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發(作者:張書平)

2016年
珠海市地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地價管理,維護土地市場正常秩序,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
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的出讓價款(以下簡稱地價款),包括經市政府批準定期公布施行的基準地價
及評估市場價格,其土地開發程度達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給水、通
排水、通電力、通電訊和宗地內土地平整),各用途(類別)修正系數詳見附件,
本規定另有規定或土地出讓合同(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準地價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土地市場
供求狀況適時調整。
評估市場價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評估市場價格確定及使用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珠府辦〔2012〕47號)
規定,由國土部門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
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用地,以實際成交價格確定土地的地價款。
第三條 國土部門依據本規定進行地價核計的時間節點分為用地批準、規劃
報建、規劃驗收和房屋確權四個階段。用地單位根據項目開發建設進度的不同階
段,按規定到國土部門辦理核實地價手續。國土部門按照受理時的地價管理規定
予以核實。
用地容積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積計收地價;用地容積率大于
1.0的宗地,按建筑面積計收地價,本規定另有規定或土地出讓合同(協議)另
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 城市更新項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劃撥性質單套普通住宅及1990
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區部分)計補地價和農民建房管理、爛尾樓整治等市政府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在我市行政區范圍內(不含橫琴新區),以劃撥、出讓和租賃(含
臨時)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價款(租金)依據本規定確定。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款的計算標準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用外幣支付
的,按支付當日結算銀行公開掛牌的外匯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國土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
管委會)、財政、監察、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國資管理、不動產登記、稅務
管理等部門,依據部門職責配合做好地價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項目用地,由用地單位提出申
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的,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土地無償按現狀供地;宗地內的“五通一平” 及
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八條 對于歷史確權用地(含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未辦理用地批準手
續)或已辦理用地批準手續但未辦理計收地價手續的劃撥用地,其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土地無償按現狀供地,
在經依法批準土地取得方式由劃撥改為出讓后,再按本規定補交地價。
第九條 對原經批準以有償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用地,符合《劃撥用
地目錄》規定的,其供地方式由有償劃撥變更為無償劃撥;不符合《劃撥用地目
錄》規定的,經依法批準土地取得方式由劃撥改為出讓后,再按本規定補交地價。
第十條 下列出讓項目土地按現狀供地,涉及宗地內的“五通一平”及征地
拆遷安置補償等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一)風景名勝旅游設施用地。
(二)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
第十一條 為規范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除下列情形外,經依法批準改
變原計繳地價已確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建筑面積等規劃設計條件或其它情形涉
及補交地價的(含政府原因),采用評估市場價格:
(一)經依法批準,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取得
方式改為出讓(含轉讓)且不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照辦理變更登記當時相應用
途的基準地價補交地價。
(二)經依法批準,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進行經營性房地產(商品
房)開發建設,在規劃設計條件容積率2.0以內的部分,按照辦理當時相應用途
基準地價的50%計收地價。超出部分,按評估市場價格計收。
(三)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項目用地轉讓時項目未投產的,土地出讓
合同(協議)未約定且屬優惠地價的(凡低于出讓時基準地價的均屬優惠地價),
由原受讓方按受讓時的基準地價補交差價;土地出讓合同(協議)有約定的,按
約定標準補繳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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