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發(作者:才地)

股東合作協議書(5篇)
篇一:股東合作協議書
合伙人:甲 ,男,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合伙人:乙 ,男,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合伙人:丙 ,男,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合伙人本著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扶
持、共同創業、共同致富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其中
甲出資 萬元,占 %股份;
乙出資 萬元,占 %股份;
丙出資 萬元,占 %股份。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若后期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由甲
負責。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
前六個月辦理相關手續,但必須召開股東會議,舉手表決。
第四條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經營
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組織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不得歧
視他人或隨意脫離組織、出賣組織,如發現有故意危害集體利益行為者,
視為自動放棄股份。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必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
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合伙人在合作期內不得在經營狀況不好或虧損時提出退股,若
提出則視為自動放棄股權;任何合伙人不得不經所有合伙人同意擅自與他
人合伙經營與本組織相競爭的業務,如發現視為自動放棄股權。放棄股權
者其名下股份將均分給其他合伙人即股東。
第七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 合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體資金狀況。
第九條 任何成員不得聘請其親戚和家庭成員負責公司(集體內)重要職
務,如財務、人事等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
同等效力。協議中未提到的約定,全部按照《合伙企業法》最新辦執行。
事項:
1、違約與責任 :甲乙丙方宣誓恪守各項條款,如有違約,則違約方
要依法向守約方賠償
經濟損失,本合同終止。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丙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解
決,解決
不成時,則由經濟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3、本合同文本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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