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發(作者:我愛秋季作文)

確信犯是什么意思
確信犯,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或理解,是指對其法律上可能成立或者不應當成立的犯罪有
充分的信心,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來自法院、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審判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
對確立確信犯定義是“有充分信心”與“沒有充分信心”之區別所在。由于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不
具有追訴期,因而在發生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在偵查時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充
足信據的證明文件,進而達到逮捕或拘留的目的;對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或審判時可以作為定罪量
刑的依據之一。“確信犯”概念為刑法理論所接受。隨著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司法實踐發展,
我國刑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刑法學和法律學研究領域以及刑事案件偵查技術、偵查手段和偵查方法
進步及完善所產生變化需要。
一、我國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奸淫婦女、侮辱婦女罪】強奸婦女、犯拐
賣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
轄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強奸婦女”可認定為強奸犯罪行為。第二款:凡
同時構成強奸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婦女在公共汽車上被強奸犯罪后被當場抓獲
的,應當認定為強奸犯罪。被抓獲后又強奸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滿十四
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搶劫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
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犯罪記錄的人員和流竄作
案等嚴重危害社會穩定行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和搶劫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
劣;如果系累犯等,應當從重處罰。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人員,以單獨或者結伙形式,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
例如,甲乙三人合伙搶劫,為滅口,乙用匕首刺中丙腰處致其死亡。該行為應定性為搶劫
要作用的人員,為首要分子,其他積極參加者亦有幫助責任。
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共同犯罪后,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是主犯;起次要作
用的行為人,是從犯。主謀人和參與人對具體的犯罪過程所起的作用一般不作評價。在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的人員與犯罪分子之間亦不產生意思聯絡,只起次要作用但對其所參與的犯
罪活動一般有預謀安排和幫助行為。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交叉實施的某一刑法上的行為與另一刑法下行為之間具有直接或
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參與行為,構成要件是相同的:1.二人以上都實施了共同犯罪;2.二人的
間接聯系的犯罪形式。
行為與共同犯罪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3.二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犯罪目的和行為目標;4.二人
都是從同一層面上對他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三)共同犯罪對象是共同行為和共同結果。共同犯
罪對象分為正犯和反主犯兩種形式。正犯只對正犯以外的實施了某一行為的人有責任。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
罪人在該組織中系領導者、積極參加者、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該組織或策劃、指揮
該組織人員的行為已被認定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括但不限于集團犯罪)。
二、法理依據
我國刑法確立了確信犯的概念,與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相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標準、責任刑
原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等。確認犯罪的法律后果。對確定應當予以認定的犯罪,必須依法實
行處罰。否則犯罪就無法成立。因此對于確認犯罪有充分的理由。而確信犯法理依據則在于這類
案件往往不存在具體犯罪構成問題。根據現行刑法第36條之規定:“已滿十八周歲之人不滿十八
為是否已經實施,只要達到定罪條件,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是否積極地實施了該行為或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等刑事責任能力,都應受到刑事追究。因此,行為人因不能證明
自己有能力也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即可被認為不構成犯罪。
1、定罪標準
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即包括:1、故意犯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
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或者健康的;2、故意犯罪的故意不能實現的;3、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
力但未滿十八周歲的;4、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致人死亡或重傷的;5、破壞公共設施、
毀壞財物的;6、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嚴重后果的;7、多次實施前款所列的行為的。由于認
定一個犯罪分子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有兩個標準: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二是其
行為是否造成了社會危害結果)。對于前者,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導致社會危害結果而又符合構成
要件要求的情形則應當被認定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行為人未滿十八周歲且沒有完成其刑事
責任能力的話,則應被認定為無罪者。但有罪推定一般不能避免這一問題。當然這只是我國基本
罪刑相適應原則中規定實行數罪并罰以及實行數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而事實上在許多被告
人完全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這一例外情形而免除其刑事責任。
2、犯罪成立所必須的客觀條件
犯罪是一種主觀犯,因此是必須具備的一個客觀條件。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在我國刑法
第35條規定:“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但是對于犯罪人沒有過失的除外。”從這里可以看出我國
刑事司法應當重視犯罪的成立。也即認為只要在主觀上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就不能成立犯罪。
3、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由法官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判斷。當
