兩種利益發生的沖突在
法律演進的過程中讓民法面臨艱難的反復抉擇。
從效益上來說,如果注重保護本人的財產利益,第三人在從事任何法律行為
時都必須詳細了解真正權利人的意思,確定權利的外觀與實質完全吻合后才能從
事交易。
如果窮盡了注意義務后仍然不能了解本人真正的意思,第三人就要承擔風險。
這就要求第三人在任何情形下必須詳盡考察權利人真正意思,不僅耗費成本,
而且在客觀上很難做到。
因為授予代理權畢竟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因此民法最終從降低交易成本上做出了選擇即只要第三人對無權代理人的
有權代理本人行為外在特征上形成了合理的信賴,即使實際情況相反,也應保護
這種出于信賴而形成的利益。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在現代民法上,首次規定表見代理制度的是《德國民法
典》。
該法雖然并未采用表見代理這一概念,但在第170條至173條之規定中已經
包括了被德國民法學上認為是表見代理的內容。
此后的《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也都相應設立了該類規定,其中
尤以《日本民法典》的規定最為完善。
雖然英美法上沒有抽象法律行為的概念,但英美法學者與大陸法系的德國學
者在強調以代理權的客觀性和對內部關系的獨立性來說明代理權限的問題上看
法是超乎尋常的相似的。
因此,英美法才生成了與大陸法表見代理制非常類似的不容否認的代理說。
不容否認的代理說的主要特征是本人通過他的言行表明代理人已獲得他的
授權,即表面授權。
表面授權是產生代理權的原因之一,假象的或表見的代理通常發生在公認的
貿易慣例和商業習慣中。
而當代理人顯示他有代理權時,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正常現象,則本人應
對代理人簽訂的合同負法律責任,不能免除本人履行由代理人簽訂的該項合同的
義務。
可見,表面授權在普通法上作為一種產生代理權的當然的法律事實而存在,
這一點上又與大陸法系的表見代理屬于無權代理的范疇表現出顯著的區別。
但是僅憑代理人的陳述而無本人的行為加以支持,不足以構成本人授權。
因此,可以認為,不容否認的言行便是不容否認的代理說的理論基礎。
不容否認代理說的重要后果是打斷了委任和代理之間的聯系,意味著本人可
能要對抽象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即使他從未向為他工作的人發出委任狀。
但無論如何,不容否認的代理說同大陸法之表見代理制度在作用上是接近的。
或者說,表見代理是更狹義范圍內的不容否認,其差別僅在于側重點不同前
者強調善意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某些表面現象相信行為人具備代理權;后者則強
調本人對這種行為的后果無條件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實際的結果是一樣的,只要本人提供前提條件明示或者暗示,而且第三人
有理由相信此事而蒙受了損失時,即產生不容否認或表見的代理。
兩大法系關于表見代理的對比在后文中還有詳細內容,再次無須贅述。
二、表見代理的特征從表見代理的定義不難看出表見代理的定義涉及到兩個
方面表見代理的成立和效力。
其主要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表見代理的前提是無權代理人從事了無
權代理行為。
在無代理權這一點上,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是完全一致的,即表見代
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
表見代理仍然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代理。
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所從事的無權代理
行為。
二行為人的行為對相對人而言具有有權代理的全部要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知,有效代理成立的條件為,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
本文發布于:2024-03-24 01:34: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112152985944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最新-有效代理概念民法思考 精品.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最新-有效代理概念民法思考 精品.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