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發(作者:趾高氣揚是什么意思)

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
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范本
為規范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管理,保證學生創業工作正常有序地
開展,應制定規范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下面店鋪為大家整
理了有關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篇1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大學生創新實踐活動,倡導創業意識,培養創業
精神,提高創業能力和素質,學校創建了大學生創業孵化園 (以下簡稱
孵化園 )。為保證孵化園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孵化園是學校教學實訓基地,在校學生通過自己開辦和運
作實體公司,增強專業實踐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
第三條 孵化園是學校創業實踐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通過提供
基本的場地和有利于創業的環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創業作用,
使學生在創業實踐中進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孵化園日常工作由大學生創業孵化中心負責管理,重大事
項由學校創業教育辦公室提交學校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孵化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專職(創業骨干教師)為主,兼職(在校學生)為輔。
第五條 創業孵化中心主要職責
1 、全面負責孵化園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
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2 、統籌規劃和落實孵化園的相關工作,聘請校內外專家、專業
教師、創業人士等為學生創業公司提供管理、營銷、技術、法律、財
務、心理、工商、稅務、信貸、風險投資等方面的咨詢和發展指導。
3 、負責各創業公司的年度評比、轉接工作以及各類材料的歸檔
工作。
4 、負責孵化園宣傳、校企合作及市場推廣等工作。
5 、負責向校外創業孵化園推薦孵化團隊和孵化項目。
三、孵化園管理
第六條 經營管理
1 、學校為創業公司提供經營場地、辦公用品、電話及網線等基
本設施,并按照學校統一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2 、創業公司在創業孵化中心的統一管理與指導下,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
3 、孵化中心對創業公司所經營的項目、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
進行監督。
4 、創業公司在園內舉行各類活動,需提前三天到創業孵化中心
報批,如有校外人員參加,需提前一周進行報批。
5 、創業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和經營項目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安全管理
1 、創業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孵化園作息時間,不得擅自讓管理人
員打開大門。
2 、創業公司必須做到離開園區時,鎖門關窗,關閉電源,杜絕
火種。
3 、孵化園內嚴禁任何人員留宿。
4 、由于創業公司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損失由創業公司承
擔;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5 、創業公司無論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有義務立即向保衛處或孵
化中心報告。
第八條 評價與獎懲
1 、孵化中心為創業公司建立考評檔案,嚴格管理。
2 、孵化中心每季度末將不涉及商業秘密的財務報表上報創業教
育辦公室。
3 、孵化中心依據考核辦法和考評檔案,對創業公司年度運營情
況進行檢查評比,并組織評選年度優秀創業公司和創業之星。
四、創業公司入駐與退出
第九條 申請進入孵化園的基本條件
1 、創業公司負責人必須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且成績中沒有不
及格現象。
2 、創業公司創業項目具有創新性和良好的市場潛力;餐飲類創業
項目不得入園;創辦有準入資格的企業,必須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如經
營需要售后服務類的產品,則必須是在淮安市有售后服務部的產品。
3 、創業公司應具備一定的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能力,并佂
得家長同意。
第十條 創業公司的申請、注冊與入園
1 、有創業意向的同學或團隊向孵化中心提交《創業申請》和
《創業計劃書》,孵化中心報經創業教育辦公室批準后,聘請相關專
家和領導統一評審,確定入駐團隊和項目。
2 、通過評審的創業團隊與孵化中心簽訂《孵化園入駐協議書》。
3 、創業公司應履行模擬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手續。
4 、創業公司應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規章制度,創建自己的企業文
化。
第十一條 創業公司的退出
1 、創業公司合同期滿,經孵化中心審核后即可退出。
2 、對違反孵化園管理規章制度的創業公司,經孵化中心核實認
定后,可終止其入駐合同,并根據孵化園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相應處罰。
3 、對因故不能履行項目合同的創業公司,經創業公司申請,孵
化中心核實后,可以終止合同。
4 、合同期滿后,公司之間不得私自轉讓入園資格。
5 、合同期滿后,辦公用品經孵化中心查驗后封存,公司經營物
品等由創業公司自行處理。
6 、各創業公司在合同期滿后,如該公司仍符合入駐孵化園條件
的,可以續簽合同。
五、孵化園優惠條件
第十二條 優惠條件
孵化園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標準收取創業公司的物業管理等相關費
用,收取標準按學校校內費用的一半收取。
六、附則
第十三條 孵化園的綜合管理、衛生、水電設施及安全管理等嚴格
遵照學校有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 2009年 4月 1日起試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及未盡事宜由淮陰師范學院大學生創業教育辦公
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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