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發(作者:學生優秀事跡)

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許可須知
一、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許可,應當向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局)、地市公安
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二、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許可,須回答有關詢問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包括外交、公務(官員、特別)、因公普通、普通護照等證
件(交原件及其資料頁復印件);
(二)填寫一張《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表》,交一張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彩照);
(三)與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有關的證明材料(交驗原件,提交復印件)。
三、2005年1月1日起,外國人申請簽證或者居留許可延期、加簽、變更統一稱為
申請簽證和居留許可。
啟用貼紙式“外國人居留許可”, 外國人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出入境。不再
簽發《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和返回簽證。已經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和返回Z、X字簽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四、申請簽證和居留許可,須由本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但下列情況除
外:
(一)申請L簽證:探親者可以由其在華親屬代辦;團體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
辦;看病者可以由親屬或者接待單位代辦;
(二)F簽證:可以由接待單位代辦;
(三)申請居留許可:可以由工作單位或者就讀院校代辦。但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
須由本人申請。
五、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外國人可以在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得
到相應的簽證或者居留許可。
六、來中國旅游、探親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的外國人應當申請L簽證。
(一)旅游者
1、申請個人簽證,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無接待單位的,須提供能夠保證在華生活費
用的經濟證明(現鈔、旅行支票、匯票單據、現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計算)。
2、申請團體簽證,原則上不予受理。對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
3、申請團體簽證分離,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
4、丟失團體簽證申請補發,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團體簽證復印件。
(二)探親者
1、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具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滿
18周歲子女申請簽證,外籍配偶須提供婚姻證明;外籍父母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外籍子
女須提供出生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探望華僑和港澳臺居民須提供6個月以上的常住證
明。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館或者領館認證。
(1)探望中國內地居民,還須提供親屬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的相關證明
及居民身份證;
(2)探望華僑,還須提供親屬的中國護照及國外定居證明;
(3)探望港澳居民,還須提供親屬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
鄉證》;
(4)探望臺灣居民,還須提供親屬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
和國旅行證》;
(5)探望在中國具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還須提供親屬的《外國人永久
居留證》。
2、外國留學生的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外國留學生的父母或
者境外監護人申請簽證,須提供留學生就讀院校公函及留學生護照或者居留許可。外籍配
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外籍子女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監護人還須提供留學生父母的委
托書。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館或者領館認證。
3、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的外國人申請簽證,須提供
被投靠中國公民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
明以及投靠人境外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
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
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館或者領館認證。
4、年滿60周歲在華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申請簽證,須
提供房產證明、經濟來源證明(匯票、存折、現金卡等)或者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的經濟
擔保書或者經濟自保書。外籍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外籍子女還須提供出生證明或者親
屬關系證明。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館或者領館認證。
5、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申請簽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復印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人的,還
須提供在境外定居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父母的委托書,委托書須注明委托撫養或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
(3)撫養人或者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書面保證。書面保證須注明接
受被寄養兒童父母委托,承擔撫養與監護責任,保證被寄養者按期離境等內容;
(4)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館或者領館認證。
6、其他探親者
(1)探望中國內地居民,須提供親屬的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的相關證明
及居民身份證;
(2)探望華僑,須提供親屬的中國護照及國外定居證明;
(3)探望港澳居民,須提供親屬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
證》;
(4)探望臺灣居民,須提供親屬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
國旅行證》;
(5)探望常住外國人,須提供親屬的居留許可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6)探望華僑和港澳臺居民還須提供華僑或者港澳臺居民6個月以上的常住證明。
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館或者領館認證。
(三)其他人員
1、來華看病者申請簽證,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因其他私人事務申請簽證,須提供相關證明。
七、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進修、實習等活
動的人員應當申請F簽證。申請F簽證須提供本地接待單位公函。
申請團體簽證分離,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
八、臨時來中國采訪的外國記者應當申請J-2簽證。申請J-2簽證須提供外交部新聞
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公函。