司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有誤時,必須對偵查人員及檢察人員進行懲罰,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當然
了,這種懲罰是必要的行政處罰。只有當一個人所作出的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在司法上被認定無效
或不存在非法證據時,才會在刑事訴訟中追究他刑事責任。
三、確信犯的本質
“確信犯”最早是指不需要證明就可以無罪的主張。但由于對客觀行為缺乏明確判斷標準,
對法律條文所規定的行為難以作出準確認定。同時與之相適應,目前仍存在著認定標準不統一、
不一致情形。即使證明了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不能成立犯罪的認定標準(即沒有充
分相信自己已經構成犯罪),也仍然存在錯誤標準。基于這種錯誤標準,可以對案件定罪處罰。這
對無罪構成的認定帶來困難。盡管可以基于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排除或減輕規定的推定成立等,但
由于行為人構成要件的要件與客體間存在著相對關系,故刑法必須對此予以特別規定。如果存在
某種規定可采,則該規定可以被認定為確信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和
故意傷害罪是兩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行為中最為嚴重和最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社
會危害性最大、對社會危害程度最高者,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二款規定:“故意殺人的只能判處死刑。”由此充分證明確立確定篤信犯罪構成是確信犯基本要求
之一。
1、確立明確篤信犯罪構成的條件。
“確定篤信犯罪成立的條件是對被告人實施行為的證明方式。”“所謂‘證實’實際上是對
事實的證明,所謂‘確立’是對客觀事實的明確確認。”“對于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必須能
夠被推定出來才能定罪或量刑。”因此必須確立明確篤信犯罪構成是確立犯罪成立要件條件的前
提條件。
2、確立明確篤信犯罪構成所要求的行為應具備的要件。
這是因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豐富、復雜。在行為的構成要件中既有可能是一個單獨的犯
罪構成要件,也有可能是一個共同犯罪構成要件(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一個共同犯罪構成要件
(比如故意殺人罪)和一個共同犯罪構成要件(比如搶劫罪)
犯罪構成要件之間或者多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間。因此必須明確每一個構成要件可能存在、也可能
沒有的特征。
四、在新時期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思路
現代法治國家,注重人權保障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權,實現最大限度的保護人權。“確保有罪
推定適用不受任何阻礙,不受干擾,對司法活動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刑事政策,是司法
文明的重要標志。為確保刑事司法制度的正確運行,需要在改革理念上進行深化。在刑事訴訟法
中確立確信犯是從立法層面認可“有充分相信”這一定義;并將其確定為一種刑事訴訟制度規范;
明確賦予了公安機關強制措施以排除疑慮并進行有充足信據的義務。通過這些保障措施使偵查工
作不受干擾、不受限制。通過這種制度設計為實現公正與效率相結合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實踐中
發揮了巨大作用。
1、確立確認犯的基本原則。
為了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需要確立的原則是:第一,確保“確認犯”原則的正確實施。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體系中,確立確認犯的基本原則具有重要意義。確定和堅持了確認犯原則
是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礎。我國刑訴法規定的不捕與不訴原則實際上都體現了這
一原則性要求。確定不予捕與不訴原則實際上也是確定了一種客觀存在著犯罪的狀態。第二,應
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確定和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并不是否定疑罪從無理念本身的體現,而應該是
在司法實踐中要盡量避免對訴訟主體認定上的片面錯誤;確立疑罪從無原則時還應遵循非法證據
排除原則以排除案件中出現或存在的證據疑問為前提;對偵查人員使用了強制措施后又采用了非
法證據排除原則對其進行了詢問而形成了疑罪從無原則;對被告人在偵查期間進行了犯罪活動而
又未能收集到足夠可靠證據形成了有證據懷疑等等情形時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
2、確立確認犯的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保障。
明確公安機關的強制措施,確立了作為確定證據材料的刑事訴訟基本權利。在刑事訴訟中,
其基本權利受到刑事訴訟程序和實體權利保障的雙重制約。但實踐中,其程序權利保障制度不夠
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是導致制度效果不明顯的主要原因所在。為了更好的保障人權和司法公正的
實現以保證被告人享有充分而明確、具體合理、合法有效的程序權利為前提和基礎,需要對我國
現行訴訟制度作出必要調整。
3、保障公民偵查權的行使與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
司法權與人權相互依存,只有在刑事司法權獲得充分尊重的基礎上,人權才能得到充分保
障。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保障公民偵查權方面雖做了很多努力,但仍不盡如人意,存在著偵查手段
不健全、偵查人員人權意識不強、偵查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當前我國改革探索存在諸多難點和瓶
頸問題:一是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存在較多薄弱環節,如偵查制度、審查起訴制度、庭審制度等與
人權保障密切相關;二是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仍比較滯后,刑訴法、刑事訴訟法修改后仍未出臺《刑
事訴訟法》配套制度;三是刑事訴訟法存在程序性規定過多、實體性規定較少、程序性規定相互
矛盾等問題;四是偵查機關執法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在上述問題上進行改革探索,
切實保護公民偵查權。在目前執法理念及司法程序存在諸多問題時,有必要以保障公民偵查權與
公民合法權益為目標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最終落實到司法人員層面上即應在
刑事訴訟中實現有罪推定原則下行使偵查權;實現有罪推定程序下行使偵查權與公民有權行使偵
查權相結合;實現刑事訴訟法中對有罪推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相結合。
4、確立公檢法三者之間在執法標準與執法程序上的互相協調與制約。
首先,要改變目前公、檢、法三家之間各自為政的狀況,以統一的執法標準來規范公安、
檢察、法院三機關的執法行為。要建立統一的司法標準并嚴格執行;其次要建立協調與制約機制,
特別對不同司法制度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進行協調。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家之間不僅要做到執法
標準一致、統一和協調,而且在程序上也要實現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第三要建立審判監督與刑
實,形成良好、有效、系統、全面的審判監督體系框架。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自訴制
度只有一個解釋與《刑事訴訟法》實施前我國立法機關制訂的《刑事訴訟法》有關自訴內容及其
適用程序等一系列規定;有關自訴程序中具體操作程序不明確等問題尚未得到很好地解決。因此
需要加強我國刑事自訴制度建設。
本文發布于:2024-03-26 14:22:2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1143414329829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確信犯是什么意思.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確信犯是什么意思.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