九、經中國過境的外國人應當申請G簽證。申請G簽證,須提供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
有效簽證及機(車、船)票。
十、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及國際航行
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應當申請C簽證。申請C簽證,須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門的公
函。
十一、持特區旅游簽證申請進入內地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對有緊急事務(工程搶修、
索賠、簽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喪)的須提供相關材料。
十二、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居留許可:
(一)持駐外使館、領館和香港、澳門公署簽發的Z、X、J-1簽證的外國人;
(二)根據互免簽證協議免辦簽證來華,需超過協議規定的免簽停留期的外國人,但
不包括各國駐華使館或者領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隨任子女、父母、岳父母、
同居者、經外交部禮賓司同意的非直系親屬以及執行聯合國援華項目或者根據兩國間協議
來華長期工作的聯合國官員、政府公務員及其隨任眷屬以及其他因公來華人員;
(三)持L、F、J-2簽證入境,持有相關材料申請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四)持有《外國人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十三、持Z、X、J-1簽證入境申請居留許可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持Z簽證者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文化廳、局批準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單位公函;
(二)持X簽證者須提供就讀院校注明學習期限的公函和《錄取通知書》;
(三)持J-1簽證者須提供記者證。
持Z、J-1簽證者的隨行家屬須提供任職或者就業單位公函;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
父母和子女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十四、持L、F簽證入境因任職或者就業申請居留許可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國企業駐華常駐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和《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
證》;
(二)三資企業外方投資人、法人代表以及國有、三資和私營企業聘請的外籍高級管
理和技術人員須提供企業的批準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
證》或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
(三)來華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的人員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權省、自治區、直轄
市文化廳、局批準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員的隨行家屬須提供任職或者就業單位公函;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父母和
子女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十五、持L、F簽證入境因學習申請居留許可,須提供就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JW201
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學習期限的公函。
十六、持J-2簽證入境作為常駐記者申請居留許可,須提供外交部新聞司或者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公函。
十七、已滿18周歲的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請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許可,還須
提供健康證明。負責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復查、對健康證明書確認的衛生醫療部門,
是當地的衛生檢疫部門,沒有衛生檢疫部門的,是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指定
的縣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公安機關對境外公立醫院以及經公證的私立醫院簽發的健康證明
書無法確認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當地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確認證明。
十八、居留許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護照號碼、偕行人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在10
日以內向居留許可簽發機關申請新的居留許可。
十九、居留許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讀院校、任職或者就業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
在10日以內向居留許可簽發機關申請變更。
對由一城市遷往另一城市的,可以向遷出地或者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變更。
二十、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指下列人員:
(一)省(部)級國家機關邀(聘)請的高級顧問以及執行中央或者地方與外國簽署
的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合作項目、重點工程協議、人才交流項目的高科技、高層次管
理人員;
(二)對國家及社會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的
人員;
(三)國家和省(部)級科研機構、重點高等院校聘用的學術、科研帶頭人以及有關
單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學術、科研骨干;
(四)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
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
(五)在西部地區或者中部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100萬美元以上,在其
他地區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人員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派遣來
中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六)國際重要科學獎項的外國籍華人獲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國籍華人。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
上述人員申請F簽證,高層次人才須提供一類授權單位公函等有關證明文件;投資者
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可以獲得2年以上有效的多次
入境簽證,申請次數不限。
上述人員申請居留許可,高層次人才須提供一類授權單位公函以及《外國專家證》或
者《外國人就業證》等證明文件,投資者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
證明文件。可以獲得2年以上有效的居留許可,申請次數不限。
二十一、持新護照人員申請簽證或者居留許可,除按申請簽證或者居留許可須提供的
相應材料外,還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因丟失護照領取新護照者,還須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護照報失證明或者外國駐
華使館、領館照會;
(二)因護照即將到期或者簽證頁用完等情況領取新護照者,還須提供本次入境時所
持護照;
(三)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單獨持有護照的外籍嬰兒,須提供外籍嬰兒的出生證明及父
母雙方的護照復印件。
二十二、旅游團或者訪問團成員丟失護照,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
屬國駐華使館或者領館照會以及接待單位公函隨團出境。不隨團出境的,應當向公安機關
申請團體簽證分離。
二十三、外國人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應當按照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繳納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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